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金记委员:修订《国境卫生检疫法》已刻不容缓

2015年03月04日18:55  来源:中国经济网
 
原标题:徐金记委员:修订《国境卫生检疫法》已刻不容缓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4日讯((记者 郝红波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法》)颁布实施已近30年。在现行的法律规定已无法满足国境卫生检疫监管工作的需要,国际法领域新版《国际卫生条例》对成员国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提出了更高要求的情况下,我国修订《国境卫生检疫法》已刻不容缓。”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原上海检验检疫局局长、党组书记徐金记告诉中国经济网记者。

全国政协委员、原上海检验检疫局局长、党组书记徐金记。(资料图)

  徐金记委员介绍,中国政府于2007年5月14日暨第60届世界卫生大会开幕当天,就已明确我国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适用需要,正在对《国境卫生检疫法》进行修订。因此,修订《国境卫生检疫法》已刻不容缓。徐金记委员在提案中强调了修订《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必要性:

  (一)我国卫生检疫工作现状及面临的形势已经有了重大发展和改变。

  1986年我国颁布了《国境卫生检疫法》,1989年颁布了该法的实施细则。两部法律法规对我国卫生检疫对象、任务、方法作了详尽的规定和规范,使国境卫生检疫不再是单纯针对染疫或染疫嫌疑人员、交通工具进行传统的查验,而是将检疫工作重点转移到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上来,使国境卫生检疫法制化建设达到更高层次,更加完善,并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然而,现行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已经实施了29年,29年前的卫生检疫法律法规是根据当时的国际相关法规、全球的传染病发生情况及我国当时的卫生检疫工作重点而制定的,就29年后的今天而言,从卫生检疫的发展和可操作性来讲,一些规定已不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我国的公共卫生面临着新形势,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和公共卫生系统的工作重点、任务、目标已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如传染病监测方面,近二三十年来,世界传染病发生了巨大变化,一些经典的传染病逐渐被控制,而一些曾被控制的传染病死灰复燃,如鼠疫、霍乱、登革热等。此外,新的传染病又不断出现,如艾滋病、西尼罗热、埃博拉病毒病、拉沙热、莱姆病等,新旧传染病的多发势态对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二)我国需要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承担新的国际义务。

  我国现行《国境卫生检疫法》是以1969年的《国际卫生条例》为蓝本制订的。当时制订《国境卫生检疫法》除了为适应传染病疫情变化,医学理论与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中国于1979年承诺对《国际卫生条例》承担义务,因此必须遵循《国际卫生条例》的原则、框架内容和惯例。2005年8月23日,第58届世界卫生大会审议通过了新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并已于2007年6月15日生效。因此,需要尽快对照《国际卫生条例(2005)》修订《国境卫生检疫法》,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

  (三)机构改革和管理体制的变化已使《国境卫生检疫法》落后于现实执法需要。

  自1986年以来,国境卫生检疫机构经历了国家卫生检疫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质检总局几次大的调整,期间我国的口岸管理模式和通关机制也有调整和变化,实践中已经出现与近三十年前制定《国境卫生检疫法》时大不相同的新体制、新模式、新机制,应当通过修订法律予以体现。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徐金记委员在提出修订《国境卫生检疫法》必要性的同时,从立法、管理及卫生检疫工作保障措施等五个方面对修订《国境卫生检疫法》给出了几点建议:

  (一)调整立法体例。

  为提高《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可操作性,同时也为了避免细则在法修订后的执行过程中引起争议,建议在修订时合并现行法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将有关国境卫生检疫的基本规范全部容纳于《国境卫生检疫法》的修订草案中。

  (二)调整检疫对象。

  目前,《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对象为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然而随着《国际卫生条例(2005)》将调整范围由检疫传染病扩大至公共卫生危害,原来的检疫对象显然已无法满足现行检疫监管的需要。为此建议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将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件、生物材料、尸体(骸骨)以及其他物品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检疫对象。

  (三)调整管理范围。

  建议将扩大传染病的监管病种和监管对象,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作为此次修订的重点内容。

  一是取消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的概念,以随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新传染病的爆发流行,以弥补现行《国境卫生检疫法》的不足。二是明确口岸监测的传染病应当包括国际关注的传染病、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和卫生检疫主管部门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同时,进一步完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规定。

  (四)强化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保障措施。

  国境卫生检疫工作涉及到人民健康和安全,也涉及到国家的稳定秩序和经济繁荣,应当有足够的财力和物力保障口岸的国境卫生检疫所必需,才能使防止传染病和其他公共卫生为害传入、传出落到实处。为此,建议加强对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保障措施,保证口岸卫生检疫的顺利开展。

  (五)强化法律责任。

  现行《国境卫生检疫法》施行以来,社会形势各个方面已经发生了重大的改变,目前国境卫生检疫工作面临的违法行为、违法情形不断增加,但是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种类单一,处罚力度不足。一方面对现已存在的违法行为缺乏必要的处罚规定,另一方面现行法律法规中的处罚力度轻,不足以达到惩戒的目的。建议结合刑法、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

  综上所述,为更好地保护我国公民人体健康、应对突发公共卫生危害,同时也为更好地履行对《国际卫生条例》的义务,建议尽快修订《国境卫生检疫法》。

  委员小资料:

  徐金记,男,祖籍江苏南通市启东市吕四港镇。全国政协委员、原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党组书记、局长,宁波市人大代表。

  更多报道请见“四个全面”进行时——2015全国两会特别报道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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