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你119天自由

2015年02月12日01:46  来源:检察日报
 
原标题:还你119天自由

  新年伊始,一名服刑人员的母亲在电话里感激地说:“我儿子被法院多判4个月的刑期终于得到纠正,我们全家都非常感谢你们!”

  这是我院办理的一起纠错案件。2014年下半年,我接待了一位正在服刑人员的母亲,她告诉我她的儿子在2012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9年因交通肇事罪被适用缓刑,但他在被适用缓刑前曾被公安机关先行羁押过,这段羁押期限并未折抵刑期。她想替她儿子将这段时间找回来。

  当她叙述完大致情形时,我意识到法院的判决可能出现了错误。面对一位焦急的母亲,我只能先行安慰,请求她给予我们一定的时间来调查此案。当天,我将她的情况整理出来,第二天就赶往其子服刑的监狱调取卷宗寻找我们需要的证据,经过审查核实,与这位母亲所说的情况基本一致。

  原来,2009年12月23日,其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逮捕,2010年4月20日,被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2年12月20日,其子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该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缓刑。总和刑期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3月29日至2026年3月28日止。同年12月31日交付执行。

  2012年该市中级法院对其子判决时,未将2010年区法院判决前其子于2009年12月23日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逮捕的羁押期间折抵刑期计算,系明显判决错误。

  当发现上述问题后,我院于2014年8月19日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同年11月14日,市中级法院裁定,其子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2年3月29日至2025年11月29日止,他的119天自由得以“返还”。

  后来,该服刑者的母亲对我说她儿子收到裁定后很激动,孩子开始相信公平正义,这次裁定燃起了孩子对生活的期望,还保证自己一定会痛改前非,认真接受改造,争取早点出狱。

  这件事对于我们来说不过是自己职责范围的举手之劳,但对于这位服刑者及其家人来说就是我国司法公正的代表。纵观近几年得以平反昭雪的冤假错案,这都是我国司法进步的一个表现,但当事者付出的代价太大,所以能在可以纠正时及时纠正,也是我们每位司法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

  (作者单位:辽宁省锦州市城郊地区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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