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报道:记者27日从广东省河源市中院获悉,曾任深圳市南山区委书记、宝安区委书记的虞德海,被判处无期徒刑后,今年1月第八次提起减刑申请后终于获得成功,被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21天,为此他于本月15日出狱。
河源市中院近日作出的裁定书显示,河源监狱因罪犯虞德海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于2015年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法院审理查明,虞德海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5次;2013年1月、6月、12月以及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虞德海属于自首,且已退清赃款、赃物。法院因而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21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15日止。
这是虞德海第八次提请减刑,终于成功。
今年70岁的虞德海人称“南山虎”,曾是改革开放后的昔日之星。1979年,他到深圳蛇口工作,成为我国首家中外合资企业的厂长,曾任深圳市南山区委书记、宝安区委书记。
2001年12月,深圳市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虞德海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查明,虞德海在担任深圳市南山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53万多元,且有巨额财产港币现金500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服刑期间,虞德海因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院于2004年8月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18年。其后,东莞市中院先后于2006年5月、2008年1月、2009年11月、2011年4月、2012年10月五次裁定对虞德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一年四个月、一年四个月、一年四个月、一年六个月。
2014年1月,东莞监狱以虞德海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这是虞德海的第七次减刑申请。但中央政法委随后发布《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就职务犯罪等三类犯罪罪犯减刑次数多、两次减刑之间间隔时间短等问题,该意见规定适当延长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从严把握减刑幅度。如增加规定:减为有期徒刑后,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而虞德海第六次获得减刑是在2012年10月,距第七次申请减刑不足两年,东莞市中院当时以不符合减刑条件为由不同意减刑。
(羊城晚报)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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