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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民主:“四个民主”创新权利落实到民
●民主选举:从“海推直选”到“自荐海选”
任建明(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信息中心主任、廉政研究室副主任):以民主选举为核心的“四民主、两公开”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在候选人提名、推荐阶段,为了避免“海推”的盲目性和异化弊端,自荐是必不可少的。 >>>详细>>>
●民主决策:集中民智,落实民意
曹国英(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助理巡视员):村民自治组织权力机构呼唤职能完整性,以真正实现村民当家作主。现在的村代会只有在两委同意的前提下由村主要干部召集才能开会,这就在决策机构与执行机构、监督主体与被监督对象之间形成一种倒置的关系,而不是一种制度性的安排,也不能形成有效的组织制约机制。这种组织设置,直接导致了村主要干部权力过大、对干部监督不力的问题。因此,村民代表会议应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产生自己的召集人,在两委提请或一定比例的村民代表的提议下均可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策村民自治重大问题。这样,使村委会的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执行村民民主决策意见并落实村民利益上,从而使各种组织在村民自治的体制下排除个人利益行为的干扰,遏制各种假组织名义谋私的企图,回归到本来面目的组织定位上。 >>>详细>>>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阳光村务”提高透明度
习近平(浙江省省委书记):民主听证会是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即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在村“两委”起草工作报告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向村民发放书面提案表、征求党员和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召集村民参加民主听证会。通过这种“打开天窗说亮话”的方式,激发了村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密切了农村的干群关系,推进了基层的各项工作。 >>>详细>>>
孔祥智(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民主选举结束后,民主监督是最重要的内容。在村级民主政治建设中,民主监督和廉政建设是重要环节。很多地方,村官不被广大群众所信任,关键是廉政建设没有搞好。 >>>详细>>>
景跃进(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村务公开做起来比选举的难度还要大,虽然没有选举那么轰轰烈烈,但对村民生活的影响程度以及对改变乡村政治过程而言,它更具有实质性。首先,村务公开的实质是利益问题,即既有的蛋糕如何分配。其次,村务公开的功效在于,通过提高村务工作的透明度,来消除权力运作过程中的死角,以村民的知情权来制约村干部的行为,使其真正为村民服务,而不是将掌握的村务来为自己谋私利。再次,村务公开是一项日常性的工作,需要的不是激情,而是制度化的理性和程序,将无序的、任意的行为纳入到制度化的框架中去,形成规矩、习惯,显然这是一项艰巨、系统的长期工作。 >>>详细>>>
农村基层民主向纵深发展
中国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逐渐由浅入深、由点到面向纵深发展。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完成了两次村委会选举,实现了村班子由任命制、委任制向选举制的平稳过渡,亿万农民在选举中经受了民主的洗礼。
●村务公开“三把火”
为扩大基层民主,从制度上探索解决好“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2003年以后,中央加大了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工作力度。由民政部牵头,成立了由中纪委、中组部、中农办等部门共同参加的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协调小组成立后,立即烧了“三把火”:第一把火就是召开协调小组第一次联席会议,明确了中央各部门的职责,并要求各地尽快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第二把火是进行调查研究。第三把火是召开全国村务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三把火”给国内外一个强烈的信号,也把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推向了一个新高潮。 >>>详细>>>
●村委会选举三个特点
1998年前,《村委会组织法》试行,村委会选举开始在一些地方进行尝试。1998年后,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村委会直接选举全面铺开。从选举情况看,村委会选举呈现出三个明显的特点:一是规范化程度提高。绝大多数农村的选举能够依法按程序进行,基本做到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一步不少,农民该有的权利一点不留”,选举程序和过程基本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是竞争性逐渐加大。三是制度创新越来越多。有的地方明确规定贿选的界限,有的地方开发了电子计票系统,有的地方实行选举观察员制度…… >>>详细>>>
●两个问题引起普遍关注
一是农村一些地方“两委”关系紧张,村书记、村主任各执一词,争高低,比大小,争权夺利,互不相让;二是一些地方重选举,轻管理,一选了之,选完之后的决策、管理、监督无人过问,出现了“民选的干部不民主”、“穿新鞋走老路”的现象,被群众称之为“半拉子”民主。 >>>详细>>>
●三项成果彰显发展成效
第一项,一整套比较完备的村级组织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基本形成。第二项,农民群众参与村务管理的积极性提高。第三项,农村工作中的一些难点工作开始突破。村务公开内容残缺不全的问题,公开不规范、公开不及时以及群众对公开内容无法监督的问题,普遍得到了重视和清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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