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牌”不公示,能追究政府违法吗?

2015年02月03日02:29  来源:新京报
 
原标题:“限牌”不公示,能追究政府违法吗?

  ■ 观察家

  这次《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虽然规定了地方政府“限牌”需提前30天公告,值得肯定。但却没有规定相关的违法责任,难免让人担心这一法条的执行力。

  2月2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对于居民区禁止露天烧烤等具体的防污措施,《条例》中政府“采取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的措施,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在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的规定,更吸引舆论关注。因为之前,杭州、深圳等城市都发生了政府“一夜限牌”的事件,被批为“权力太任性”。

  那么,这次江苏省地方立法规定:地方政府“限牌”需提前30天公告,能彻底堵死“一夜限牌”的任性吗?

  去年12月29日深圳市“突击限牌”时,公布的“限牌”依据是《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下称《深圳条例》)第76条--市政府可以实行机动车保有量增量调控。

  其他不说,深圳“限牌令”的程序有明显问题,因为《深圳条例》第86条明确:市政府采取第76条规定的措施前,“应当公告相关预案,听取公众意见。公告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而深圳市没有提前公示“限牌”。

  之后东南大学副教授顾大松,要求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审查深圳“限牌”文件的合法性,其质疑理由有三:“限牌”违反了前述《深圳条例》中有关听取公众意见的法定程序;未履行中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程序的要求;此外,“限牌”缺乏上位法的依据。

  而广东省政府法制办的复函称:深圳“限牌”合法,但只回复了上位法依据的问题,却无视了“限牌”的“程序违法”问题。

  “徒法不足以自行”。不管相关条例如何白纸黑字地做了规定,深圳市政府还是“突击限牌”了,视行政立法的程序合法性于无物。

  更糟糕的是,这种“程序违法”没有受到追究,广东省政府法制办直接回避了这个问题。而从中国行政法的角度说,对于行政立法(政府颁行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性违法,并没有相应的追责、纠错机制,政府自己出台的“红头文件”程序违法了,丝毫不影响其效力。如此一来,法定程序如何才能受到尊重?谁来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呢?

  同理,这次《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虽然规定了地方政府“限牌”需提前30天公告,值得肯定。但却没有规定相关的违法责任,难免让人担心这一法条的执行力。有多少地方政府会忍住权力的任性,乖乖提前公示,而不搞“突然袭击”?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如果真能做到这一点,地方政府就没有违法的勇气了。以后地方政府“限牌”不提前公示,能追究地方政府违法责任吗?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来源:新京报)

推荐阅读

【“十三五”,我们这样走过】市场主体创新步伐坚实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为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指明了方向。“十三五”以来,在一项项惠企政策、改革措施推动下,市场主体实力越发雄厚、活力更加充沛。 【详细】

服务业实现快速发展|我国教师队伍建设成就斐然 | 我国控辍保学成效显著 

【总书记擘画高质量发展】共享发展,民生改善奔小康     高质量发展,是共享成为根本目的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全力医治患者拯救生命、兜牢民生底线?扶贫产业是否落地生根、易地搬迁群众能否稳定就业?改革发展成果怎样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群众?总书记在国内考察中访民情、察民意、问民生,殷殷嘱托和深切关怀体现了大党大国领袖真挚的人民情怀。 【详细】

开放发展,合作共赢创新局 | 绿色发展,美丽中国迈大步 | 协调发展,补齐短板潜力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