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2月10日讯为收取每吨50元的业务提成,石某作为买卖合同的担保方签了字,现如今却被要求连带支付21万元的货款,石某百思不得其解。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案件,一审判令被告石某对被告吴某拖欠原告某化纤公司货款21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石某在太仓为多家加弹丝企业提供中介活动,并从中获得业务提成。2014年,石某为促成吴某与某化纤公司之间的买卖业务,一同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吴某向该化纤公司采购涤纶丝,现金结算,而石某作为担保方在合同上签字。此后,该化纤公司依约送货,但是吴某拖欠货款21万元未付,为此原告诉至太仓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清偿21万元货款。
本案争议在于石某在本案涤纶丝买卖业务中充当何种身份。原告认为石某在太仓为不止原告一家加弹丝企业提供中介活动,并非原告业务员,并且本案业务中石某作为担保人。而石某主张其系介绍人,在本案中系原告业务员,其签字是为原告向吴某担保货物质量。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吴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石某在买卖合同上作为担保人签字,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合同并未约定保证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石某认为其仅为买卖业务的介绍人,但未提供证明其在本案业务中身份以及其担保的范围不包括货款的相关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石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不仅在业务往来过程中,还有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总会碰到需要担保的情况。可能仅仅因为无法推脱的人情,或者一点蝇头小利,许多人就作为担保人进行签字。殊不知,这一签字会使你纠纷缠身,甚至可能倾家荡产。在担保范围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之下,担保人将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在平时的担保中,一般对担保范围不予明确,仅仅写明担保人某某某,而正是此寥寥数字,其承担的责任却是巨大的。因此,提示各位担保人在签字时,务必考虑到今后将要承担的担保责任。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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