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9月06日07:51 来源:中国青年报 手机看新闻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劳东燕认为,劳教制度之所以屡受批评却一直存在,是有相应土壤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我国刑罚体系和行政处罚体系衔接上存在一定空当。
劳东燕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我国不是“零门槛入罪”,对于入罪采取了定性+定量的标准,比如有人偷了一辆自行车,在性质上虽是盗窃,但因为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条件,所以不构成犯罪,在我国很多犯罪中都有“情节严重”或“数额较大”等定量方面的要求。
如果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但并不具备量方面的要求,此时刑法便无法处理。例如,经常性的小偷小摸,依据刑法处罚不了,单靠行政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行政拘留最长20天,处罚力度不够,这个时候可能就需要类似于劳动教养的制度。
屈学武认为,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保安处分制度,对实施了轻微刑事违法行为的人及其他需要进行心理矫治、人格矫治、戒毒治疗、戒酒治疗、性病治疗、精神病治疗的人员进行特殊司法处分。由于保安处分要限制相当长期的人身自由,因此是否该当相应的处分,不能由警察决定,而是由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决者确认此类处分。唯其如此,才能在保证程序正义的基础上,确保实质正义。为此,在所有设置了保安处分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此类处分的适用机关都是法院。此外,当事人还有权利聘请律师,有权利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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