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根本上解决欠薪问题,一是禁止利用工程转包渔利;二是对工人实行企业化管理;三是建筑商和工人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工资报酬;四是允许工人组织临时工会。
继发生在山西太原的民工讨薪被打死事件后,河北冀州一年仅14岁的小女孩因为父讨薪,从一住宅楼的17层纵身跃下。每到年底,各种为讨薪而上演的“跳楼秀”“下跪秀”频现。讨薪为何要以命相搏,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应当说,目前国家为保护农民工的权益提供了很多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劳动者还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后者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其加付一定比例赔偿金。更严厉的措施是,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恶意欠薪”者可追究刑事责任。然而这些措施并未有效遏制欠薪现象的发生,不少农民工依然走在血泪讨薪路上。
每当农民工以一种决绝而惨烈的方式去讨薪,我们大多对农民兄弟寄以无限同情,而对那些作为欠薪者的开发商、建筑商或包工头的无耻、无良则表达一种愤慨和谴责。近日,笔者读到一篇网文《一个建筑商眼中的民工讨薪问题》,作者作为建筑界的业内人士,分析了欠薪何以发生的原因。虽然该文只是以个人经验为基础的局部观察,但至少说明,欠薪问题的发生远比我们想象的复杂得多。
为什么欠薪大多发生在建设工程领域而较少发生在其他制造业领域?说明在建筑领域存在一些特殊的机制性原因导致欠薪问题频频发生。举其要者,其一,建筑商一般面对的是有资质的施工企业,二者就工程质量、进度、报酬结算问题等订有建筑施工合同,在合同中,根本不存在农民工这一合作方,即在法律上说,建筑商作为发包方并非农民工的直接债务人;其二,一个建筑项目往往涉及开发商、建筑商、施工队、大包、小包等,哪一个环节都可能发生欠薪问题;其三,农民工只知道干了活就得给钱,而发包方在支付工资前,程序上须先核验工程质量和工程量,但是农民工除了干活的出工记录,什么依据也没有。另外,关于工资核算方法,各方也有差异。对发包方而言,一些返工的材料损耗和质量罚款也要核算并扣减。遇到这种情况,工头往往不出面,而是唆使工人向发包方讨要工钱;其四,因建筑用工市场进入门槛低,农民工多数没有岗位培训,没有劳务合同,没有工伤保险,发生安全或工资支付等问题后难以获得有效保障。由此可知,我国建筑市场存在相当程度的混乱,缺乏管理和规范,而欠薪问题只不过是其表现形式之一。如果把建筑业比作一条长长的食物链,农民工则处于这条食物链的最低端——他们付出最多而利益最微薄,而且还可能承担一无所获的风险。
笔者认为,要根本解决欠薪问题,不能只是在帮工人“讨薪”上做文章,而是要完善对建筑市场的法制化管理,形成有序的市场秩序。具体说来,一是禁止利用工程转包渔利;二是对工人实行企业化管理,将其身份逐一登记备案,持证上岗;三是建筑商和工人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工资报酬;四是允许工人组织临时工会,工会的重要职能之一是为工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维护工人的权益。(作者系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
血泪讨薪路是如何铺就的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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