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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暂行办法,规范闭会期间履职

广东 人大代表约见官员有章法

■已进入司法程序的问题不宜约见  ■被约见负责人不得拖延推诿

本报记者 邓 圩
2015年02月12日04:47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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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代表可以个人或联名指定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人应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积极回应代表提出的问题。这是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近日通过的《省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的规定。《办法》明确,省人大代表对通过参加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联系人民群众发现的问题,以及对代表所提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有意见,可以提出约见要求。

  约见都有哪些条件?

  书面提出要求,关注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办法》规定,省人大代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提出约见要求,并写明约见的对象和内容等。可提出约见要求的内容包括:宪法、法律、法规的执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执行;省人大代表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省人大代表认为确有必要且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问题。

  此外,仅涉及代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亲属个人利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或者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问题,《办法》明确规定不宜提出约见要求。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拓展省人大代表履职途径,使闭会期间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活动规范化、制度化。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副主任潘江认为,人大代表通过与国家机关负责人面对面沟通交流,能更快捷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诉求,增进国家机关与代表的沟通联系,推动有关问题的解决。

  有关部门如何处理?

  三个月内书面答复,代表不满意须重新办理

  《办法》对约见程序作了细化。在接到省人大代表提出的约见要求后,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应尽快落实好约见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并预先通知相关人员。对不宜提出约见要求的,应向代表作出说明。

  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省人大代表提出约见要求的内容做好相关准备,如约参加约见活动,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约见活动的,应委托其他负责人员参加,并说明情况。

  另外,如有多位代表同时对同一国家机关负责人提出约见要求的,约见活动可合并安排。约见活动中,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认真听取省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积极回应代表提出的问题。

  《办法》还要求,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及时办理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将办理情况在三个月内书面答复提出约见的省人大代表,同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提出约见的省人大代表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交有关国家机关重新办理。

  据介绍,2014年9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组织了首次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活动,就“三旧”改造和民营企业用地难的问题,安排约见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人。目前,部分代表正在考虑就其他问题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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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闭会期间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

  代表法有依据

  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如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的有关规定,闭会期间,由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除了听取、反馈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意见外,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还可参加视察国家机关的活动,并可约见有关机关负责人。

  根据代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可以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并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报记者 季健明整理 


  《 人民日报 》( 2015年02月12日 11 版)
(责编:宋煦冬、盛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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