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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落实"国五条"细则出台:深化差别化调控措施

2013年03月31日08:46    来源:中国政府网    手机看新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的精神,3月30日,重庆市发布《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在强调和明确已有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差别化调控措施。

  《通知》明确了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提出了2013年度房价调控目标,即主城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同时,为确保区县商品住房价格稳定,《通知》要求主城区以外区县于4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区域房价控制目标。对未完成目标任务或工作不得力的区县,市政府将进行约谈和问责。

  《通知》强调,为了保障中低收入群众“住有所居”,2013年,全市将建成保障性住房15.58万套、新开工23.39万套。《通知》明确重庆市已按照国办发〔2013〕17号文要求,将住房保障对象覆盖到外来务工人员。同时,还将继续做好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逐步开展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提升群众住房宜居水平。

  《通知》提出,在加强普通住房用地供应管理方面,重庆市将在每年一季度公布全市各区县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确保2013年全市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不低于过去5年平均实际供应量,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比例将达到住房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以上,并严格限制容积率小于1的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同时,将合理安排出让时序和选择出让区域,引导楼面地价不超过当期房价的1/3。

  《通知》要求,坚决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将按照国办发〔2013〕17号文的要求,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对在主城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房、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以及在重庆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二套)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将继续执行房产税政策。

  此外,《通知》还明确要求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落实好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优先满足中小套型住房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的贷款需求。同时,严格执行第二套住房信贷政策,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当主城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出现上涨过快、上涨幅度超过房价控制目标时,应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

  在强化商品住房市场监管方面,《通知》要求,对报价过高、涨幅过快的商品房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对捂盘惜售、虚假交易、不正当价格行为等,将采取暂停预售、降低开发资质、停止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等惩处措施。(记者 商宇)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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