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收钱后退款 多收钱少退款

2015年01月27日06:20  来源:检察日报
 
原标题:先收钱后退款 多收钱少退款

  本报讯(通讯员张俊华)收钱时放心,钱落腰包后又担心,于是走出了一条“先收钱后退款,多收钱少退款”的受贿路线。经湖北省汉川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受贿罪一审判处该市政府办公室原副主任陈桃仿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检察机关侦查查明,陈桃仿现年48岁,1990年大专毕业后分配在汉川市政府办公室工作。2006年1月,担任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的陈桃仿开始兼任该市“换的禁麻”(麻,即“麻木”,特指载客三轮车)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此后,他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孝感某公司送给的贿赂款合计人民币11.5万元。2013年8月中旬,陈桃仿在获悉汉川市纪委正在找相关人员调查核实孝感某公司在“换的禁麻”等项目竞标过程中的行贿问题时,悄悄通过电话联系,将当年所收钱款中的7.5万元退给了该公司两位当事人。

  此外,陈桃仿在担任政府办副主任时,于2009年至2012年分管汉川市城市建设工作,多次为该市“汉北星城”项目协调问题,4年内5次收受该项目开发商刘某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因害怕被查,陈桃仿在2012年10月和2013年6月分两次将全部钱款退还当事人。2010年至2011年,陈桃仿还先后为3名企业老板或开发商提供便利,共收取好处费5万元。两年后,陈桃仿向开发商陈某退款2万元;3年后,又委托朋友向开发商王某退款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桃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3次收钱后主动退款,所涉及款项应认定为及时退还、不构成受贿的意见,法院未予采纳。但鉴于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提供其他犯罪案件线索并查证属实,有自首及立功情节,且案发后积极退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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