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要进一步服务小微企业

2015年02月27日03:10  来源:人民政协报
 
原标题:商业银行要进一步服务小微企业

  在日前召开的天津市政协会议上,天津市工商联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提出建议,建议支持商业银行更好服务小微企业。

  天津市工商联在建议提案中指出,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小微企业无论是在营业收入还是在资产总额上都明显处于劣势,尤其是在融资贷款方面更是难得金融机构的“青睐”,但小微企业对于资金支持却“求贤若渴”,迫切渴望能够获得更多的资金来发展壮大。为此,就商业银行如何进一步支持服务小微企业提出以下建议:

  建议采取税收减免,并将减免额用于不良贷款核销。对符合条件(如小微信贷占比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商业银行,免征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及附加,减征小微企业贷款所得税,税收减免征收额专门用于建立商业银行内部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基金池,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进行核销。假设,营业税及附加(目前为5.65%)全部减免,每1000亿元小微贷款(利率平均8%)可减免的税收额约为4.48亿元,全部用于核销小微不良贷款后,相当于将商业银行小微不良贷款容忍度提升了0.448%,既能够极大提高商业银行的业务积极性,也能够创造更多的小微企业税源。

  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新《办法》”)给予商业银行单笔500万元以下不良贷款的自主核销权,很大程度上简化了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核销程序,有利于减少核销的操作成本。但按照国税总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新《办法》给予的自主核销标准不能作为税前列支核销的标准,而且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前列支标准非常严格,并未给予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税前列支核销的优惠政策,因此商业银行在运用新《办法》时只能做到税后列支核销,无法实现税前列支核销。

  建议在现行信贷新增总量控制的管理方式下,加大对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的专项支持,以确保满足流动性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能够增加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入。对商业银行当年新增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或折半纳入人民银行核定的金融机构年度新增信贷额度;对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项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商业银行信贷规模控制。

  为提高税收转移支付的杠杆放大效应,建议从小微企业缴纳的税费收入中,每年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小微企业发展专项基金,专门用于鼓励商业银行增加小微信贷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同时,建议把专项基金委托给小微金融发展好、小微信贷占比高、具有财政支付代理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进行商业化经营管理,既能保证基金实现增值,也能在增加流动性方面,体现对大力发展小微金融的商业银行的支持。(津联)

(来源:人民政协报)

推荐阅读

【“十三五”,我们这样走过】市场主体创新步伐坚实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为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指明了方向。“十三五”以来,在一项项惠企政策、改革措施推动下,市场主体实力越发雄厚、活力更加充沛。 【详细】

服务业实现快速发展|我国教师队伍建设成就斐然 | 我国控辍保学成效显著 

【总书记擘画高质量发展】共享发展,民生改善奔小康     高质量发展,是共享成为根本目的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全力医治患者拯救生命、兜牢民生底线?扶贫产业是否落地生根、易地搬迁群众能否稳定就业?改革发展成果怎样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群众?总书记在国内考察中访民情、察民意、问民生,殷殷嘱托和深切关怀体现了大党大国领袖真挚的人民情怀。 【详细】

开放发展,合作共赢创新局 | 绿色发展,美丽中国迈大步 | 协调发展,补齐短板潜力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