人大法工委回应“法外授权”:行政法规不能由部门起草

2015年03月09日21:45  来源:中国侨网
 
原标题:人大法工委回应“法外授权”:行政法规不能由部门起草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中心于3月9日15时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国家法室主任武增,就立法法修改与立法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中新社记者 金硕 摄

  中新社北京3月9日电 (记者 张子扬 蒋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郑淑娜9日在北京说,这次修改立法法时,对完善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也作了规定。“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要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不能由部门起草。”

  郑淑娜当日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记者会时做出如上表述。

  郑淑娜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分析中国法治建设中有关立法存在的问题时指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同时决定要求要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法律化。

  据郑淑娜介绍,本次在修改立法法时,做了如下规定:

  第一,要注重发挥人大在立法当中的主导作用。立法法修正草案从法律项目的立项、法律的起草、法律的审议以及更多地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第二,对完善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也作了规定。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要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不能由部门起草。另外,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要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地征求意见,而且要求行政法规的草案要公开、公布,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第三,对部门规章的权限进行了规范,制定部门规章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这就是我们说的不能‘法外设权’。”郑淑娜说。(完)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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