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已完成央企“四项改革”试点方案编制

2015年01月16日08:10  
 
原标题:国资委已完成央企“四项改革”试点方案编制

  ■本报记者 左永刚

  1月15日,《证券日报》记者从一位接近国资委的权威人士处独家获悉,央企“四项改革”试点方案已经完成编制。

  该“四项改革”试点方案是指2014年7月份,国资委在中央企业启动的“四项改革”试点,包括在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改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在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开展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试点;在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开展董事会行使高级管理人员选聘、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职权试点;在国资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中央企业中选择2家到3家开展派驻纪检组试点。

  与此同时,今年1月12日,国资委主任、国资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张毅主持召开国资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八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工作的意见》、《关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在去年9月份举办的2014中国上市公司员工持股与股权激励高峰论坛上,国资委改革局处长郭子丽表示,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计划,应该坚持试点先行的原则,在严格遵守现有国有企业改制等情况下防止大家一哄而上。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李锦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称:“员工持股是混合所有制的重要形式,同时也是激发内部活力的源泉,但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应分阶段、分层次推进,如先在央企下属三级、四级公司试点。”

  郭子丽认为实施员工持股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九方面,一是从事一般性竞争业务的国有企业才可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主要是要强调企业和员工共同承担市场竞争风险,对于从事自然垄断、行政垄断业务的企业,具有国家特许经营资质企业,政策性企业以及其他非竞争性企业,不太适合引入员工持股的方式;二是从企业自身来看,在国有企业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或者新设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时候,可以同步引入员工持股计划;三是从持股人员来看,原则上应该限定本企业的职工,防止利益输送;四是从持股比例看,全员持股并不是可推广和鼓励的方式,要向关键岗位、科技骨干人员倾斜,适当拉开差距,并且员工比例应该设置上限,保证国有的控制力;五是可以采取直接持股,或者采取间接持股;六是从出资方式来看,坚持以合法现金出资;七是股权来源一般采取增值控股,不易通过转让存量的股权作为员工持股;八是以评估值作为基本定价依据;九是员工持股日常管理应该建立动态调整和退出的机制,包括收益分配机制等等。

  对于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国资委研究中心主任楚序平在首届国企改革发展前沿论坛上表示,混合所有制改革应优先鼓励IPO上市发行进行“混改”,必须进场交易、竞价交易,禁止协议出售。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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