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按照法律规定私家车不能从事商业运营活动

2015年01月16日08:24  
 
原标题:专家:按照法律规定私家车不能从事商业运营活动

  给互联网创新业务发展空间

  ——访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顾大松

  目前的互联网专车服务是否违法?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时如何因地制宜?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催生了多种新业态,对这些“新面孔”如何寻找创新和管控的平衡点?对这些问题,交通法律专家、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顾大松有着自己的看法。

  记者:从现行法律来看,互联网专车服务是否合法?

  顾大松:按照现有法律规定,私家车的确不能从事商业运营活动。不过,目前大部分互联网专车服务其实是一种租赁公司的车加上代驾公司的司机再加上信息平台和消费者,这样一种四方主体,三方协议的模式。

  约车人在完成互联网约租车行为时,同时产生了车辆租赁关系、驾驶员雇佣关系和信息中介关系。应该说,这是市场合力,发现了一个法律没有禁止的组合。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对于市场创新的行为不能一棍子打死,干预市场,“法无授权不可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一禁了之。

  记者:但毕竟有关于互联网专车服务的政策法律目前还是空白,您认为需要从哪几方面进行约束?

  顾大松:首先,要考虑政府和市场如何形成合力,给创新业务留下空间。南京市交管部门与互联网租车企业实行的数据共享模式可供全国借鉴。简单地说就是租车企业将租赁车辆和司机的情况通报给交管部门,交管部门帮助鉴定是否有运营资格,再将结果通报给企业。未来还应该考虑公安部门和交管部门向互联网企业开放数据,比如在审核专车司机资格时,公安部门提供包括驾驶员犯罪记录,交管部门提供违章记录的查询等。

  其次,在目前细化政策不到位的情况下,要加强行业自律,可由行业协会出面,统一服务标准,并且企业互相监督,一方面保持市场的活力,另一方面也要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记者:互联网对传统行业的改造是目前的热点。针对这种新业态,应如何把握管理和创新之间的平衡?

  顾大松:一个基本的原则是以人为本。城市管理的根本目的还是服务于民,要在满足城乡居民需求的基础上加强政策供给。

  在制定新政策的时候要考虑两个影响:一是新业态对传统行业管理体制到底能形成怎样的冲击,拿互联网专车来说,它影响的不仅是传统约租车行业,也在从服务理念、用户体验等多方面倒逼传统出租车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二是要考虑来自移动互联网的创新,未来将转化为国家竞争力,因此要对创新更加宽容。

  (文/经济日报记者 陈 静)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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