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8月03日05:44 来源: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本报北京8月2日电 (记者陆娅楠)《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8月2日对社会公布。今后,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4个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当年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确定的上述法定节假日连休日,免收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通行费。
为进一步提升收费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快捷出行,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制定了《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并于7月24日获得国务院批复同意。
根据该《方案》,免费时段从节假日第一天00∶00开始,节假日最后一天24∶00结束。普通公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高速公路以车辆驶离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免费通行的车辆为7座以下(含7座)载客车辆,包括允许在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摩托车。
免费通行的收费公路范围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含收费桥梁和隧道)。但是,各地机场高速公路是否实行免费通行,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决定。
为确保免费政策实施后车辆有序通行,《方案》要求各地要对公路收费站现有车道进行全面调查,合理规划和利用现有收费车道和免费专用通道,确保过往车辆分类分车道有序通行。
重大节假日免收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通行费的具体工作,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将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加强对各地区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及时帮助解决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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