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力促“陈果”变“硕果”

2015年02月27日09:15  
 
原标题:中国首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力促“陈果”变“硕果”

  原标题:时隔近20年中国首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力促“陈果”变“硕果”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蔡靖骉)全国人大常委会例行会议目前正在北京召开,会议的一个主要议程就是审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这是时隔近20年,中国首次启动针对这部法律的修法程序,以期从制度设计上破解当下科技成果与经济效益严重脱节的现实困境,助力创新驱动的“新引擎”。

  近年来,中国对科学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增长,但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问题始终没有解决。对此,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副院长王昌林表示:“说转化率低,主要是指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低,我们原来的财政资金科技计划安排很大一部分都是由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承担。从科研人员来说,我们现在的评价体制主要是以评价论文,评价职称,申报专利为主,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没有考核。另外,作为科研人员本身也不是为了转化科技成果来搞研究,好多是为了发论文,所以转化的积极性不大。”

  根据一份调查显示,中国目前75%以上的技术交易和转移是在企业之间转化的,高校、科研院所等国有单位的转化还存在着体制和政策的障碍。对此,科技部部长万钢表示:“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以及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机制没有充分体现科技成果转化特点,对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考核评价存在重理论成果、轻成果运用的现象,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处置科技成果所得收益需按规定上交财政,且审批手续繁琐,影响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积极性发挥。”

  与现行法律相比,草案的条款数量增加了约三分之一,而且大多数条款都有改动。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草案进一步完善了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分配制度、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制度和报酬制度,以进一步增强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对此,万钢介绍说:“充分调动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增强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完善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制度。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修改、完善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制度,为加大奖励力度留下了空间。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建设创新型国家,如果没有企业的积极参与,仅靠一部分科研机构,长远来看肯定缺乏持久的动力。为调动企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草案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企业在科研计划编制、研究方向选择与科研项目实施中的作用,推进产学研合作,促进科研与市场的结合。对此,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副院长王昌林表示:“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市场需要什么,它开发什么。工程的实验啊,很多技术,我们科研院所都不成熟,企业围绕着市场的需求不断地完善,改进,去销售。很多技术成果在实验室只是一个样品,真正要卖给消费者它涉及到的问题很多。搞出一个成果仅仅是万里长征第一步。你要把它卖给消费者,还有很多路要走,这都是我们企业要做的事。工程化,商业模式,这不是我们科研人员能做的。”

(来源:国际在线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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