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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高州住建局长受贿46万一审获刑11年

2013年10月26日09:10    来源:广州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原高州住建局长受贿46万一审获刑11年

  利用职务之便三次收受财物46万多元

  本报茂名讯 (记者关家玉 通讯员朱祖永)昨日上午,原高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李广犯受贿罪案,在高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李广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同时对其利用职务之便三次收受房产商所送而未退的468392元赃款依法追缴,上交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广在担任高州市纪委副书记以及高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三次收受了高州市房地产开发商梁某建(另案处理)所送的财物共计468392元,并为梁某建谋取利益。

  高州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广犯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应予以认定。被告人李广及辩护人发表了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广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梁某建等人的证言,均证实了梁某建送购房款、送钢筋、送车给被告人李广,是因为李广的职位、影响力及李广为梁某建谋取了利益的事实。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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