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9月06日07:51 来源:中国青年报 手机看新闻
已经存在55年的劳动教养制度(下称“劳教制度”)屡屡被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
经过近10年的公开讨论,改革劳教制度已是社会共识。包括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黑龙江律师迟夙生在内的多名全国人大代表,连续多年提出议案,建议改革这一制度。
劳教制度合法性屡遭质疑
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个法律文件被广泛认为是劳教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的标志。根据该文件,劳动教养既是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也是一种安置就业办法。当时,劳教人员按照其劳动成果获得工资。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于1979年12月5日正式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这是关于劳教制度的第二个法律文件,第一次将劳动教养的管理和审批机构确定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设置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及大中城市的人民政府,并由民政、司法、公安和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确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必要时延长一年。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吸食毒品、卖淫嫖娼、赌博等行为增多,公安部门将对此类人群的处理,以内部文件的形式纳入劳动教养范围,劳教对象不断扩大。
1982年1月,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这是目前劳教制度的主要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国务院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作了进一步扩展,劳教对象被放得更宽,只要实施了刑法和行政法禁止的任何行为,违法情节又不够刑事处分的,理论上都可以成为劳动教养的处罚对象。
2000年7月1日《立法法》实施,明确了“法律保留”原则,即“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这里的“法律”,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学界一致的观点是,有关劳教制度的两个法律文件虽然经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不符合法律实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是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文件,只能看做是部门规章。
合法性先天不足这一硬伤,导致劳教制度在实际运行中问题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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