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发布修订后《办法》 商业银行杠杆率不得低于4%

2015年02月13日07:43  
 
原标题:银监会发布修订后《办法》 商业银行杠杆率不得低于4%

  2月12日,银监会正式发布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主要对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贸易融资等表外项目的计量方法进行了调整,并要求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

  “经过定量测算,修订后的《办法》对商业银行有利,并没有提高对其资本要求,不会增加其资本补充压力。”银监会审慎局吴祖鸿处长对《经济日报》记者表示,修订后的《办法》将提升我国相关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水平,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此次修订主要为了和国际监管规则保持一致,优化监管制度。”吴祖鸿说。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所谓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一级资本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杠杆率水平越高,表明商业银行资本越充足,抵御风险的能力越强。实施杠杆率监管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有利于防止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过度扩张和承担风险,控制金融体系的杠杆化程度;二是有利于防止银行使用内部模型进行监管套利,确保银行体系维持一定水平的合格资本。

  从具体操作要求看,新规主要对表外项目的计量方法进行了调整,不再要求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贸易融资等其他表外项目均采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而是根据具体项目,分别采用10%、20%、50%和100%的信用转换系数。

  “对于银行来说,这有利于降低经济资本占用。”吴祖鸿说,此前表外项目均采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较为笼统,和实际情况也有所差异。为了使监管更加精细,银监会做出上述差异化调整。

  此外,修订后的《办法》还进一步细化了衍生产品资产的计量方法,对信用衍生产品敞口提出了更严格的计量规则,并进一步明确了证券融资交易资产的计量方法。

  为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杠杆率的透明度,修订后的《办法》对商业银行杠杆率相关信息披露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规定境内外已经上市的商业银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并表总资产超过1万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应当按季披露杠杆率指标信息,每半年按照规定模板披露杠杆率相关信息;其他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按发布财务报告的频率披露杠杆率指标信息。

  据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系统重要性银行应自《办法》实施之日起达到规定的最低监管要求,其他商业银行应于2016年底前达到规定的最低监管要求。

  “对于杠杆率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可以采取多种措施进行纠正。”上述负责人介绍说,如要求其限期补充一级资本、控制表内外资产增长速度、降低表内外资产规模等。

  此外,对于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的,银监会还将通过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等措施对其给予行政处罚。(经济日报记者 郭子源)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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