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3月2日消息(记者刘云龙)2014年在厦门大学、北京大学等校园发生性骚扰事件,引起社会对女性遭受性骚扰问题的关注和担忧,就此,全总女职工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了课题调研,将在今年两会提案推动用人单位建立防治工作场所性骚扰机制。
女性被性骚扰后不愿举报
调查表明,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结构的变动以及社会观念的变化,工作场所性骚扰状况日趋严重。全国总工会在石家庄、衡水和保定市的专题座谈会上,明确报告本单位存在性骚扰的,仅有3家,骚扰者既有领导、同事,也有客户。
虽然大部分单位报告说没有发生过性骚扰事件,但性骚扰事件并非不存在,原因在于女工不愿向单位和工会组织举报被性骚扰。一些女工代表和妇联干部表示,“我们企业没有报告不代表没有发生过,只是没有人举报过。”
至于为什么女性不愿意举报遭遇性骚扰,提案给出如下原因:
一是取证难题,以及社会偏见影响受害者举报。有代表性的看法是,“没有证据,举报成本高,所以女工对此通常采用个人处理的方式,大多选择躲避,或者当面拒绝”;“社会舆论对女工特别不公平,出了这样的事,女工丢脸,人家会说这是你情我愿。女工确实无奈,其实并不是你情我愿的。为了工作,为了脸面,还有生存机会,不得不屈就。女性其实是受害者。”
二是防治性骚扰的法律和企业规则不完善,影响女工的投诉愿望。华北制药厂的女工代表认为,虽然企业在相关条例里面写入了禁止性骚扰的内容,但是这种禁止条例“只是宣示性的,没有细则,很难界定。”
三是部分女性自身对性骚扰负有一定责任。有代表性的看法是,“说到底,女同志有私欲,有既得利益,想通过这种行为让领导为此照顾自己。有时候既得利益没有得到,就会反诉性骚扰”;“如果发生了性骚扰女性不躲避,那是自身的问题”。许多企业代表都特别强调对女工的自尊自爱自重的教育,有企业代表说,“希望女工关注自己的自尊像关注自己的钱包一样”。虽然不能完全否认企业中社会上存在着女性用身体和名誉交换好处的行为,但如果把性骚扰主要责任归罪于女性道德品质,必然会遏制受害女性对性骚扰的举报积极性。受害者往往会因害羞和尴尬,更害怕被贴上“不自尊不自爱不自重”的标签,因此宁愿保持沉默。
提案认为,受害女性的沉默和隐忍不应成为我们漠视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的理由,打破这种沉默,维护受害女性的人身权益,建立和完善用人单位监管制度是防止和遏制性骚扰的最有效、成本最低的方式。
雇主应为工作场所性骚扰承担连带责任
2014年10月,联合国消歧委员会在审议中国政府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七八次合并报告时,进一步指出(中国)“缺少让雇主承担性骚扰连带责任的法律”(“结论性观察”第35条(d)款),“应该制定雇主为工作场所性骚扰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结论性观察”第36条(c)款)。
全总女职工委员会提案认为,从被调查的企业情况看,大多数只是原则地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1条的规定,基本没有建立防治工作场所性骚扰的规章制度。为此建议:
一、进一步总结和完善建立工作场所防治性骚扰机制的经验。上述试点单位大部分是国企、合资(外资)企业,应进一步扩展到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包括公共部门和学校,使这一制度的建设扩展并适用于不同的用人单位。
二、加大宣传力度,总结推广各地成功经验。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通过行业协会推行工作场所建立防治性骚扰机制的经验,通过行业协会进行试点、倡导和宣传,提高建章立制的效率和影响力。
三、推动完善地方性法规政策。结合当前实施依法治国的有利时机,促进各省制定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细则中加入对用人单位建章立制的要求。由政府相关部门自上而下地给予指导,促进地方在修订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定义,企业防治性骚扰的责任,推动企业建立完善有效的防治机制。
(来源: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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