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0001
提案者 马叙伦
提案内容:
请政府明定10月1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以代替10月10日的旧国庆日。
案号:0001
提案者:郭沫若、李济深、沈钧儒、黄炎培、马叙伦、黄琪翔、张难先、何熵时等60人
提案内容:
郭沫若等44位委员的提案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成立,拟请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名义急电在开会中的联合国大会,或用宣言普告全世界,否认国民党反动派的代表权,并要求重新由人民中国派代表参加,在人民中国正式代表参加大会之前,所有国民党反动派代表的发言、提案及所能有的关于中国的决议,一概否认。
黄琪翔等16位委员的提案内容如下:
拟请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名义电告联合国第四届大会。郑重声明:中国南京国民党反动政府已经覆亡,流窜广州的国民党反动残余势力,即将在人民解放军胜利的进军中消灭。中国人民已经派出六百多位代表,包括全国各革命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区域,各民族,海外华侨及其他民主爱国人士在北平集会,代表绝大多数人民意志,即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人民政府。以前由国民党反动政府派遣出席联合国大会的代表,已不能代表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因此我们坚决否认他们的代表资格。
案号:0003
提案者:何香凝、蔡畅、邓颖超等15人
提案内容:
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及北平市妇女联合会筹备会于九月十九日举行茶会,招待政协女代表时,全国妇联名誉主席何香疑先生提议慰劳中国人民解放军。因为中国今天基本上得以解放,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得以召开,除中国共产党的英明领导及各民主党派与广大人民的努力外,不能不归功于人民解放军的英勇作战,艰苦奋斗,忘我的精神,因此特向全体代表建议,以大会名义劳军,以表人民对解放军的崇敬与关怀。这一提议获得全体女代表的赞同,并责成本代表团向主席团提出请转达大会。劳军具体办法请由主席团决定提出大会通过。
案号:0005
提案者:陈嘉庚等3人
提案内容:
今后华侨投资,除少数资本家外,必须依赖中下层之小资产阶级及一般职业劳动大众的力量。
建议由国家经济部门,指定投资方向,组织大众股份公司,向华侨招股。
案号:0014
提案者:致公党中央
提案内容:
近来国外各地政府排华,华侨生命财产和自由备受蹂躏,拟提请大会提出严正声明,并由中央人民政府研究和实行护侨政策。
案号:0010
提案者:李济深、张澜、沈钧儒、黄炎培、马寅初、陈叔通等6人
提案摘要:
本提案就是为土革问题。本年秋收后,有若干省份,便要实施土地改革法了。此次会议,凡是出席及列席,分为九组讨论,在立法上当然会有圆满结果的。各地方还有实施办法提出。不过,济深等仍以为徒法不能以自行,也知道人的方面,已在开始准备训练;惟各地具体情况复杂,有在立法时以及准备训练时,想不到的困难问题,故运用方面,关系太大。
按照土地改革法,执行机关为乡村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农民协会委员会,指导机关为土地改革委员会。无论农民所组织的会,是否能深入了解?是否能能应会具体情况?是一问题;即所谓领导机关中之县政府,照征粮往例已经发生不少偏差。上级人民政府所委派的适当数量人员,在土地改革委员会中,实居指导和处理的重要地位;此项人员,即使个个合格,但如各省中之区、县、乡、村同时并举,仍恐不敷调配,不如在全省未实施以前,择定某某县,就某某县择定某某区,某某乡村,先行举办(例如皖南、皖北、苏南、苏北、湖南分各路,各择若干县,或若干区,或若干乡举办),以为各大行政区的土革典型,似此有下列好处:
一、指导人才可以集中(水准可以提的很高,则指导必能合理;尤宜多携带新干部,以资练习)。
二、可以取得新经验(南方与北方不同(具体情况),就南方论,各省、各县、各乡具体情况亦不同)。
三、可以树之风声(即尚未土革地方,可以消除颖畏,易于顺利完成。)
案号:0055
提案者:陈鹤琴、许广平、巴金、周扬、曾昭森等5人
提案内容:
一、要扫除全国百分之八十的文盲,非有强有力的组织来主持推动不可。
二、教材教法必须适合新教育的教育政策、政治要求、及成人心理和生活需要。这种教材的教法必须事先经过充份试验。
三、对于扫盲运动,我们必须向苏联学习。苏联为了扫除百分之七十的成年文盲,组织了全俄扫除文盲非常委员会。为了改进初期所采用儿童教育之方法之错误,成立了教学方法局,试验适合成人心理和实际生活之教材和教法。并为了动员全国知识份子,成立了二百万的文化军。
(一)为了加强扫盲工作,在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下组织“中央普及识字教育委员会”,专门负责识字教育工作。
(二)为了试验和准备适用的教材教法,成立“中央教学方法局”。
(三)为了动员全国知识份子,各地成立文化军。
案号:0040
提案者:许德珩、赵朴初、张东荪、吴耀宗等4人
提案内容:
目前提倡节约多注意属经济物资方面,其实时间的节约,亦系一个重要的环节,且与经济物资发生直接的关系。如果精细地计算起来,时间的浪费所给予我们的损失,可能远超我们意料之外。
因此,在今日提倡节约增产时候,应同时提倡时间的节约。
一、开会时间的节约:开会大多不守时间,依时到会者反而浪费时间。一般开会时间都嫌过长,而又不一定由于开会程序的需要。例如做一个报告,经常为三五个钟头,如果扼要清楚地叙述,可能节省许多时间。尤其在城市,生活紧张,一般听众的知识水准也较高,扼要的报告,可能收到更好的效果,当然有些专题,需要较长时间报告,应看作例外。在开会时,发言者有时过于冗长,或言不对题,而主席又不加以控制。又如开会发出通知,有时距离会时间很近,有些时候由于不可控制的情况,是可以原谅的,但亦有由于事前没有好好的布置,以致临时手忙脚乱的。又如开会发通知时,并不注明时间长短,或有无午饭晚饭的设置,以致出席者不能控制自己的时间。这些情况,有些是由于会议的长短,不能预知,但亦有由于办事者的大意,因而对参加会议者增加不必需的困难和由于时间冲突,而产生的时间的浪费。
二、办公时间的节约:一般机关的办公时间,连学习时间放在里面,都是相当长的。我国建国伊始,自然大家应当紧张地努力工作。但有些机关,如果严格审查工作需要,从而规定工作时间的长短,放弃形式观念,很可能将办公时间缩短,现在有不少机关工作人员,因办公时间过长,缺乏休息,感到疲劳,甚至生病,结果是损失时间,降低办公效能,这是很可惜的。
三、一般工作时间的节约:许多社会上比较知名的人士,或有劳动者,因为发生了过多方面的关系,都有整天忙于开会,甚至连本位工作都受严重影响的困难。如果在某一地方主管者作统一的筹划,极力照顾这些参加社会活动者的特殊情况,则他们的时间与精力,都可能大大的节省,工作的效能也可以增加。
(一)请政府指示全国有关的行政机关及人民团体关于此事作应有的调查研究和适当的处理。(二)提倡依时开会,不管到会人数多少,并请主持人注意控制时间。(三)对作报告及发言的技术,应作研究,并将结果公开发表,引起一般的注意。
案号:0061
提案者:武汉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
提案内容:
血吸虫病(俗称大肚子病)是流行于长江、闽江、珠江流域广大河泊湖沼地区的一种慢性传染病。由于过去的反动统治政府不加注意,任其发展,严重地损害了千百万农民、渔民的健康和生命,在流行地区造成劳动力减少与人口衰退的现象。经过检查检验,证明感染血吸虫病的,平均占送检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一点七(送检人数占全部居民的百分之六十八点九),有个别村子竟百分之百地感染。愚昧无知年龄以十岁至十四岁最多,男性多于女性,十五岁至三十岁的患者死亡率最高,而且死亡率逐年增长,如在两个重点村调查的数字,死于此病的:一九二一年至三〇年十五人,三一年至四〇年三十九人,四一年至五〇年六十二人。更严重的情况是幼年患者身体发育不全,儿童人口显著减少。解放后,人民政府即注意到对血吸虫病的研究防治,在较重的流行地区建立了专门机构,进行调查研究与宣传防治的工作。上述重点防治区的情况,即是从湖北省人口血吸虫防治所了解的。但目前无论在预防上、治疗上,都还需要从人员、技术、研究工作及宣传教育各方面加强起来,以求早日获得能够普遍推行有效的防治法术,挽救广大流行地区劳动人民的健康与生命。
一、加强现有的各地防治机构,特别是增加技术人员,加强技术上的领导,于其流行地区增设防治机构,或成立巡回防治工作队,结合防治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及宣传教育,并统一指导,交流经验。
二、设立专门机构或责成有关机构,研究血吸虫病的预防与特效药。
三、请苏联医学卫生专家协助研究防治工作,特别是吸收苏联农村卫生工作的经验,着重于血吸虫病流行区域改善环境卫生,并可以作为我国广大农村建设环境卫生事业的示范区。
四、号召血吸虫病流行区域的地方政府及干部,把协助专门机构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动员,来扑灭当地这个凶恶的敌人——血吸虫病,当作一项严重的任务。
案号:0243
提案者:王历畊等54人
提案摘要:
目前计划生育和宣传与推广远不能满足人民的要求。为了更好地作好这项工作,我们建议由中宣部及有关部门设立专门机构来统一领导这项工作。
案号:0471
提案者:赵君迈等3人
提案内容:
要迅速建设先进的富强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先有相应的科学技术队伍。因此如何迅速成长科学技术队伍是当前首要急务,谨将此工作分成选拔、培养、维护三部分作简单说明。
一、选拔:1、在全国人民群众中普遍的发动永久性的群众喜爱科技运动的同时,在青少年中用竞赛方式选拔大量优秀科技幼苗。2、定出小中高等学校和同等程度的工人、科技工作人员的各级科技竞赛课目和规程及奖励办法(奖励可仿照体育运动)(事物总是不断发展的,具备优异理数的幼苗的发现自然会愈来愈多,同时程度亦自然愈来愈高,因此竞赛课目也应随发展不断提高。被选出来的幼苗也应愈来愈多)。3、青少年可以采取类似体育运动和音乐竞赛办法。在教授工程师级以上科技者除采取著作、发明、技术革新革命评定外,对工业企业经营管理和设计人员的贡献也应参加评定。除青少年级外,他们以不采取竞赛方式为原则。4、青少年科技竞赛各省市县自治区每年需有两次,全国性每年一次。教授和工程师级的科技评定根据情况决定。
二、培养:在各地各级竞赛会中和评定会中选拔出来的优异者,根据不同程度和志愿分门别类加以集中,在各级各种科学技术学校集中精力有计划的加以培养成为专材。(集中培养如同体育运动员音乐家和京剧演员然)1、在县市省自治区和国家都需设立各级科学技术学校专为培养被选拔出来者之用。2、在中等城市和一些边远自治区根据可能设立科技研究所或院,以供各级科技研究之用。3、在集中培养的同时,要特别重视政治学习和体育锻炼和生活照顾,务使政治思想和体质得到平衡发展。
三、维护:1、对科技人员除贯彻科学研究工作十四条外,十四条亦应包括工业企业中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在内。2、由国家定出科技人员进级办法,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宜同时并重,以调动科技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3、达到每一等级的科技者的家庭生活宜得到适当保证,使他无家庭生活上的顾虑。4、到达一定地位的科学家(如学部委员)和独负一方面科学研究单位的科学家,似宜使他们有充分时间随时进行学术交流机会。对他们的生活及营养也宜得到的保证。使他们不致未老先衰,缩短服务年龄或精力不够影响研究工作。
案号:0071
提案者:杜聿明
提案摘要:
建议:
一、利用高等院校实习工厂,半半工半读学校,比工厂办半工半读学校,更为经济。工厂办半工半读学校,在三班制的工厂中,可能影响生产,如另建工厂,必须增加投资。而高等院校的实习工厂,本来没有生产任务,如果附设半工半读学校,不仅不影响教学实习,反而可以减少保养工人,节约教育经费,从事生产,为国家制造财富。
二、在各大城市中的高等院校有实习工厂的,先行重点试办若干附属专科半工半读学校,取得经验后再行推广。
三、在利用率不大的实习工厂中办半工半读学校,可将实习时间与生产时间统筹适当安排。
四、在利用率较大的实习工厂中办半工半读学校,学生实习可利用日间,半工半读学校生产可利用晚间。
五、附设半工半读大学院校地实习工厂,可以将保养机器任务交给半工半读学校,即减少大学院校管理机构,交由半工半读学校学生保养,做好实习准备条件,还可提高实习质量。
案号:0282
提案者:李毅等4人
提案摘要:
建议:
一、中央统战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会同教育部、文化部、国家科委……等有关单位组织调查组,选择若干典型单位进行调查研究。
二、在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关于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报请中央批准后转发各基层单位执行。
三、通过报刊、电台和电影、戏剧等各种形式进行必要的宣传,改变社会舆论对知识分子的不正确看法。
案号:0529
提案者:曾世英等5人
提案内容:
现在可供小学生使用的汉字字典是《新华字典》,用汉语拼音按音序编排。有两种版本,一附部首索引,另一附四角号码查字索引。遇到不知读音或读不准音的字,要查索引。部首索引小学生难于掌握,数笔划也不易数准。先查四角号码查字索引,再查正文,多一道手续,费时间。所以与其在正文之外,再加索引,可否正文即按四角号码查字法排列,不再附有索引。又《新华字典》所收的字,有的是不常用的,可否酌予缩减到五、六千字。这样既可缩短查阅时间,又可节约纸张,而定价估计可降低到五角左右,还可降低家长的经济负担。不过现在小学不教查字法,建议今后小学中增加汉字查字法的教学。
建议请教育部和出版单位优先考虑。
案号:0569
提案者:胡子昂等82人
提案内容: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劳动就业问题是当前一个突出问题”。又指出:“将按照统筹兼顾原则,妥善加以解决”。我们认为,目前这一个问题十分突出,把待业人员安置好,对实现国民经济调整,增加社会财富,方便群众生活,促进安定团结的局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目前在许多城市中,一方面有相当人数的青年等待安置,同时又有不少工作需要人去做。政府工作报告对广开就业门路方面已作了部署,我们从切身体会,认为开辟门路,首先要解决与广大职工生活有关的问题,使他们无后顾之忧,安心工作,比如居民中的缝纫、修补,房屋维修、粉刷、家具和器物修理,小型电器修理、安装,住宅迁居搬运,重病号就医的交通工具,双职工托儿所等等。其次,要新设和恢复一些服务门道,比如,在我国城市,首先是大城市和辟为旅游地区的城市,可以成立清洁公司,承包机关、企业、医院、住宅的清洁卫生和环境美化等工作。又如飞机场、轮船码头和车站,过去设有专人帮助旅客拿行李,长期以来没有了,旅客深感不便,应当迅即恢复和开展。这些服务项目,不需要大量投资,只要地方党政领导机关认真抓,是不难举办的。
二、积极做好旅游服务及出口的工艺品生产工作。
(一)我国旅游事业正在逐步发展,旅客每参观一处,一般都想购买一些纪念品或土特产品,但苦于没有供应,或者不少产品货不对路,供非所求,不能产生应得的经济效益。我们应当精心研究旅客的需要,组织待业人员在老师傅、老技师的指导下,从事这方面的生产,分档定价,扩大销路,还可以在风景名胜地区设立一些服务部。这样做,既可增加外汇收入,也扩大了就业的范围。
(二)我国手工业品(艺术品、绘画、雕刻、编织)和各种盆景,以及名贵花卉、钓鱼、鸟雀、昆虫,均可按照国外需要,组织出口。经营这些东西,我国有悠久的历史,有传统的技艺,加之我国工资较低,在世界上有竞争能力。多年来这些行业不被重视,以致停滞不前,甚至衰落,盆景日本已领先,我国台湾的蝴蝶兰出口每年收入美金1000余万元。我们应当研究市场需要,组织力量,培训人员,急起直追,以挽回和开辟国外市场。
(三)我国在海外有相当数量华侨,他们喜爱中国名人书画和有特色的中国陈设品,我们虽然也有出口,但品种和数量有限,满足不了需要。可以有计划、有选择地复制一些古今名人书画和出土文物出口。陆续安置待业人员参加这些方面的生产制作,是有广阔前景的。
(四)我国风景名胜古迹居世界首位,不少名胜古迹,在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受到破坏,目前正在进行修复,但施工力量不足。例如,北京的潭柘寺、戒台寺的修复工作,据说要两三年,名驰中外的北戴河避暑胜地,河北承德的避暑山庄(即清代离宫),也要花好几年才能完成修建计划。应当在安置待业人员中培养修复技术队伍,扩大施工力量。
三、城镇待业人员除现有2000万人需要安置外,在今后一个相当时期内,每年至少将有几百万人需要解决就业问题。政府工作报告提出“陆续把待业人员全部组织起来进行就业训练和劳动服务”,这个决定是非常英明的。我们建议今后对需要就业人员除上大学、中专、中技等学校及下放农村者外,可按照城镇不同情况,由区或街道组织劳动就业,并参照国民经济各类别的比例分设若干学科(例如机械制图、汽车构造简易原理、簿记、会计、统计、打字、缮写等等)的短期培训,由教育部门协同有关部门负责主持,邀请有经验的专门人员(包括教育界及有生产管理经验的土洋专门人才),从实际需要出发,编写简易教材,以三个月、半年或一年为一期,结业后发给结业证明和成绩单。今后全民所有制和大集体所有制的企业招工,均应通过考试,根据德才择优录取,这样既可杜绝走后门,又能发掘真才,激励青年上进心。即使招工不被录取,待业人员仍可在街道参加服务劳动及手工业劳动。至于培训学员的师资,可聘请有条件的退休人员和专职人员担任,校舍应充分利用现有学校,在课余时间进行培训。
上述三项办法,仅系举例说明,各地情况和条件不同可因地制宜,广开就业门路。
四、安排就业及职业训练是全国人民的一件大事,必须动员社会力量,群策群力,才能做好。
参加这次会议的民建会和工商联同志受到政府工作报告的鼓舞,殷切希望能为安排就业工作尽自己的一份力量,各地两会成员(包括在职和退休的)不少人有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和其他专长,均可在职业训练和生产业务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有些地区的两会成员在1958年捐献办学基金,尚有余款保留,可以提供一部分作职业训练之用。我们的力量虽然有限,但一定要在党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积极配合各级有关部门发挥我们能起的作用,尽到我们应尽的责任。
案号:0384
提案者:魏传统等9人
提案内容:
我们完全赞成今年七月间五届政协第十次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保护文物的建议。十年浩劫,全国文物古迹几乎到处都遭到严重破坏。这是中华民族文化和人类文明历史上的重大损失。现在粉碎“四人帮”快四年了,由于流毒影响,加上某些地方或单位的官僚主义恶行,以致破坏文物古迹之事还常常发生。社会舆论、人民揭发、公之于报刊、电台的已经不少,然而迄今仍旧不能更有效地刹住这种无知、粗暴甚至有权蛮干的破坏之风。
社会主义制度从来是反对隔断历史的。无产阶级的一项重要政策,从来是坚持保护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的。十月革命后列宁即下令保护文物,并指示修复克里姆林宫。我国抗日战争时期,1942年为抢救洪洞广胜寺的金代孤本经卷曾牺牲八名八路军战士。解放前夕,周恩来同志指示编印了《全国古建筑文物简目》发给人民解放军,使在进军中保护古建筑。建国后党和人民政府更加完善地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文物的政策法令。现代化建设越是高度发展,就越是需要高度文化、高度文明。欧美及日本等现代化国家,又都是非常重视文物保护,立法从严,执法从严的国家。
我们这一代有责任把劳动人民创造的文物古迹保护好。我们的子孙有权利继承这份宝贵的祖国文化遗产,我们却无权剥夺他们的继承权。如果不迅速严厉制止当前的文物破坏,例如占一处、毁一处、少一处;或者对古建筑乱拆、乱改,谁也管不了;或者听任在文物古迹或风景名胜区内和保护区及影响范围内乱摆乱建(当前特别是旅游部门在这些地方乱建高层大厦),不顾文物、风景的环境艺术效果或历史价值,不讲中国特色和城市、风景区风光面貌等等,就等于在“四化”进程中,不讲高度文化,不讲高度文明。这样搞下去,怎么对得起子孙后代,怎么说得上尽了我们革命的职责?我们必须坚决在这方面贯彻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
建议:
一、请党中央和国务院进一步研究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并即向全党、全国发出通知,刹住继续破坏文物古迹等的歪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应及早拟好、审定、颁布。
三、加强对国家文物局工作的领导和修正文物古迹在财力、物力、人力上的支持,并组织适当专门人才(包括专门艺人)参加工作。
四、成立国家级的强有力的综合性质领导机构,比如国家文物保护委员会等。
五、建议成立一个鉴定文物、保护文物、维修文物专科学校使这门知识技术继续传给后代。
案号:0513
提案者:周建人等157人
提案内容:
我国要建成现代化的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必须积极推行普及教育。这是由于:
一、从经济上看,四化建设要靠高级科学技术人才,同时也必须有大量有文化技术的、能适应和掌握现代生产手段的劳动者。
二、从政治上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推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国家法律制度的事实,以至官僚主义的根治,都和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有关。因此必须普及教育。
三、从社会上看,只有人民教育普及、文化水平提高,才能真正树立高尚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铲除封建残余,地质腐朽思想,加强社会的安定团结。
因此,正如列宁所说:“在一个文盲充斥的国家内是不可能建成共产主义社会的。”
我们建国三十年来,教育方面有成绩,普及教育方面也涌现了一些好经验,但就全国范围来看,普及教育的任务还远远没有完成。究其原因,一是认识上重视不够,二是缺乏坚决有效的措施。粉碎“四人帮”后,虽提出了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的号召平,但是普及教育方面仍然见效不大。近年来由于农村分配政策的改变,不少地方又出现了学龄儿童缀学的情况,长此下去实令人担忧。
我们认为普及教育对国家来说基本国策,百年大计;对人民群众来说,犹如“基本口粮”,不是可有可无的。教育的周期很长,应该及早下定决心抓好。我们建议现在应该采取有利的措施来抓普及教育,亡羊补牢,犹未为晚。
办法: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首先是各级干部对普及教育重要意义的认识,为了国家民族的前途,认真做好普及教育工作。
二、根据目前条件,国家应规定限期在农村普及小学教育,城市普及初中教育。个别有困难的地区,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提出申请,经上级批准后始得暂缓实行。注意少数民族地区的普查及教育工作。
三、国家规定普及教育是各级地方政府的职责。普及教育的经费,由地方政府负责,中央拨给一部分补助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地区实现普及教育的实施办法,各地不强求统一。但普及教育的数量、质量必须作为各级政府考绩的重要内容,必须向本级人代会及上一级政府提出报告。对提早或按期实现普及教育的地方,国家应给予表扬,并在经济上给予奖励。
四、规定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应尽的义务。国家应尽早制订教育法,明确规定凡未受普及教育者,不得当国家干部;文化能力高低,工资待遇应有产别。现任公职人员,则应补习文化,限期达到一定程度,否则不能继续担任公职。
五、教育行政部门应负责本地区普及教育的实施;由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
六、发展工业余教育和社会教育,以巩固、提高普及教育成果。
七、国家根据财经情况,逐步增加教育经费,明确规定普及教育的专款,不得克扣或挪作别用。
案号:0170
提案者:徐楚波、叶圣陶、方明、雷洁琼等18人
提案摘要:
建议:
教师节的日期可定在四月一日或六月六日(原教师节日)。
节日活动的内容:(一)学习和宣传党的教育方针,表彰一些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好的学校和个人。(二)提倡教育科学的研究,开展学习和宣传我国古今教育战线上先进人物的教育思想,和先进事迹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探讨我国自己的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三)交流教育、教学的先进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四)开展尊师爱生活动,树立教育工作者的事业感,责任感,光荣感,真正做到热爱,自己的工作,尊重自己的事业,豪情满怀地现身于我们未来的主人。
案号:0001
提案者:王之相
提案内容: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全国各族人民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我国新宪法是继往开来,规定国计民生宏伟纲领的国家大法,关系极为重要。现在我国的其他法律、法令日见完备,已经有法可依,必须共同遵守。
为了对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法治教育,树立守法思想,建议由人大常委作出决定,以宪法颁布施行之日为宪法日。在这个日子里,在全国范围内依照宪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开展守法的宣传教育和学习,也可以进行守法的检查,以便树立守法思想,养成守法习惯。
案号:0848
提案者:孙越崎、钱伟长、覃修典等102人,民革组
提案摘要:
建议:
在三峡供电华东、华中和川东范围内共可兴建水电和火电2,100~2,700万千瓦,可以择优陆续开发。各地区分散建水电站和火电站,就近供电,还可节省远距离输电投资。等到长江支流和上游水库的陆续兴建拦住一部分泥沙和洪水,同时积极开展水土保持工作。逐步减少长江的泥沙和洪水外,还要对泥沙淤积影响航运问题、库区滑坡、岩崩问题,以及其它一系列技术问题都研究清楚后,再兴建三峡工程,比较稳妥,比较慎重,使三峡工程不致贻祸子孙后代,而为子孙后代造福。
案号:0158
提案者:徐之河
提案内容:
为了:(一)解决条块分割,重复建设等方面的矛盾;(二)更好地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三)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四)更好地进行社会主义四化建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需要。
建议对现行工业管理体制作如下的改革:
一、政企分开,企业实行自负盈亏责任制。中央各工业部和地方各工业局,要进行合并改组,只组成少数几个工业部(如重工业部、轻工业部等)和少数几个工业局,它们不直接管辖企业,对企业只有行政管理权,没有业务领导权。企业实行自负盈亏责任制,独立自主地进行其生产经营活动。国家通过计委、经委、财政、银行等机构以政策、法令、计划以及税收、信贷、价格、物资分配等经济办法,对企业进行领导。
二、进行改组联合,组成各种形式的公司,并使公司成为直接向国家负责的经济实体。解除中央各工业部和地方各工业局对各企业的直接管辖权和各企业实行自负盈亏的责任制度以后,将出现几十万个企业独立经营的局面。这不仅不利于国家对企业领导,也不利于某些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国家要按行业制定规划,根据产品对象或生产过程的前后联系,实行横向或纵向的联合,把现有企业组成若干全国性的、跨地区的和地区性的公司,而以跨地区公司为主。但现有企业是否参加联合,有自主权,只有在必要时国家才采取行政干预办法。现有企业参加公司后,即失去了独立企业的地位而成为公司的组成单位。公司内部应根据专业化协作和经济合理等原则进行改组,使公司成为一个统一的有机体。公司的参加单位,可以按其加入时所拥有的财产净值及其利得能力,取得一定的股份,凭它所拥有的股份,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并据以分取利润。公司是向国家直接负责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要向国家交纳税款,税后利润按股份分给参加公司的各单位。公司实行两级核算,参加单位有一定的自主权。国家通过政策、法令、计划和各种经济办法(如税收、信贷、价格、物资供应等)对公司进行领导和管理,只有在必要时可进行行政干预。
三、公司通过松散联合或固定协作关系对独立企业(没有参加公司的独立工厂等)进行控制。由于参加公司,主要是靠自愿,因此,通过工业大改组后,必然仍存在着许多独立企业。为了对这些企业进行控制,公司应采行组织松散联合、固定协作等办法,把它的业务与这些独立企业的业务联结起来,实行计划指导和业务合作,把它们的经营活动,尽可能地纳入计划经济的轨道。
四、以大公司为中心,组织行业协会,实行行业管理。通过改组联合后,某一行业可能仍存在若干公司和许多独立企业。为了实行行业管理,应以大公司为中心,组织行业协会,把同一行业的公司、独立企业都组织起来。行业协会的任务,是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协调会员的业务活动,使会员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保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的实现。
进行上述改革,可按下述步骤进行:
一、现有各工业部不再直辖任何企业,企业暂由地方工业管理机构管理;各工业部负责行业改组规划的制定,订出各行业规划,在此过程中逐步精简机构和人员并进一步把它们合并成少数几个工业部。
二、进行改组联合,成立各种类型的公司,逐步以各类公司对其所属单位的管理,来取代地方管理机构的管理;逐步精简地方管理机构,并合并成少数几个工业局。
三、进行松散联合,建立固定协作关系,并以公司为中心,组织行业协会。以上改革要争取在“七五”计划期间完成。
案号:0663
提案者:侯仁之等4人
提案摘要:
建议:
由我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会同文化部、科学院和入与生物圈国家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林业部、外交部等有关部门,准备有关“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的文件,并备文说明参加该公约所应具备的条件和有关事项,报呈国务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核批准。
案号:0068
提案者:赵丛礼
提案内容:
发展本身是一个生态学问题。自然的发展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动力,社会经济的发展又能促进自然的发展,二者是相互依赖,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的。认为发展必然会破坏生态环境的观点是不对的,但是,不考虑环境问题,先发展后治理的观点也是不对的。我们应该树立“无害发展”的观点,因此,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发展本身就需要协调统一,否则,破坏环境的历史教训将一直重演下去。如何随时可以监测和预测生态环境的变迁呢?生态环境监测就是为解决这一问题应运而生的。但是,当前不少人把生态监测理解为生物监测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和生物监测方法中的生态学方法理解成一回事,这是极其错误的;或者从自然生态的角度出发去理解生态监测,不考虑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是极其错误的。但是不要因为一些人还在争论不休,甚至咬文嚼字的去下定义,就不去积极开展工作,更是不对的。
建议立即开展这方面的工作,方不致贻误大事。诚然,世界范围内都还没有生态环境监测的明确定义和指标体系。我们应有志气在这一方面作出我们的贡献,总结出我们自己的成果。哪怕是最严谨的数学也是从不太精确的概念开始,通过排解矛盾和疑难才建立了严格的定义,何况生态学方面多半是一些模糊概念的问题呢?在这一方面,建议可以多种形式先干起来再说。在有代表性的地区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点,但是,一定要按照社会、经济、生态、发展相互统一的原则去办。在一个自然地带可考虑监测以下内容:
1.把这一地区看作是一个系统,把它再划分成坝区、农田、半山区、山区、城镇等子系统。把每一子系统通过监测一些综合内容给以指数值,再把各指数值加权,给以权重值,求出这一系统的指数值。
2.把这一地区、水域、森林、农田比例给一指数值,各给一加权值,求得一个指数值,再监测其质(多样性、稳定性、结构与功能、水体状况等),给一指数值。
3.把(1)、(2)指数值各给以权重值,相加得一指数值。这一值既是对该区的当年评价又是对来年的预测。如,某年是0.5(代表中),次年是0.6,则说明生态环境改善,是哪一项指数发生交化所致也就明确的知道。如果次年指数值是0.4,即说明是恶化,是哪一项指数值所变化也一目了然,即找出什么原因所造成。例如,坝区可测定大气污染求得一个指数值,监测太阳能利用率给一指数值,监测投入产出比给一指数值,监测废物利用情况给一指数值(沼气的利用),人均收入,文化状况,健康状况,水产品与污染,化肥农药的施用,森林与经济林等各监测给一指数值,分别加权,得出这一子系统的指数值。
这样的指标体制就包括了社会的观点、经济的观点、生态的观点、发展的观点。总之,有关部门应行动起来,预算出一定的经费支持这一方面的工作。
案号:0770
提案者:马海德等9人
提案摘要:
建议:
一、人大常委会尽快将食品卫生法修订后上升为正式法,同时国务院颁发“实施细则”。
二、贯彻食品卫生法要有相应的经费保证。国务院、财政部和各地财政部门要纳入经费预算项目,在可能范围内拨给适量专款,为监督机构配备起码的检验、监测设备,保证执行国家的食品卫生监督制度。
三、加强食品卫生和营养人才的培养。
案号:1554
提案者:康克清等22人
提案摘要:
建议儿童少年立法问题,应单独考虑,不应附属在妇女或青年保护法里。希望国务院法制局协助有关单位及早制定出我国“儿童少年保护法”。少年保护法十分重要,特别对一些有害的电影和录相,应明确少年儿童受到保护,不能入内观看。
案号:1636
提案者:王大珩等18人
提案内容:
应用基础研究是指具有应用目的的研究中的科学部分,所以也称为应用科学及或技术科学。一般把基础科学认为是探索自然规律的部分。而应用科学又不同于技术,在于前者是探索规律性的问题,是从感性认识提高到理性认识的过程,而技术则是改造世界的措施和手段,发展技术也有探索性问题,主要是研究方法,而应用科学则是发展技术的理论根据。
目前我国对于基础科学的研究,认识是明确的,即平常所说的数理化天地生。这种分法,按照现在发展的趋势也未必合适。按照新的分法宜选物理与物质科学(包括化学的理论部分),地球与自然环境科学及生命与生物科学。但对于应用科学或技术科学在学科所占有的地位及其作用认识不够明确,也就是把科学与技术的分界模糊起来。正如传统的图书科目分类,在应用学科方面,只列入为农业及工程技术,设为科学专列栏目。
我国历来谈发展科学技术,就其应用方面而言,谈技术多,谈科学少,以至于把技术就认为是科技的全部,例如列入计划的攻关问题,以至于高技术,“星火”计划更不用说了,都是侧重于技术问题的解决,而对于其理论或科学部分往往由于经费问题,顾不上了,并且与基础研究脱节,形不成有机密切的联系。这样基础研究认为是数理化天地生,技术开发联系到生产,中间的应用科学便成为忽视的部分。
从当今科技飞速发展来看,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到主要指导作用的是技术科学的应用科学,缺了这个,技术发展就缺了根。而这些发展正是由于生产力发展而促成的,又返回来指导生产技术,使生产力进入新的阶段。我国原子弹氢弹技术的发展,若不是靠集中了我国第一流的从事科学研究有成绩的科学家,时间就不会那样快,也不可能只用别的国家百分之几的投资而得出突出的效果。我国的空间技术发展也是如此,在农业的培育新种,在医用疫苗的研究上都要依靠科学上的最新理论成果来指导实践。飞机的新发展依靠空气动力学及自动控制理论的指导,而这些理论正是由于发展航空技术的需要而形成的,信息科学是从通信及生产控制希望的物质机制代替或扩展脑力劳动而形成的,而在信息技术上的发展,要靠信息科学新的突破。我们要消化引进技术,离不开技术科学和应用科学的指导。我国在国际科技交流上得到好处,主要也要靠应用科学上有些地位。
应用科学或技术科学研究的另一特点,是需要从长期丰富经验及知识的积累中演化出来,因此很难直接以产品为动力而求发展。特别在我国靠与生产直接挂钩的情况下,不少工业或企业部门习惯地连眼前的发展直接用于生产还有时意识不到,要自觉地支持较为长远的科学还不太现实,而对国家整体的经济发展来说,则应对技术科学和应用科学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足够的评价而摆在适当的地位。我国过去由于对这方面的重视不够,实质上也成为整个科技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
为此,在我国目前情况下,认为应用科学或技术科学的发展,只靠发展技术来带出来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专门的经费给予支持,为此建议:
一、增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投资,对于应用基础研究给予足够的重视和足够的经费。目前由于财政困难,能增加的不多,但长此以往是要失策的。
二、各产业部将科研投资直接与产值挂钩,按一定百分数投入科研及发展工作,并规定以一定的比例,例如总科研经费的1/10,投入应用基础研究或技术科学研究,设立基金。
三、在科学院及高等院校加强科研中心的建设及专业科研组的建设,给予稳定的经费支持,着重从事面对主战场的应用基础及技术科学的科研工作。也可从创收中投资,但经费应有稳定可靠的来源,不能在经费上朝不保夕。
四、国家科委应有一定的经费,对重大应用性科学问题,立项投资,并设立基金,支持临时出现的突破性的重要项目。
案号:1298
提案者:林华等11人
提案内容:
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实行几年来,实践证明是官倒、私倒、贪污腐化、行贿受贿败坏党风、政纪的温床。是治理整顿需要解决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已经日益为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认识;中央文件也指出了这个问题。因此,定期取消价格双轨制已经成为广大干部、群众的强烈呼声。但是经营这些物资的当事人、公司、既得利益者,却是坚决反对,甚至公开发表不能取消价格双轨制的言论。当然由于价格双轨制曾经得到有些领导的支持,涉及面已经相当广,比重也比较大,如钢材已有40%以上。解决这个问题即不能简单行事,更不能听之任之任其泛滥。因此建议国务院责成物价局会同物资部仔细研究制订取消价格双轨制的妥善办法,分期分批取消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建议治理整顿完成之日,也应该是价格双轨制取消之时。这样国家的重点建设可以得到保证,廉政建设也可以顺利进行。
案号:0972
提案者:罗晋琛等4人
提案摘要:
建议:
(一)进一步统一各级领导认识,明确继续深化完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进一步明确农村深化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方向,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发展集体经济、建立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方针。
(三)适应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新形势,在生产流通等领域,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与家庭联产承包相适应相配套,有利于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各种流通运行机制。
案号:0979
提案者:曹乐安
提案摘要:
建议: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建设,是关系国民经济的大事,建议请全国政协转请国家计委在“八五”计划中列为建设项目,以便继续进一步开展前期工作,为在“九五”期间进行建设创造条件。
案号:0496
提案者:刘正谟
提案摘要:
建议:
“三角债”这个经济生活中的顽症,严重干扰着经济机制的正常运行。“清”是治表,而“堵”才是治本,要堵住产生“三角债”的源头。
案号:0123
提案者:王洪昌等2人
提案摘要:
建议:在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宪法作部分修改的讨论和审定中,补充规定:
(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二)党和各民主党派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
(三)党和各民主党派亲密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
(四)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法律地位和职权范围,作出原则规定。
案号:1385
提案者:农工组
提案内容:
中医药学是我国优秀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所独具的特点和优势,对世界医药学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建国以来,党和政府十分关怀重视中医药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方针、政策,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开辟了广阔的道路。中医药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中医药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与形势的要求还存在着不少困难与问题。特别是近年来中医药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革,中医药的生产力迅速发展,而作为中医药上层建筑的法制建设则在某种程度上落在后面,未能很好地对事业发展起到政策导向和法律规范作用。
在当前形势下,我们深感迫切的问题是要运用法律的手段,振兴中医药,为中医药事业的迅速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制定中医药法,加强和完善中医药法制十分必要。一九八三年以来,历届人大、政协会上都有许多代表、委员提出类似的议案、建议,中医药工作者及中医药管理部门都有强烈呼吁,党和国家领导人对中医药立法十分关心,世界卫生组织及部分国家、港、澳、台地区对此也表示极大兴趣。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中医药政策,为中医药立法提供了立法依据和核心内容。全国各地为振兴中医药做了许多富有成效的工作,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为中医药立法奠定了较扎实的实践基础。
加强中医药立法,将中医药事业的地位、作用及发展目标、工作方针等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有利于统一人们的思想认识。加强中医药立法,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可以从根本上维护中医药工作的正常秩序,促进人们在中医药活动中依法办事,保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地发展,也有利于促进中外合作与交流,促进中医药进一步走向世界。因此,我们建议,尽快制定中医药法,以保证中医药事业持续稳定地健康发展。
案号:0521
提案者:民盟中央
提案摘要:
为了确保国家对基础教育的投入,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教育立法,以法治教,用法律手段规范政府行为,保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现代化的实现,最终取决于国民素质的提高和人才的培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优先发展教育事业作为战略任务来抓,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建议将是否贯彻这一战略思想,作为考核各级政府负责人政绩的重要方面,促使政府切实把教育事业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予以高度重视。同时,各级政府应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应尽快制定《义务教育经费筹措条例》,从法规上规定财政预算内拨款和教育费附加两项总计占整个义务教育投入的绝大部分,保证义务教育有一个必要的、稳定的、不断增长的经费来源。
二、义务教育主要由政府投资办学,应继续按照国家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思路,结合国家财政体制的改革,不断完善基础教育经费筹措机制,在确保“两个增长”的基础上,加大国家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的总量和比例。建议从1994年起这一比例应逐年有所增加,到2000年达到17%左右。在教育经费内部分配时,应对基础教育投入作政策性倾斜。
三、建议征收高消费税,作教育费用。进一步改革教育费附加计征办法,建议从1994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所得税的3%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按乡镇企业、农村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销售收入的4%征收,同时按农民人均收入的1.5%~2%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办法不变。对于农户人均收入低于300元的予以减免征收。教育费附加不应抵冲财政对教育的拨款。
四、继续鼓励农村集资办学。从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加以正确引导。不应把集资办学当作加重农民负担的“证据”予以取缔。
五、中央和地方都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助专款。建议中央到本世纪末每年划拨7~10个亿作为贫困地区义务教育专项补助。六、加强对各级政府教育投入水平的监控。建议今后每年由国家教委会同国家统计局,对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情况进行统计,并登报公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本级政府实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应作为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奖励和提拔任用的必备条件。各级教育督导员要坚持“督政”,使各级政府明确:保证教育投入是政府的责任。
案号:1454
提案者:何振梁等13人
提案内容:
体育是关系到公民身体健康和国家发展强盛的重要事业。
宪法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在党和政府领导下,我国体育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公民的体质状况有了根本改善,体育健儿在国际大赛中屡创佳绩,为祖国争得了荣誉。但是,我们还应清醒地看到体育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与困难:体育在社会、人文、经济、政治等多领域的功能还未得到充分的发挥;与体育发达国家相比,公民的体育参与意识及参与程度都还远远不足;体育事业的管理体制也已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改革开放的新环境的需要等等。为使上述问题得到解决,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制定和颁布《体育法》是完全必要,并且是非常急迫的。
通过制定并实施《体育法》,将会有力地保障公民参加体育运动的权利;将会用法律形式明确国家、社会各构成组织和单位的有关职责和义务;并将有力地指导我国原有的高度集中的体育管理体制的顺利改革。体育法制建设是国家法制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体育法制是否健全是衡量一国体育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国际奥委会对奥运会申办国的考察内容中就包括其法律制度是否健全。美英俄等体育发达国家都有体育法,台湾的体育法颁布后亦已经过多次修订。我们至今尚未制定和颁布体育法,与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状况是极不相称的。
案号:0664
提案者:蒋家祥等2人
提案内容:
1949年9月,中央发表了《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这个文件当前及今后一个历史时期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是推动我国社会进步的巨大动力,而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极为有效的手段之一,就是通过唱、奏国歌激发全体人民的爱国情操。
国歌,作为一个国家的象征,它是民族风貌和民族精神的体现,是民族之魂、民族之歌。因此,世界各国历来都十分珍视,十分专重自己的国歌,她们普遍都是通国家立法程序来确定本国的国歌,并规定在国家庄严的集会、庆典和国际交往的仪式上演奏或演唱,以显示国家和民族的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即《义勇军进行曲》,它诞生于一九三五年中华民族生死存亡的紧急关头,自诞生以来,一直被人们誉为中华民族奋起抗争求解放的战斗号角,而在人民大众中广为流传,对激励我国人民大众的爱国主义精神起到过巨大的鼓动作用,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国歌的决议,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未正式制定前,以《以勇军进行曲》为代国歌,一九七八年三月五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曾通过关于国歌的决议,并对《义勇军进行曲》的歌词作了改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全国各界人士都提出了不同意见,以致经改动过的歌词实际上并没能普遍流行,一九八二年在全国讨论宪法草案时,有不少人士提议恢复《义勇军进行曲》的原歌词,有鉴于此,同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经过讨论会认为,《义勇军进行曲》反映了中国人民的革命传统,体现了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激励了全体人民的爱国主义精神,而且多年来已深入人心,因此决定恢复《义勇军进行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并撤销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国歌的决议。
这里须注意的是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关于国歌的决议所使用的是“恢复”一词,这也就是说,《义勇军进行曲》仅仅是恢复了原有的法律地位,即一九四九年政协一届全会所通过的以《义勇军进行曲》为代国歌,通过对《义勇军进行曲》历史背景的全面回顾,不难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至今的四十多年中,《义勇军进行曲》作为代国歌的法律地位一直未有改变。另外,再从宪法的角度来看,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很容易发现:在阐明国家标志的第四章中所缺少的正是关于国歌的内容。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缺少了关于国歌的规定和法条,至少是不很完善的。综上所述,应认为目前这种现状急须改变,无论是制定新的国歌,或是确认《义勇军进行曲》为正式国歌,都应早日在宪法中确立其法律地位,使国歌成为国家标志的一个组成部分,为此建议:
一、我国宪法第四章国旗国徽首都应改为:第四章国旗国徽国歌首都并且相应地在正文中增加关于国歌内容的法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国歌的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专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对有关国歌的名称、内容、使用、演奏、演唱场合以及对侮辱国歌行为的惩处等作出具体规定。以上建议如果采纳,便可与我国已经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相配套,形成有关我国国家标志的系列性法律规范。
案号:1118
提案者:王贤才等4人
提案内容:
美国早在1933年即已实行每周40小时的5天工作制,西欧自40~50年代起,也已开始缩短工时,很多亦已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发展中国家自70年代以来,也在缩短工时。可见缩短工时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已是大势所趋。我国自实行每周44小时工作制以来,已有了“大礼拜”的连续两天休息制,反应特佳。但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和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职工中要求尽快过渡到5天工作制的呼声日高。缩短工时,是社会进步和现代文明的标志,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主要依赖于科技和管理水平,依赖于劳动者素质的提高,而不是劳动时间的延长。调查表明:我国大中型企业有效工时仅为制度工时的40~60%,故只要把制度工时利用率提高到75%,就可以5天完成6天工作量,还能节约能源。部分因实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而出现的大量剩余劳动力,如不妥善处理,可能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而缩短工时,是目前安排富余人员“自我消化”的最佳途径。抽样调查表明,80%以上职工愿意“缩短工时,每周多休息一天”,而不愿“增加一天工资,少休息一天”。因此实行5天工作制,是有群众基础的。建议有关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出每周5天工作制。
案号:0272
提案者:胡照洲等7人
提案摘要:
就业问题是经济发展问题。就业问题随着经济发展而突出,随着经济发展而得到合理解决,失业的增加是令人担忧的问题,我们必须想尽办法解决失业这个社会问题。
政府要把旨在经济繁荣和“充分就业”作为自己的职责,要转变就业观念,要全方位思考就业出路,创造生产性就业机会,发挥第三产业诱发生产、诱发就业的作用,实行“双螺旋”台阶式就业法,开拓“食品一纤维系列”产业,发展农业企业、绿色企业、白色企业,开辟家村就业广阔新天地,完善劳动服务体系,帮助自我就业。
案号:2106
提案者: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等12人
提案摘要:
建议:
一、由国务院办公厅召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研究制止滥建、滥造的意见,并由国务院办公厅下发文件,贵成各地遵照执行。
二、由国务院办公厅组织责成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到一些问题突出的地方进行实地调查,抓典型事例,并采取行政、法律或经济手段予以严肃处理。
三、要强调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否则,将依法处理。
案号:0206
提案者:民进中央
提案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的深化改革,促进了教育体制的改革。逐步建立的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是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近年来,我国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已有6万余家,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两个文明建设的人才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目前,各级政府对民办教育的鼓励、引导和管理,都缺少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缺少有章可循的法律依据。因而制定和颁行《民办教育法》,不仅是民办教育得以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而且是保证依法治教的必要措施。我国民办教育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教育法》都明确了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对国外民办教育立法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都为制定《民办教育法》提供了必要的保证。因此建议:
一、立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体现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促进发展和有效管理应该是《民办教育法》的两个有机组合的基本点。“促进发展”是主要方面,加强管理不是限制发展,而是保障民办教育更健康地发展。
二、明确民办教育的地位和性质。应充分肯定民办教育是一项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同时有权得到政府的扶持和社会的支持。
三、应坚持法律的可行性与严肃性的统一,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对于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条件,收费标准、师资水平的规定都应切实可行,避免脱离目前民办教育的发展水平,把要求规定得过高或过死倾向。与此相应,应明确督导评估和监督审计的职能部门,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权限范围、运行机制和检查标准,以确保民办教育正确办学方向和良好教育质量。
四、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发扬民主,认真做好立法的论证。全国人大在抓紧起草制定《民办教育法》的同时,可以借鉴以往制定《教师法》时行之有效的作法,鼓励民主党派,教育团体等方面参与研讨,提出方案。
案号:0806
提案者:社会和法制委员会
提案内容:
针对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情况,去年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组成专题调查组,对“打假”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我们认为,党和政府对“打假”工作是十分重视的,但是,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势头还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并且呈现出重大制假售假案件增多的趋势,其危害令人怵目惊心。必须采取更加坚决有力的措施进行打击。我们建议:
一、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现行有关法律,加大打击力度。(一)要提高有关法律的起刑点和最高刑,如对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重大人身伤害的均应从重处罚。(二)在经济上对制假卖假者实行重罚,由以非法所得为处罚依据调整为以非法销售总额为处罚依据,对于不易估算的,可以一个阶段为参照标准,上溯累计计算。建议由内贸部、国家工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等有关方面联合制定有关从销售到生产的联带赔偿处罚制度,坚持沾假即打,从重处罚。
二、建议中央对各级党委和政府提出对“打假”工作和“打假”领导责任制的明确要求,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责任制,把建立无假地区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之一。对那些制假售假活动屡禁不止的重点地区,必须按领导责任制追究责任,对包庇、纵容、甚至支持制假售假的政府工作人员包括执法人员,一经查明,要严肃处理。对只顾局部利益,不顾整体利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严重违犯的领导干部,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决不能姑息纵容。
三、建议由国务院牵头,由国家工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等单位联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声势浩大、追根寻源的“打假”战役,重点打击那些制售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严重危害工农业生产的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端掉一批窝点。处理一批重大案件,形成强大的“打假”声势和社会氛围。
四、建议工商、技术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协调与配合,加强对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经济秩序,对现有的市场竞争行为和各种促销手段,要予以规范,并制定严格明确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对检验、管理、监督的各个环节,要建立严格明确的责任制,在上述各个环节上发现有护假行为,同样应给予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处理。内贸、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商品质量标准。对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和有关国计民生的重点商品,如药品、种子、酒、食盐等,要严格实行专控专卖。把假冒伪劣可能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五、建议新闻舆论把“打假”扶优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在各省(市)级日(晚)报上免费刊登打假举报电话,便于群众监督。
六、对各级消费者协会要给予人员、经费等必要的支持,赋予其更大的工作职权。对举报有功人员,要实行重奖。
七、建议公安部门尝试建立长期外来人员的住宿担保制度,防止外地无业游民在城市周边建立制假窝点。凡出租房屋提供造假场所者,要与制售者一并处罚。
案号:0001
提案者:民建中央
提案摘要:
建议:
一、明确把发展风险投资作为推动科技和经济发展特别是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基本政策。
二、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加紧培养具备金融、保险、企管、科技、经济等各方面知识,以及预测、处理、承受风险能力的人才,以适应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需要。
三、鼓励、支持建立风险投资公司。
四、加强宏观调控与引导,制定各种激励性政策,如资金注入政策、税收减免政策、优惠信贷政策、风险补偿政策等。制定有关风险投资公司的创立、管理权限、投资、运营、风险转移等方面的管理办法。
五、加强对风险投资的宣传,增加人们对风险投资的了解,充分认识风险投资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高风险、高回报的特点,以高回报率将资金吸引到高新技术事业方面来。
六、保险公司是风险投资的主体之一,应采取措施促进保险公司开展科技风险投资业务,一方面对风险投资进行担保,一方面直接进行风险投资,两者互相依存、相互支持、相互促进。
七、允许将少部分养老金、保险金、及其它长期资金投入风险投资公司;允许风险投资公司发行债券,也可有选择地引进一些外资。
八、尽快制定《风险投资管理条例》,规范风险投资公司,使其运作有法可依,保障风险投资公司在资金筹集、项目选择、知识产权维护和所有者权益转让等方面的利益。经试行并积累经验后再着手制定《风险投资法》。
案号:0180
提案者:全国工商联
提案摘要:
建议:
一、修订《宪法》中有关私有财产的保护条款,明确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合法的私有财产同样神圣不可侵犯,以保持法律的公正和平等。
二、根据中共十五大精神,清理过去法律法规中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规和条文;尽快制订《公民私有财产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
案号:0490
提案者:沈祖伦
提案摘要:
建议:
反腐败需要更多地在治本上下功夫。这方面要有更大的决心。其中的重要措施,就是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强制性招投标制度,把竞争和监督机制引入政府采购行为。这不仅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且能有效地防止和克服这方面的腐败。
为了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强制性招投标制度,必须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制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共采购法(或招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同时,要加强招标工作队伍的建设。
案号:0001
提案者:民盟中央
提案摘要:
建议:
1、尽快制定“黄河法”。沿黄省区都迫切需要黄河治理开发依法有序进行。为更科学地达到流域管理和行政区管理和行业管理的有机结合,应当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地区与部门利益的相关问题,共同处理防洪与减灾、水土保持与减淤脱贫、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等关系。
2、尽快采取措施,解决黄河断流问题。建立统一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制定水量分配和统一调度管理办法;把黄河流域的节水工程做一个整体考量,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专项安排投资,各省区分级落实配套资金,并承担节水工程建设任务;尽快调整水价;加快南水北调工程。
3、国家应加大对治理黄河的投入。防洪工程建设1995年以前,每年投入1—2亿元,现在防洪工程资金,才增加3—4亿元,远远不能满足要求,今后3年,应不少于70亿元,这是从根本上解决黄河水害的重要措施。
案号:0034
提案者:民建中央
提案摘要:
建议:
一、要进一步统一对这项改革意义的认识。充分认识实行银行储蓄实名制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制度,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有效环节。
二、要明确目标,分步实施,稳妥推进并认真完善配套制度。政府主管部门应尽早制定相关法规和实施这一制度的时间表,确立目标,按计划分步实施。
三、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认知程度。
案号:1629
提案者:欧云远等7人
提案内容:
建议:
一、各级政府切实加强领导,要把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统一摆上工作议事日程,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把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远景规划,并加快立法步伐,制定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条例和具体措施。
二、把非公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继续完善政策,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三、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爱国、敬业、守法”教育工作以及服务工作,要充分发挥工商联和协会作用,政府要赋予必要的职能,组织和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参加两个文明建设活动,引导它们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文明经商,树立良好商业道德。并为他们提供法制、市场、价格、技术、展销、招商等信息咨询、培训等,在政府与企业间起纽带、桥梁和助手作用。
案号:2609
提案者:文精
提案摘要:
建议:
1、“兴边富民行动”以振兴边境经济、富裕边民生活、加快发展社会文化事业和维护边疆稳定为主题,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支援边境民族地区,使之经过若干年的发展,真正成为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
2、由国务院职能部门牵头,广泛开展对边境民族地区的调查研究,结合边境民族地区实际,针对边境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组织制定并实施全面系统的近期、中期、长期规划和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开展多层次、多领域、多渠道的对口支援和协作。
3、利用和组织各种传媒大力开展“兴边富民行动”宣传活动,形成“爱我边疆、心系边疆、我为边疆做贡献”的强大声势。
4、建议国家财政设立“兴边富民专项资金”,启动和实施“兴边富民行动”。
案号:0232
提案者:民革中央
提案摘要:
根据一个中国的原则、贯彻两岸和平统一要有紧迫感的原则、贯彻“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原则,建议制定“反分裂国家行为法”。
案号:0855
提案者:章师明
提案摘要:
建议:
1.我国加入WTO以后,除了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对外资设立企业的禁止或限制行业和经营项目应当逐步减少、缩小以外,地方性法规、规章也要作相应调整,不能超过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扩大禁止和限制范围。
2.调整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3.修订外资法中有关对外资企业设立审批条件的规定。
4.可在有关部门依法获得的对外资企业设立以及特许行业和经营项目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对外资企业经营特许行业和项目的,如制药、建筑、房地产等,通过制定法规或规章,试行外资设立企业的条件审批与经营许可审批合一,由外资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给经营许可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同时作出准予投资的批准和取得经营特许批准。对准予投资批准报外资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5.对外资企业经营行业和项目不属于国家外资法禁止、限制范围之列,同时也不属于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特许行业和经营项目的,可以试行改现行由外资主管部门对外资设立企业的条件性(即技术先进性、产品可替代性条件)审批,为由行业协会审查、评估、作出是否批准决定,报外资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6.进一步简化对外资设立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
7.建议改革现行外资企业成立单独行业协会的模式。
8.对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许经营行业和项目的审批条件不具体、不明确的,对属于地方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经营行业和项目,要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律规范,具体明确审批条件。
9.进一步加强和健全行业协会,规范其运作机制,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后,对外资开放度将进一步扩大,限制逐步减少,对内资与外资市场准入同一待遇,进一步取消对内资的不同待遇。
案号:3310
提案者:罗豪才等4人
提案摘要:
建议:
一、尽快将三江源省级自然保护区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便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标准,对三江源地区进行严格的保护和管理。三江源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特殊地位已完全具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标准,如按正常程序申请和审批,持续时间至少在一年以上。因此,我们建议国务院在三江源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晋升批准程序上,采用“特事特批”的办法,简化审批程序,尽快将三江源地区纳入我国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三江源自然保护区除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标准建设外,有关部门还应在人才、资金和政策等方面给予倾斜。
二、为了对三江源地区生态系统进行抢救性保护,除实施好现有的天然林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草)等措施外,建议将“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列入国家专项投入计划,加大投资力度,确保三江源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有序开展。
案号:0359
提案者:九三学社中央
提案内容:
中共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是指导我国21世纪初期现代化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如何贯彻《建议》的精神,从区域经济发展的角度考虑,建设面向21世纪的长江经济带将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长江经济带具有得天独厚的地位和优势
21世纪初期,我们面临着加入世贸组织及经济全球化的机遇和挑战,肩负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信息化和现代化的重任。面对这样的形势和任务,需要一个横贯东西、纵连南北、承外接内、辐射全国的经济带,来带动东、中、西部地区协调发展。具备这个优越条件的,只能是长江经济带。
1.长江经济带具有独特的区位优势
长江作为黄金水道,是沟通我国东中西部经济的大动脉。它与纵贯南北的数条铁路干线相交,形成了我国最大的主干交通网络。上海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门户和经济技术最发达的地区,是带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龙头。九省通衢的武汉承东启西,通南达北,对中部地区经济具有广泛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成渝地区则是带动西南地区经济腾飞的发展极。长江经济带独特的区位优势,再加上广阔的腹地使它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并且有通江达海、辐射南北、广聚海内外经济的“势能”,其经济增长的动量可沿干支流域传递,沿公路铁路扩张,对全国经济的发展起到强大的拉动作用。
2.长江经济带具有丰富的资源优势
长江流域在占全国18%的国土上汇集了全国34%的水资源,不仅支撑着长江流域的发展,还将为中部和北部的发展提供巨大的支持。长江水能资源丰富,全流域水能蕴藏量达2.86亿千瓦,占全国的40%。长江的水运能力强,相当于14条京广铁路的运输能力。长江经济带还拥有丰富的农业资源和矿产资源。其粮棉产量占全国的40%,钒、铁、铜、钛、磷、硫、天然气等矿产储量相当丰富。
3.长江经济带具有良好的基础优势
长江经济带具有良好的工业基础,汽车、重化工、纺织、机电等产业实力雄厚,高新技术产业也比较密集。长江下游和以武汉为中心的湘鄂段为全国智力密集区。据统计,1993年,长江下游地区(包括赣皖段和苏沪浙段)平均每万名职工中拥有中级职称1004人,高级职称340人,分别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3倍和2.8倍。由于长江经济带具有进一步发展的巨大潜力和优越的基础条件,在适应经济全球化、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带动全国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因此“十五”计划期间,这一地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受到更多的重视。
二、长江经济带的建设要有新思路
1.长江经济带建设要以结构调整为主线
过去长江经济带的建设采取的是以扩大规模为基本形式的外延式发展路子。这是低水平重复建设、传统产业生产能力过剩、经济生活中结构性矛盾突出的重要原因。因此,在“十五”期间,长江经济带的建设,必须以经济结构的调整为主线。第一、进行产业结构调整。要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实现产业的升级换代;要鼓励科技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社区服务型等中小企业的发展,淘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技术落后、产品质量低劣的小企业;要大力发展金融保险、信息通讯、电子商务、中介服务、旅游交通等第三产业。第二、进行区域经济结构调整。要加强上、中、下游地区经济的交流与协作,以实现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特别要抓好西电东送和东部产业向西部的梯度转移,以实现优势互补,共同繁荣。第三、进行所有制结构调整。国有经济要缩短战线,重点搞好关系国计民生和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对于大量的竞争性行业,有的可以退出,有的可以通过并购、联营、合资、上市等形式吸收非国有资本,进行股份制改造,动员和利用大量社会资本;同时要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2.长江经济带建设要重视环境保护
过去在长江经济带建设上曾走过弯路。一些地区对资源的盲目开发和工业“三废”的排放造成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所以,在长江经济带的进一步开发中,一定要格外重视环境保护。除当前国家实行的政策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给农民一定经济资助在长江上游地区大力推进25度以下坡耕地改梯田工程,既能防止水土流失,又能促进农业增产,增加农民收入;第二、长江经济带的建设必须坚持建设项目与环保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第三,对长江经济带的建设项目征收生态环境附加费,用于整个流域的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
3.长江经济带建设要突出城市的作用
长江经济带的发展要把城市的发展放在突出的地位,走以线串点、以点带面的路子。首先,要增强城市实力。一方面要增加城市数量,特别是注重小城镇的建设。另一方面,要提高城市质量,因地制宜地发展城市确有优势的支柱产业和特色经济,完善城市的功能,提高对周边地区的幅射和带动能力。其次,要加快发展轴的形成。要特别强调交通网络的建设,尽快把城市??加强城市对农村的带动作用。通过发展城市转移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带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化、现代化,推进城乡经济的一体化。
4.长江经济带的建设要以市场为导向
过去长江经济带的建设,基本上是按条块分割的计划经济模式进行的,由此造成产业结构趋同和按行政区划人为割裂产业带经济联系的情况。面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形势,长江经济带的建设必须要彻底改变计划经济的模式,走以市场为导向的道路。首先,要打破行政区划对经济的束缚,建立起按照市场经济原则组织经济的机制。通过加快资金、产权、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市场的建设,鼓励资源按市场经济原则自由流动,达到合理配置。其次,政府要正确发挥作用,为其所当为。第一、成立一个由国家有关部委和长江沿岸各省市参加的长江经济带协调领导机构,按照国家政策和市场经济原则组织协调区域经济活动;第二、编制一个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根据经济合理性原则对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布局进行安排;第三、制定一系列法规、政策,对区域内的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和规范管理;第四、加大对长江经济带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教育等社会事业的投入,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软硬件环境。
案号:0799
提案者:民革中央
提案摘要:
建议:
一、完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保障制度,理顺司法机构与行政机构、法院与立法机构的关系司法机关接受党的领导,既是我国宪法的规定,也是中国现实的必然选择。
二、为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法院判决后的执行由司法行政机构或专门司法委员会实施。
三、改革司法行政管理体制,祛除法院行政化倾向,确保法官的独立审判在司法实践中应实行审判长选任制和审判长负责制,体现谁审判谁负责的原则,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逐步实现法官独立向法律负责的最高境界;同时,建立案件流程管理机制,推进法院审判工作的程序化;落实合议庭独立行使职权的法律规定,以减少司法运作的内部环节,提高司法效率;大力推行书记员体制的改革(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建立法官助理制度,合理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和配备法官与法官助理的比例,提高法官审判效率。
四、建立严格的法官录用、保障及惩戒制度,确保法官公正判决法官不是大众化的职业,而应当是社会的精英。
五、以程序公正保证实体公正,完善公开审判制度从审理程序来说,除法律规定的几种不需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各级人民法院基本上都实行了庭审公开制度,但应进一步加强证人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询问和盘问的环节,即各方当事人应得到公平机会来对另一方提出的论据和证据作出反应。
案号:0004
提案者:民盟中央
提案内容:
目前,我国城市发展已经进入快速增长期,城市遭受灾害威胁的形势也十分严峻。全国位于地震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城市占城市总数的45%,全国70%以上的大城市、半数以上的人口和75%以上的工农业产值分布在气象灾害、海洋灾害、洪水灾害和地震灾害都十分严重的沿海及东部平原丘陵地区。虽然城市灾害的威胁正在不断加剧,但我国城市的灾害应急能力却十分脆弱。加强城市灾害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已经成为我国推进城市化进程的重要战略任务。各级政府必须把强化城市灾害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纳入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之中。
为此,我们建议:
一、尽快开展城市灾害应急管理的立法研究,构建我国应对和处理城市危机事件的法律、法规体系。这是强化城市灾害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的根本措施。
二、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设定全社会的灾害管理的总体发展目标,建立多层次的城市灾害管理和救援体系,构建全社会统一的灾害管理指挥、协调机制,形成城市灾害应急管理的合力。
三、推进科技减灾,用现代科技提升城市灾害应急管理能力。要大力发展防灾减灾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把科技减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
四、加大减灾投入,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灾害管理的运行机制。各级政府必须自觉担当起防灾减灾投入主体的责任。建议通过发展灾害保险事业扩大城市应急管理能力。
五、要通过各种形式,向广大市民广泛普及防御地震、火灾等灾害的常识,并在社会各个层面开展灾害防御知识和技术的培训工作,强化城市人民的防灾意识。
案号:0050
提案者:九三学社中央
提案摘要:
建议:
一、大力加强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与运用。
二、完善知识产权政策,实行明确、有力的知识产权政策导向。
三、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四、健全我国知识产权工作体系,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工作综合能力。
五、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调整。
六、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案号:0419
提案者:马国良等10人
提案摘要:
建议:
一、请中央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学者尽早召开一次会议统一对中国抗日时间的确认。
二、公正、客观地将东北抗日联军事迹写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史,建议中国革命军事博物馆抗日战争分馆,在介绍共产党领导抗日武装战果时,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东北抗日联军战果计入,以教育和昭示后人。
案号:1412
提案者:樊锦诗等25人
提案内容:
一、概况。敦煌莫高窟是国务院1961年公布的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7年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始建于公元366年,后经北凉、北魏、西魏、北周、隋、唐、五代、宋、西夏、元等十个朝代连续凿窟造像不止,形成了南北长1680多米的石窟群。现存洞窟735个(其中有壁画彩塑洞窟492个),壁画4500平方米,彩塑2400多身,唐宋木构窟檐5座。规模宏大、气势恢宏,艺术精美、内容丰富,举世无双。随着1900年藏经洞文物的发现,敦煌莫高窟震惊了世界。不幸的是,藏经洞文物一经面世即遭到了帝国主义盗宝者的强取豪夺,大量珍贵文物流失国外。新中国成立后,在党和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莫高窟劫后余生的文物才得以真正有效的保护和合理科学的利用。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莫高窟保护事业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新时期。按照国家“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逐步完善保护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了保护研究、接待管理机构,在文物安全防范、壁画彩塑修复、环境监测、敦煌学研究、石窟科学管理和对外开放等方面都取得了显着成绩,成为我国文物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精心管理的典范和公认的国际敦煌学研究中心,同时已成为甘肃省旅游业的龙头,对促进甘肃乃至整个大西北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莫高窟保护与开放的基本现状。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不断改善,文化生活需求的日益增长,旅游业已成为甘肃这样一个文物大省的支柱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随着西部大开发与敦煌宣传力度的不断加大、交通等基础设施不断改善,游客的数量逐年增加,2002年已达到31万多人次,但这31万游客主要集中在“五一”、“十一”黄金周和7-9月这段时间,造成莫高窟游客过度集中,本来就很小的洞窟空间难以容纳大量拥入的游客。目前的导游方式,只是讲解员在洞窟内向游客进行讲解,每个参观团大约在一个洞窟内停留5-10分钟,而且前一个团刚离开,后一个团马上进入,造成洞窟内温度、湿度、二氧化碳、灰尘等的急剧增加,监测的数据表明,每40个人进入洞窟参观半小时,洞内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就会升高7.5倍,空气相对湿度上升10%,空气温度升高4℃。
众所周知,二氧化碳长时间滞留窟内及窟内空气温度增加,温度上升,都会直接侵蚀壁画。洞窟如此的过度使用,洞窟小环境没有相应的恢复时间,将对洞窟内十分脆弱的壁画、彩塑带来潜在的威胁。根据有关部门的预测,在未来5-10年,莫高窟的游客数量将增至50万。这就给莫高窟的保护与利用带来极大的压力。我们不能因为蓬勃兴起的旅游业牺牲珍贵的人类文物遗产,那将上对不住祖先,下对不住子孙。但我们也不能为了保护而将游客拒之门外,而是要在保护好文物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敦煌文化艺术的重要作用,于是,三大矛盾摆在了我们面前,即:日益增长的游客数量与容量有限的莫高窟洞窟极限承载量之间的矛盾;游客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和渴望了解更多的敦煌莫高窟历史文化艺术知识的愿望与传统的仅限于进洞讲解接待模式之间的矛盾;蓬勃发展的旅游业与莫高窟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面对矛盾,我们不能退缩不前,而应本着积极发展、与时俱进的精神,努力寻找化解矛盾的方法和途径。
三、基本对策
(一)加强游客接待管理。一方面要与当地政府和旅游部门加强联系和协调,做到有预报、有计划,让游客有序地来莫高窟参观,防止游客无序地拥入莫高窟。另一方面,敦煌研究院要不断地改进接待工作,采取多条参观路线,尽可能地疏导游客,避免游客过度集中在某些时段、地段和洞窟,造成拥挤。
(二)增加参观景点。现已开辟藏经洞陈列馆、陈列中心,并拟开放莫高窟北区僧侣居住、修行的洞窟和上中寺院史陈列馆。以分散游客,减轻洞窟拥挤的压力。
(三)加大旅游开放基础设施建设。最主要的措施是建设功能齐全的莫高窟游客服务中心,内设序厅、影视演播厅、洞窟虚拟漫游厅、展示陈列厅、购物休息厅等设施。游客将在这个中心全面了解敦煌莫高窟乃至整个敦煌的历史文化背景,在虚拟漫游厅观看典型洞窟的展示,然后由专业导游带领游客做停留时间很短的洞窟实地参观。这样不仅使游客了解了更多、更详细的文化信息,而且极大地缓解了大量游客给莫高窟保护带来的压力。
四、建议莫高窟游客服务中心的建立,不仅有利于莫高窟文物的妥善保护,也有利于更好地对外开放和利用,有效地解决保护与开放的矛盾。游客服务中心的建立耗资较大,尤其是典型洞窟的虚拟漫游这一项,初步估算需3、4千万元。因此建议国家能予以立项支持,并以国家扶持为主,辅之其他融资渠道,尽快建立具有国际水准的莫高窟游客服务中心,进一步扩大敦煌学和敦煌的国际影响,为我国的经济和文化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案号:1875
提案者:王曦
提案摘要:
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构建我国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
1.建立健全部门合作与协商制度沟通决策
2.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
4.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案号:2415
提案者:许坤元、郑祖康
提案内容:
近年来,农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负担也在减轻。从2000年起,又开始了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2002年扩大到20个省,试点地区农民负担平均减轻30%,2003年国家将投入305亿元来支持这项改革。但与城镇相比,农村发展迟缓,农民收入尚低。2002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703元,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2476元。从1997年到2002年,城镇人均收入实际增长平均每年为8.6%,而农村仅3.8%。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关系到农民生活改善和农村的稳定,关系到扩大内需方针的落实,也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在当前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免征农业税是一项有效可行的措施。
其理由如下:
一、我国人多耕地少,农村人均有效耕地不到一亩。如此有限的耕地只能作为农民生存的社会保障,农业剩余很少。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月收入800元。2001年的统计数据表明,年纯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农民约为7.3亿,而超过4000元者不足6000万。
二、农业是一个弱值部门,迄今为止,几乎所有发达国家仍在不同程度上对本国农业采取财政补贴和保护措施。我国农业尚比较落后,投入也还不足,免征农业税实际上也等于增加了国家对农业的投入,同时也避免了与世贸组织有关农业补贴规则产生的冲突。
三、目前全国农民税费负担约为1200亿元,其中农业税400多亿元。农村债务问题较严重,全国乡镇平均负债400万元,村平均20万元。征收农业税不利于让农民休养生息,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事实上部分地区农业税的征收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并影响了干群关系。
四、免征农业税有利于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和加速农业人口非农化和城市化的进程,有利于土地资源的流转。
五、免征农业税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也有利于拉动内需。如果考虑到城市居民享受到的各种福利和补助,城乡之间收入的真实差距在6:1左右。
此外,部分地区的农民还承担了部分的农村教育、农村基础设施、农村公共设施的费用。由于以上原因,建议对农民免征农业税。如果考虑到国家财力的困难,可以先免征西部地区的农业税,而后在中、东部实行。
案号:0001
提案者:九三学社中央
提案摘要:
建议:
为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除控制征地规模,对现行征地制度进行改革,理顺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改革利益分配机制外,还应为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设计更合理的制度性保障。
一、要重新认识土地是农民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进一步增强保护农民利益的意识。
二、要尽快完善土地征用补偿机制,提高补偿费标准,并严格监管征地补偿费的使用。
三、要不断完善安置办法,提高失地农民的就业率,为他们建立稳妥的社会保障体系。
四、要不断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不断提高失地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
五、要进一步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就业、生活及杜保的组织领导,整合各方面力量,真正为失地农民办实事。全面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生活及社会保障问题,既是一个新事物,又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农业、土地、计划、开发办、劳动、城建、财政、民政、教育、卫生等诸多部门。
案号:0015
提案者:致公党中央
提案内容: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东部地区发展并率先实现全面小康和现代化,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加快调整改造,实行东西互动,带动中部,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这是中共中央作出的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战略布局。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既拥有很强的科技、人才优势,同时又存在着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不合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比较突出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制约了地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如何在资源存量和环境承载能力有限的情况下,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兴工业化道路,是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一个重要课题。
2002年5月,辽宁省在全国率先开展循环经济的试点建设,以此推动老工业基地的调整改造和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性的转变。2003年7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统战部组织致公党中央组成考察团,对辽宁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进行专题调研,在沈阳、盘锦、阜新、抚顺、本溪、鞍山、大连等城市深入工矿企业,开发园区、农村进行调研。辽宁省在鞍钢、沈化等大型企业开展能流、物流集成和废物循环利用,形成生态工业链网,重点行业和主要产品的能耗、物耗、水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提升大连、沈阳、营口园开发区和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生态园区;促进抚顺、阜新、朝阳和本溪等资源枯竭地区经济转型。建设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和再生产体系。辽宁已启动360个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试点,其中90%以上的企业进入审核中期阶段。
我们认为,发展循环经济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实现方式,是进行产业结构调整,解决环境污染,促进区域经济规模化发展的有效途径。辽宁省积极推行循环经济,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在建设循环经济型企业、生态工业园区和城市资源循环型社会三个层面上,取得了明显收益,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为此,我们建议:
第一,把发展循环经济与老工业基地的改造、振兴结合起来,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循环经济是以物质闭环流动为特征的生态经济,与传统的“资源—产品—污染排放”的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不同,它要求把经济系统组成“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环境的配置效率,实现社会经济的生态化转向。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经过四年国企改革与脱困目前正处在经济结构调整和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重新构建老工业基地新型发展模式,对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加快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二,建设东北老工业基地,将循环经济理念注入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中,制定发展循环经济规划,进行试点,逐步实施。要将清洁生产与技术改造结合起来,将经济开发区提升、资源枯竭地区和老工业改造建立生态工业园结合起来,将城市污水处理后回用与废物综合利用与建立循环型产业结合起来,将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与解决结构性污染结合起来,建设循环型企业、生态工业园区和城市资源循环型社会,逐步建立起区域性的循环经济发展体系。
第三,各地在老工业基地的转型,新兴工业城市的发展规划中,不仅要考虑工程技术的承载能力,而且要考虑资源的容量、生态承载能力和环境承受能力。建议在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城市发展规划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估法》认真进行环境评估。
第四,建议国家和地方政府支持资源开发型城市的转型,鼓励资源枯竭型城市,以伴生资源和废弃物开发为接续产业,矿山在枯竭前要充分考虑产业的转型问题,制定严格的开采计划,延长资源枯竭时间。
第五,强调老工业基地改造、振兴的同时,加强对农业循环经济模式的探索。发展现代化生态农业,不仅为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转型带来生机,而且逐步成为城市的支柱和接续产业,带动城乡协调发展,并可解决农业资源和水源污染等问题。
第六,鼓励发展环境、经济“双赢”的静脉产业,把工业废弃物和生活废弃物的回收利用,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既有利于环境保护,也利于资源的循环利用,还有助于解决就业问题。为资源回收利用等环保产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平台,尤其要为民营资本进入环保产业开绿灯。
案号:3293
提案者:台盟中央
提案摘要:
建议:
一、中央国家机关司局级、地方国家机关县处级领导干部有配偶、子女出国留学、就业、定居的,必须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报备案。
二、申报备案事项必须包括:(一)子女姓名及与本人关系;(二)出国事由;(三)留学、定居所在的国家和地区;(四)所需费用及来源;(五)往来银行账户及账目凭证;(六)保证以上情况真实性的证明文件;(七)其他附属证明文件。
三、在当事人提出申报的前提下,纪检监察部门应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直系亲属出国留学、定居情况档案”,作为干部人事档案的组成部分。申报人应在每年年终考核“述职述廉”中申报更新有关信息,或者在实际发生变更后2个月内申报更新信息。
四、此申报制度必须列入领导干部任职考察公示程序,任职公示中要明确说明此类情况,否则不能提拔任用。
五、对于违反申报备案制度的行为,包括:不申报、申报虚假信息、隐瞒事实、伪造凭证、延迟申报等,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记录在个人干部档案中。
六、具体工作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实施,如果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干部有配偶、子女出国留学、就业、定居的,由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实施。
七、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可根据管理权限,参照同级党政领导干部执行。
案号:3593
提案者:徐善衍等11人
提案摘要:
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只有上升为国家行为,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科技发展的长远规划、整体战略之中,通过国家强有力的持续推动,才能进行有效的社会动员和资源配置,集成政府、社会和个人的力量,共同促进全民科学素质的提高。为此,我们建议:将“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作为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中的重大专项来实施,以有效和全面地推进。
案号:0265
提案者:范钦臣等43人
提案摘要:
一、建议中央尽快召开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会议,制定出台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意见,成立国务院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领导小组并设办公室。
二、将促进中部地区崛起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国家“十一五”规划。
三、完善中部地区的财税体制,加大中央转移支付力度。
四、加大对中部地区粮食主产区的支持力度,确保全国粮食安全。
五、支持中部地区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增强中部各省综合竞争能力。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七、充分发挥中部地区的区位优势,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八、支持中部地区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案号:0642
提案者:民建中央
提案摘要:
建议把握最佳时机,尽快进行到底税制改革。
建议在个人所得税改革过程中注意以下问题:
一、关于费用扣除标准。
二、关于税前减免项目确定。
三、关于建立与价格变动联动机制。
案号:3034
提案者:赵龙等49人
提案摘要:
建议:
建议将每年的12月13日定为国家公祭日。每年的此日,在南京大屠杀受难同胞遗址举行有国家领导人出席、社会各界人士及国际友人(包括外国政要)参加的公祭活动,并以法律或制度形式固定下来。使世界永不忘记,让国人永世铭记。
案号:3255
提案者:姚守拙
提案摘要:
建议国家对武陵山民族地区区域经济协作开发给予高度的关注和支持。
为了有效实现武陵山区区域经济合作,要以科学发展观和“五个统筹”为指导,打破地区行政分割,加强协作,在规划先行的基础上,建设大交通,构造大市场,开发大产业,实行大教育,有效实现武陵山民族地区对内协作和对外开放,从而促进武陵山民族地区区域经济统筹、协调、快速发展。建议国家对武陵山民族地区区域经济协作开发给予高度关注和支持,加强对武陵山民族地区区域规划研究,把加快武陵山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纳入国家总体发展计划,并进一步加大这一地区的扶持力度,具体如下:
(一)将武陵山民族地区设立为“少数民族区域经济合作开发试验区”鉴于武陵山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典型性,建议国家将其作为“十一五”规划体制改革的一个试点,建议由国家发改委对武陵山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长远规划,并把武陵山民族地区设立为“少数民族区域经济合作开发试验区”,建议给予一些特殊政策扶持,并在投资体制、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作一些探索,为国家制定全国集中连片的省际边界少数民族地区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二)进一步加大国家对武陵山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
1.建设大交通。公路方面,建设包头至茂名、重庆至张家界、张家界至宜昌等一批高等级公路,同时突出城市间经济干道和连接线建设,努力消灭跨省、市、县的断头路,形成纵横交错的公路网。铁路方面,尽快建设黔江至张家界铁路和渝怀铁路东延线,加快渝怀、焦柳等铁路干线电气化改造建设,努力提升运载量。航空方面,加快张家界荷花机场扩建,加快芷江机场建设步伐。
2.构造大市场。打破行业垄断,突破地区封锁,清楚市场障碍,加快建设武陵山区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大力发展和布局一批区域性生产要素市场,努力创造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环境;积极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市场运行规则,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3.开发大产业。大力发展旅游经济圈,整合武陵地区的优势旅游资源,打造三峡-张家界-凤凰-梵净山等武陵山区精品旅游线。加强对当地优势资源的整合开发力度,加大对武陵山民族地区生态农业、生物产业、特色矿产品的加工业和水电能源等的产业扶持力度,深化产业链,大力促进产业化发展,扶持龙头企业,壮大产业集群,加快形成竞争优势。大力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龙头企业,壮大产业集群。建议把一些大的农副产品加工产业项目,国家重点示范和技术创新项目,外国在中国投资的适合武陵山地区资源环境特点的项目,重点布局或通过政策引导布局在该地区。加大对武陵山区矿产、水电等优势资源的整合开发力度,深化产业链,加快形成区域经济的产业支柱。
4.发展大教育。优先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大教育、大培训,加强各类人才的培养,为武陵山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建议国家从基础教育,职业教育二个方面对民族地区的教育事业给予支持。一是加大中央财政对民族自治地方基础教育的投入力度,改变“以县为主”的教育投入机制,主要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二是建议国家支持兴办一批骨干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在现有乡镇文化技术学校和农村实用技术推广站的基础上建立职业教育网络,把职教与科技、经济、扶贫结合起来,使之相互促进。
5.政策大扶持。进一步加大中央对少数民族落后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加大中央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力度。建议在武陵山民族地区统一实行“民族自治地区每年增值税的80%由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给民族地区”这一特殊优惠政策。重点用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文化、医疗、卫生条件、自然灾害的预防,全面提高该地区的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建议金融系统改变贷款权利高度集中,地方贷款额度过小、过严的做法,加大对武陵山民族地区的扶持,增加对民族地区的贷款额度,扩大贷款授权,提高贷款审核效率,延长贷款使用期限。此外,还可以通过宏观调控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向武陵山民族地区投资,参与武陵山民族地区的开发。
案号:2040
提案者:刘枫等32人
提案摘要:
建议:
一、建立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牵头的统一和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省市统筹规划和实施京杭大运河保护与“申遗”工作。
二、尽快成立由相关部委、有关专家、沿岸政府参加并鼎力支持的研究机构,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价值评估工作,摸清大运河的“家底”。
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尽快制定大运河整体保护规划。
四、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和有关“申遗”的要求,将申报自然、文化遗产与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结合在一起通盘考虑,以创新的思路准备申报文本,阐述其独特而重要的遗产价值,争取在未来5年内正式申报。
五、征集并公布京杭大运河遗产统一标识。
案号:0579
提案者:何少川等3人
提案摘要:
建议:
(一)坚持政府主导,鼓励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二)完善法规建设,建立程序规范的保护机制。
(三)制定科学规划,建立长期有效的保护机制。
(四)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科学有序的传承机制。
(五)加强宣传报道,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案号:1594
提案者:一诚等27人
提案摘要:
建议:
一、社会保障是一项覆盖全民的伟大事业,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要本着“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逐步将全体社会成员纳入到这个体系中来,作为我国公民一部分之职业宗教人士也需尽早被纳入进来。
二、对职业宗教人士参保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鼓励和支持各大宗教尽快提出适合自己宗教情况和特点的社会保障方案。
三、鼓励和支持各地区的宗教单位和组织根据自身的特点、能力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加入地方社会保障体系。
四、鼓励职业宗教人士个人积极参加与之相关的社会保障项目和商业保险等社会保障的补充措施。
五、希望针对佛教僧尼流动性较大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政策,实现全国僧尼社会保障的统筹和管理。
案号:3555
提案者:林绍彬等13人
提案摘要:
平潭是祖国大陆距台湾最近的县份,有史以来就是大陆联系台湾的重要桥梁之一,改革开放后更成为两岸经贸交流的主要中转站。设立“平潭岛对台自由贸易区”,将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福建优势,增强对台商台胞的吸引力,有利于推动两岸合作交流上升到新水平。建议:国家尽快设立“平潭岛对台自由贸易区”,构建两岸经贸合作试验基地,支持海西建设。
案号:0065
提案者:陈明义
提案摘要:
建议:
一、抓紧开展对公海的探测和立标。
二、集中力量发展海洋高科技。
三、为海洋科技、经济发展培育人才。
四、加快“蓝色国土”的资源开发。
五、做大做强海洋经济。
六、加快海军的现代化建设。
七、积极参与国际海洋法规的研究和制定。
案号:1321
提案者:全国妇联
提案摘要:
一、建议国家发展委建立中国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综合评价指数,将其纳入国家、各地区、各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二、建议国家统计局和各有关部委认真贯彻落实2006年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性别统计重点指标目录的通知,尽快性别统计纳入国家和各有关部门的统计报表制度体系,建立重要缺口数据滚动抽样调查制度,弥补时间利用、社会保障、对妇女的暴力、妇女贫困等常规报表数据收集的空白,发展完善性别统计,为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纳入国家、各地区和各相关领域社会发展的经常性监测评估,提供高质量的统计数据。
案号:1381
提案者:董恒宇等4人
提案摘要:
建议:
一、把草原生态建设列为国家级大型生态建设计划,以国家补偿为主设立专项资金,实行中央、地方、社会和牧民共建的草原生态补偿长效机制。
二、建立草原生态补偿财税机制。
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客观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几千年来游牧民族在实践中积累的生态智慧,研究和传承草原文化中的生态伦理精神,尊重牧民的首创精神和真实感受,尊重牧区基层的大胆探索,鼓励改革创新试验。同时优先发展牧区教育事业,提高牧民文化水平。
四、改革不适应草原生态建设的管理体制。
案号:0104
提案者:全国工商联
提案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不断发展壮大。截至2009年9月底,在工商登记的各类企业总数为1030万户,其中中小企业达1023.1万户,超过企业总户数的99%。中小企业在发展经济、推动创新、改善民生、增加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已相当于我国GDP的60%,缴税额已达国家税收总额的50%左右。在当前我国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中小企业依然提供了我国90%的城镇新增就业岗位。
鉴于中小企业在稳增长、惠民生、保稳定中具有突出重要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自从2002年颁布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来,各级政府加快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职业培训、管理咨询、信用评价、创业辅导等服务的各类机构,积极发挥协会、商会及工商联等组织的作用。尽管如此,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尚未有效建立。为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环境,认真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更好地建设服务型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规划指导,健全投入机制,加速推进建立层次合理、分工明确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此建议:
1.以扩大就业为导向调整中小企业财税政策。对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小企业的财税政策,进一步突出扩大就业的取向。设立稳定就业财政专项资金,按照企业提供岗位的新增数量给予相应的补助,鼓励社会新设企业、稳定就业、增加岗位。国债资金和预算内资金按照公平原则,合理配置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扩大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在政府采购中的比重。继续改革完善税收体制;合理界定一般纳税人标准,逐步降低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鼓励发展符合绿色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减征、免征新建小企业和个人创业的各种税负;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扶持农业产业化企业加快发展。
2.以推动创业为导向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深化金融制度改革,推进金融创新,逐步建立一套与中小企业状况特点相适应的银行金融服务制度和法律政策扶持体系。在加强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稳步放开地下金融,鼓励以民间资本为主导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和信用担保公司,允许民间资本控股中小金融机构,不断提高小企业金融机构的覆盖率;加快多层次融资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小企业长期融资券和集合债券融资,积极探索发展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创业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并购基金发展,不断扩大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建立健全投资融资服务平台,加速发展信用担保、产权交易、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积极探索融资超市、网上融资服务等多种模式,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便利;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建设,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增级和风险分担机制,在全国范围初步形成科学合理的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3.以鼓励创新为导向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技术服务体系。加快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有效提供科技咨询、技术推广等专业化服务;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利用各类技术创新机构和科研机构为中小企业新产品研发、试制、设备检验以及生产工艺改造提供技术支持;推动各类实验室和测试中心向中小企业开放,畅通中小企业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对接渠道,为新技术应用提供快捷的咨询、论证服务;进一步健全各类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咨询机构、技术交易市场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收集、传递中小企业技术需求信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推动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生产和应用;鼓励中小企业建立研发中心,参与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
4.以提升素质为导向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教育培训体系。进一步发挥公共财政的调节和引导作用,调动各方面社会力量,引导各类社会培训机构采用现场培训和远程培训相结合、固定式培训和流动式培训相结合、脱产培训和在职培训相结合等多种办法和途径,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法规、企业管理、创业技能、社会责任、国际市场开拓与合作等方面培训,逐步形成内容丰富、覆盖面广、适应形势需求的中小企业培训体系,不断提升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5.以利于科学规划指导为导向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国家对中小企业发展要制定长期规划。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法规要相互协调,形力。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推动改进和完善中小企业划分和统计标准。
案号:0215
提案者:台盟中央
提案摘要:
建议:
1.各级政府应转变观念和工作思路,从根本上转变把创业园等同于开发区的模糊认识。
2.应进一步细化、完善促进台湾农民创业园发展的规划和政策。
3.应以项目为依托,以两岸农业交流为主题,充分发挥台湾人才在园区的作用。
4.建议在农业部和国台办的统一领导下,设立海峡两岸农业合作专项资金。
案号:0252
提案者:民进中央
提案摘要:
建议:
1、明确“把加强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作为重点”的内涵、外延,防止小城镇建设遍地开花。
2、把中小城镇建设纳入“十二五”规划重点。
3、建立协调机制。
4、制定发展规划。
5、设立专项工程。
6、集成政策支持。
7、加强基础建设。
案号:1596
提案者:徐辉等7人
提案摘要:
建议:
一、尽快建立上下游污染防治协调机制。
二、尽快落实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
三、尽快启动新安江流域生态保护区建设。
案号:1750
提案者:余国春
提案摘要:
建议:
一、希望政府放宽港商加工贸易转内销的政策,公平对待各地各类企业,让无论是国有企业、内地民营企业、抑或三资企业(港资及台资企业等),都能够同等受惠于内地有关政策。
二、三地政府进行合作,共同制定一套完善并为国际认可的检测和认证制度,藉以提高三地产品在国际市场的认可度和竞争力,利于产品品牌推广。
三、当地政府可成为雇佣双方间的桥梁,尽量维护双方的利益,保证劳动力的供需平衡和社会的繁荣稳定。
四、希望各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订立具体执行政策和措施的规定和办法,保护各企业的知识产权,以防止各企业所研发的产品受到不法之徒侵害。
五、建议各地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商议,出台一套完整、持续稳定的政策,为转型升级企业解决税务问题。
案号:0648
提案者:支建华
提案摘要:
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加大对东北黑土地资源的保护。
一、制定保护黑土地的法规依法保护黑土地,加大防止水土流失工作力度。
二、依法赋予农民真正的土地所有权。
三、停止审批除利用秸秆生产饲料外的其他秸秆利用项目。
四、加大督查力度保证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案号:5376
提案者:共青团中央
提案摘要:
建议:
一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二是构建企业主导、政府支持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三是进一步营造关爱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氛围。
案号:0065
提案者:民革中央
提案摘要:
金门供水对发展两岸关系、为台湾同胞谋福祉具有重大和深远意义。为此,民革中央建议:
一、将该工程项目纳入两岸两会协商,尽快完成双方协议的签署。
二、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及国台办加快审批进度,尽快批准工程立项。
三、加大相关宣传报道力度。
案号:1038
提案者:贺定一等2人
提案摘要:
建议:
(一)尽快制定和出台横琴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
(二)尽快制定和出台有关创新货物进出横琴的通关制度和措施的实施细则。
(三)尽快制定和出台横琴产业准入及优惠目录。
(四)尽快制定和出台澳门车辆进出横琴的管理办法。
案号:0489
提案者:农工党中央
提案摘要:
建议:
一、加强领导,战略重视。
二、建立多层次责任体系,为防控灰霾污染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重点区域治理下重拳,要及时启动空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短期实现明显改善空气质量的具体目标。
四、强化规划指导,完善相关标准,启动“国家空气质量与公众健康保障工程”。
案号:4733
提案者:王宇等26人
提案摘要:
建议:
1.国家积极支持公卫专家多渠道参与国际合作。
2.制定鼓励政策,提高援外专家的待遇。
3.开展面向派出的针对性培训。
案号:0664
提案者:社会和法制委员会
提案摘要:
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企业在工伤权益维护方面的责任。
二、进一步完善针对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制度。
三、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力度。
四、进一步加强工伤维权执法。
五、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待遇落实工作。
六、进一步大力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七、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伤维权协调机制。
案号:2305
提案者:李彬等419位委员,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教育界
提案摘要:
建议要全面深化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改革,创新扶贫机制,实施精准扶贫。
1、要以“大扶贫”观念和分片推进思路。
2、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工业化、城镇化步伐。
3、创新扶贫项目审批机制,增强扶贫项目的针对性。
4、完善扶贫与救助管理。
5、创新扶贫考核评价机制。
6、创新文化扶贫方式,提高贫困地区群众素质。
案号:5092
提案者:林毅夫
提案摘要:
从优化金融体系建设的视角就纾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在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逐步放宽中小金融机构准入条件,促进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
(一)建立公开透明且具有可操作性的银行准入体系,逐步放宽小型金融机构准入条件,大力发展各类新型中小金融机构。
(二)放宽对民间借贷的限制。
(三)加快建立适用于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体系。
二、进一步完善现有服务小微企业的多层次银行体系,引导不同类型银行根据各自比较优势为小微企业提供覆盖广、差异化、专业化的金融服务。
(一)继续发挥大型银行在服务支持小微企业的重要作用,激发其服务小微企业的内生动力。
(二)鼓励中型股份制银行充分发挥在小微企业业务的创新引领作用。
(三)引导地区性小银行打造区域特色化、专业化的小微企业服务体系。
三、鼓励旨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各种制度创新,积极传播其创新模式,引导各地区因地制宜,学习和创新小微企业融资模式。
四、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和协调功能,通过整合征信系统、完善信用担保、加大财税支持等方式优化小微企业金融生态。
(一)要大力推进小微企业征信体系建设,构建完善的小微企业信息数据库,推动资源共享,以解决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二)要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通过多种途径为小微企业进行信用增级,降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业务的信用风险。
(三)出台针对性的财政税收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服务支持力度。
(四)搭建地方性小微企业服务机构,促进小微企业融资平台发展。
案号:3741
提案者:中共1组
提案摘要:
建议国家要把西部地区的全面小康建设问题,作为编制“十三五”规划时的重点研究课题,进行深度调查研究,以确保2020年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倒排时间进度,加大支持力度,确保西部地区能如期建成全面小康社会。
一是“十三五”期间国家投资继续向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倾斜。
二是“十三五”期间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继续向西部地区公共服务领域倾斜。
三是“十三五”期间金融政策继续向西部地区的产业倾斜。
四是“十三五”期间产业政策继续向西部地区倾斜。
五是“十三五”期间人才政策继续向西部地区倾斜。
六是“十三五”期间帮扶力量继续向西部地区倾斜。
七是检查监督工作重点关注西部地区全面小康问题。
案号:0007
提案者:农工党中央
提案摘要:
建议:
一是优化整合管理资源,有效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资金抗风险能力。
二是注重顶层设计、建立“三保合一”医保制度。逐步实现制度整合和保障待遇公平、统一,形成全体国民公平享有的均等化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三是完善配套,加强相关部门对医保制度的支持与配合。
案号:3743
提案者:经济委员会
提案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在河南考察时强调,要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这“三个转变”既符合国际经济发展大趋势,又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要求。
品牌是企业乃至国家核心竞争力的综合体现,也是经济全球化中重要的要素资源。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崛起的背后往往是一批品牌的强势崛起,韩国经济成功转型主要就是依赖现代、三星等一批优势品牌。
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200多种产品产量居世界第一,但大部分缺少核心技术和品牌优势,是典型的产品大国、品牌小国。2014年全球企业最有价值的100个品牌中,美国有59个、日本有7个、韩国有3个,我国仅有华为入围,排在全球第94位,而这还是我国企业品牌首次入围百强榜。
当前,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从消费来看,根据国际经验,一个国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000美元时,就进入品牌消费时代。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达7000美元,品牌消费成为居民消费的主流。从出口来看,我国传统的数量、价格竞争优势逐步弱化,亟须向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综合竞争新优势转变。
按照国际公认的评价标准,品牌包含质量、服务、技术创新、有形资产、无形资产5个要素。品牌建设牵一发而动全身,具有很强的带动作用,打造品牌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质量提升的过程,服务改善的过程,技术创新的过程,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增值的过程,也将是我国经济由“量变”到“质变”,由大国到强国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要发挥企业在品牌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同时要发挥政府的规划、引导和扶持作用。如上世纪80年代,美国设立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通过国会立法、总统颁奖,推动产品质量和品牌的提升,目前美国90%的出口额来自品牌产品的贡献;德国政府通过质量品牌促进政策,确立了“德国品牌、质量一流”的国家形象;日本、韩国把品牌战略作为国家战略,在国际上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声誉。
为此,我们建议:借鉴国际经验,在国家层面大力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加快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品牌企业和具有自己特色的区域品牌,甚至国家品牌,力争经过若干年努力早日实现中国品牌强国梦。
一、将品牌发展纳入国家“十三五”规划
建议将品牌发展纳入国家“十三五”规划,明确今后一个时期实施品牌发展战略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加强国家层面对品牌发展的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扎实推进品牌建设工程。
二、组建品牌发展指导委员会
建议由国务院协调发改委、工信部、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部门组成品牌发展指导委员会,统筹指导协调我国自主品牌发展战略各项工作的规划设计。其下设品牌发展工作委员会,由相关部委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行业协会、中介组织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品牌发展战略的实施。
三、建立中国特色的品牌评价发布机制。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建立中国特色的品牌价值评价机制。建议充分利用我国在品牌评价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国的地位,建立品牌评价标准体系和第三方独立品牌评价制度,向全社会发布评价结果,提升我国在品牌评价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坚持品牌评价的公益性,国家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建立“科学、公正、公开、公认”的品牌价值评价机制。研究制定系列品牌评价的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形成科学的评价体系,确立我国品牌价值评价的国际主导地位。
四、营造良好的品牌发展环境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将更多社会性、公益性、服务性的公共管理职能交由社会组织来履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品牌建设中的作用,创新服务方式,积极反映企业品牌建设的共同诉求,为企业提供品牌推介、品牌评估和诚信评价等专业服务,完善行业自律机制。
遵循“品牌在市场竞争中产生、品牌要被消费者认可”的工作方针,指导、支持企业实现由产品向品牌的转变。对企业创建品牌提供融资、土地、税收等方面的支持,设立品牌发展专项基金,广泛动员社会资本参与品牌建设;在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地理标识保护、知识产权诉讼等方面实施便利措施;加大质量检测、信息共享、产品展示、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支持,建议建立“品牌师”职业资格教育培训;政府搭台,构建完备的贸促体系;支持企业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开展国际化经营,通过跨国并购等方式拥有一批国际知名品牌,并将其发扬光大。
完善与品牌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议从生产、市场行为、交易规则、来源地追溯及消费者保护等各个环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品牌建设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修订《专利法》,加大对假冒伪劣产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市场秩序。
案号:3982
提案者:杨兴平等38人
提案摘要:
2014年7至11月,四川省政协和西藏自治区政协联合开展了“加快川藏大通道建设”调研。调研组认为,国家应从全局高度加快推进川藏高速公路、川藏铁路和民用机场建设,早日形成大通道。
加快川藏大通道建设的意见建议
努力构建川藏间以干线公路为基础,以高速公路、铁路和航空运输为骨架,布局合理、优势互补、衔接顺畅、功能健全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目前应以加快打造以川藏高速公路、川藏铁路以及干支线民用机场为基础的川藏大通道为重中之重。我国目前已具备雄厚的经济实力,有修建高原高速公路、高原铁路、高原机场的技术和人才储备,具有加快建设川藏大通道的坚实基础和可行性。国家应下大气力加快推进川藏大通道建设。
(一)明确重大意义,创新体制机制。
(二)调整规划安排,全面加快推进实施川藏高速公路项目。
(三)加大支持力度,尽快开工建设川藏铁路等干线铁路。
(四)突出重点项目,加快干支线机场建设。
(五)加大投资力度,建设好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案号:5049
提案者:陈清霞
提案摘要:
建议:
一、设立内地与香港法律交流促进会。
二、建立内地与香港法律交流基金。
三、邀请合适的专业人员宣讲两地法律制度。
四、放开香港青年到内地法律领域实习的门槛。
五、废除对内地与香港学术交流不必要的外事审批。
六、出版高水平的介绍内地法律制度的作品。
案号:2151
提案者:社会和法制委员会
提案内容:
价值观支配着人们的行为,价值观的底线决定着人们行为的底线。我国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确立,对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弘扬正气,提振民族精神,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核心价值观要真正成为民族精神和国民素质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能停留在文件和口号上。应当承认,当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落到实处、成为人们的自觉,这个问题还未完全解决。借鉴域外法治建设及国民素质和道德规范建设的成功经验,我们认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使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相结合、相同步,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实质性作用的一条根本途径。我们建议,应当把如何在法治建设中切实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来研究和贯彻落实。
一、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统领作用
任何立法都有价值判断和价值导向作用,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应当是我国立法的灵魂所在,并应充分体现在法律法规中,对法治建设起统领作用。
目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大部分已经在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中得到了体现。但是,也有一些具体法律法规在这一点上反映得不明显、不清晰,以致有时在执行中,特别是在自由裁量权较大的情况下,与核心价值观的取向不完全一致。因此,应当明确地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并按照这一指导思想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梳理,以使法律法规为社会建立起“跳起来够得着”的要求和导向,为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弘扬提供支持。
二、宪法和法律要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划定明确的底线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核心”二字,强调的是对国家性质的规定,是不可逾越的底线。在我国,人民享有充分的权利,但同时也必须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现在亟需做的一项工作是,用法律法规的形式把这些底线确定下来,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在实践中真正起到引导人们行为的作用。
不可能给24个字12组词都划出确切的底线。但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层面而言,这样的底线是可以划定的。在国家、政府层面,要体现对权力的约束,防止权力任性,督促执政者尽责,才能建立执政者与公民的和谐关系。在社会层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许多要求,如忠诚国家,孝敬父母,邻里和睦等等,都是对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可以用法律法规的形式把这些内容规定下来,对那些与传统美德完全悖谬的行为,用法律的手段进行矫正。在个人层面,针对违反诚信等等现象,也都可以制定明确的惩治措施。
三、把反腐败和整顿四风取得的成果用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强力反腐,狠抓党的作风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获得了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和拥护。在这过程中形成的丰富成果和经验,应当继续坚持下去。这里面,有不少内容不仅仅是从严治党的要求,也涉及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确立和弘扬,涉及到执政党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问题。作为提高反腐倡廉和作风建设制度化水平的重要步骤和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分有必要把这些成果和经验用法律法规、社会规范和党内规范的形式予以确定,形成持久可行的刚性制度。
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到法治建设的全过程
法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仅是法律法规的制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也不仅仅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字不差地写进法律条文了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既要体现在立法过程中,也要体现在法律法规的执行和实施中;既要在宪法和法律中得到充分延展,也要在政府和社会各项制度建设中得以充分反映。应当特别指出,把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也包括社会建设的法治化。要大力支持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进社会自治,融入各种职业守则、乡规民约的形成过程中,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内化为人民群众自觉维护和追求的价值目标。
案号:4329
提案者:医卫界
提案内容:
我国有约2万家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这是在计划经济条件形成的中国现行医疗服务体系并延续至今。社会资本办医近年来有了很大发展,但服务总量仅占医疗市场的10%左右。国家对公立医院的经常性投入占医院收入不到10%,其余主要靠医院的服务收入。任何时间内国家拿不出这么多钱来“包养”这么多的公立医院。
医改怎么改?由谁来改?医改进入深水区后这仍然是我们未能解决好的问题。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给我们指出了一条重要的出路:这就是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提出的: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医改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政府是医改的主体,医改就是要改现有公立医院的体制,医改的主力军是广大的医务人员。故几年来我们医卫界别反复提出医改的“211”工程计划,希望对公立医院改革做顶层设计。所谓的“211”是一个象征性的数字,核心是政府主要财力支持主办部分公立医院,其余逐步放开吸引民间资本参与,鼓励多元化办医。即:
2000所左右县级医院(按强基层、保基本、建机制)完全由地方财政支持,中央财政给予补贴,保证70%农民群众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完成医疗基层服务的兜底;
1000所左右省市级的公立医院,按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公立医院的管理机制,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全额支持,形成公立医院体系的主体;
100所左右的国家级重点医院,代表国家的医学科技水平,执行国家科教研任务,由国家统一重点支持办好。
这样政府就可以集中财力保证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同时提高医保额度,让广大人民获得更高的满意度。其它医院则向社会资本开放,按照克强总理报告中指出的:纳入国有企业改革的攻坚战。参照国有企业改革的有效经验和教训,大力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和外资参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实行公立公办、公办民营、混合制改革,也可实行PPP模式。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基础上,不断增值,迅速将“蛋糕”做大,依然全面行使医保覆盖的基本医疗,同时又有分级服务的不同需求。让所有医院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同时有经济效益。这样就不是光靠政府一家来承担医疗服务的供给,还有多元化的医疗服务体系。
但目前与医改相关的政府部门大约20余家,公立医院医改所面临的所有人事、财务、医政、资产等都是政出多门,“九龙治水”,虽然每次国务院发文都是17或5部委联合,但执行时因不出于同门,各自为政,互相掣肘;“医药分开、政事分开、管办分开、营利和非营利分开、治理号贩子”等等,治标不治本;“多点执业”“分级转诊”难以实现;“住院医生、专科医生规培制度”有培训,无后续;三甲医院内患者仍人满为患,医护人员仍超负荷运转,而病人还在抱怨……公立医院体制这个根本没有触及,改革就只能是停留在问题的稀释上,而不是在根除上。
如何来减轻政府独家支撑着的全社会医疗服务的负担?如何使得211工程能顺利实施?如何调动全国700万医务人员的积极性让他们能有尊严地工作?如何能让病人得到有效合理的治疗?鉴于国企改革的成功经验,特建议政府成立一个“国有卫生资产管理委员会”或“国有卫生资产整合小组”,由该组织来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不仅要进行医疗服务的市场化改造,也要保障公共服务的有效提供。用经营国有卫生资产的收益来补充和改善公共服务的品质,如投资医院增添设备、支付人力成本,政府这只“有形之手”应该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医疗规则,去建设一个医生为主体的自由流动的“人力资源”市场。政府的政策导向不应该是限制医生,而应该是鼓励医生勤奋工作。薪酬制度应该体现与自身服务相称的劳动价值和合法收入,要激励医务人员在医疗市场中创新医疗服务模式,为病人提供价格合理而高质量的服务。
案号:0254
提案者:致公党中央
提案内容:
随着越来越多的留学生和华侨华人回国兴业,带动了华侨回国定居新的热潮。新归侨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丰富的智力资源和广泛的海外人脉,对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事业,对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将发挥重要而独特的作用。同时,新归侨也是我国同海外沟通的新“桥”,他们在海外还有大量的同学、同事和亲人,其中一些人综合素质较高,已融入当地主流社会,通过这类联系,更容易将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与发展成就传播到海外,有利于促进祖国的和平统一大业。随着老归侨人数的不断减少,新归侨正逐渐成为我国侨务工作的主要对象。
与老归侨相比,新归侨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人数多、年纪轻、文化程度高;二是法律意识强,注重实效,回国主要目的是科学研究或投资兴业;三是对侨务工作兴趣不浓,对侨界组织归属感不强,更多追求的是事业发展和商机、效益;四是新归侨社团缺乏核心人物。与此同时,新归侨在回国后的工作实践中还面临一些水土不服的问题,如思维方式不适应、学习工作方法不适应、生活习惯不适应、对国内法规和政策不了解等。关注新归侨的现状,做好服务工作,关乎侨务工作的连续性,关系到侨务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为此,建议:
一、侨务部门应掌握全部侨务资源并及时掌握新归侨的动态
由于新归侨不熟悉侨务政策、主动放弃归侨资格的申请等原因,导致当下大量的新归侨并没有进行正式的身份登记确认。为此,侨务主管部门应主动作为:一是主动掌握符合归侨申请要求人员的情况,并通过加强联系,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办理归侨身份确认手续;二是对新老回国定居归侨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建立归侨信息库,从而更好地利用新归侨资源;三是建立与出入境登记管理部门和“五侨”部门信息共享制度,更好地为新归侨服务。
二、努力营造有利于新归侨参与民主政治的环境
大多数回国定居的新归侨在国外接受过良好的高等教育,法律意识强,专业知识也较丰富,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较高。为此,一是吸收其中有影响的代表人物加入各级人大和政协、各民主党派、侨联、青联、工商联、侨界社团组织中,为他们提供平台和机会发表意见建议;二是要凝聚新侨心,汇聚新侨力,加强对新归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导,提高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认同感。
三、努力营造有利于新归侨安心工作、投身事业的发展环境
各级侨务部门要发挥枢纽作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发挥中介和辅助作用,为新归侨事业发展搭建平台,做好服务工作。同时要妥善解决户口办理、工龄认定、家属工作、子女上学、住房安置、企业注册及融资税收等一些系列问题,使新归侨有一个安心工作、投身事业的发展环境。
四、突出重点,重视和加强科教文卫系统的新归侨工作
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部门以及高新技术园区等地是新归侨群体中高层次人员的集聚地,侨务部门在工作中要重点加强这些领域的新归侨工作。一是要主动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及医疗卫生单位党委统战部门联系,帮助解决新归侨工作与生活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给予基层单位更多的业务指导和相关支持;二是要与新归侨创业比较集中的工业园区管委会加强联系,通过宣传,提高其为新归侨服务的意识,全面提升为侨服务工作;三是通过在高校、科研机构工作的新归侨加强与海外的联系与交流,进一步做好海外新华侨华人工作,吸引更多的华侨华人回国发展、为国服务。
案号:0499
提案者:全国工商联
提案摘要:
建议:
一、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重点建立海外侨商协会和民间商会的投资联系网络。
二、发挥商(协会)组织协调、自律、服务等作用。
三、全方位加大对民营企业“走出去”的扶持力度。
案号:1079
提案者:民进中央
提案摘要:
建议继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建设:
一、加强巡视制度的协调性
二、加强对“关键少数”的监督
三、加强容错机制的可操作性
四、加强保护性的制度设计
五、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理论研究
案号:0686
提案者:台盟中央
提案内容:
中共十九大提出要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加快技能人才培养,这是着眼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而做出的战略决策。
应该看到,由于我国职业教育和技工教育的长期短板化,导致整个“蓝领阶层”数量偏少、结构不优。据统计,我国高级技工缺口近1000万,难以适应产业发展的需要。
如何补齐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的短板、打造更多“大国工匠”?我们经过调研分析后认为,推行现代学徒制是必然选择。将现代学徒制与工匠精神结合起来,深化工学结合,校企双方共同培育人才,是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纲领、弘扬大国工匠精神的具体举措,是顺应新时代对高技能人才需求的有力回应。但是从一些地方实施现代学徒制建设来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缺乏统一的人才培养标准。同一行业不同试点项目培养的学徒技能、知识结构有差异。
制度保障体系不够健全。如在中职院校,不少学生未满16周岁。现代学徒制“招生即招工,入校即入厂”的培养方式,与“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和明文依据,以学生身份参与企业生产实践,学校和学生承担很大风险。
行业企业参与不足。学生在企业进行实训的时间短、机会少,企业参加现代学徒制的积极性不高。由于缺乏校企合作的有效机制,企业不愿增加培育成本,实施现代学徒制仍然存在“校热企冷”的瓶颈,学生在企业间断短期的实习,与企业黏度不强,无法深度融合。
扶持政策不够完善。职业教育办学成本是普通教育的2-3倍,现代学徒制由于“双导师”教学,学生实习实训实践更多等,所需经费又远远高于职业学校常规的人才培养模式。但在实施过程中,往往缺乏专项经费支持,特别是广大西部地区经费支持更少。
大力推进现代学徒制建设、积极培育“大国工匠”是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建议:
一、完善人才评价标准体系。制定“工匠精神”的培育计划,建立统一的国家职业资格标准与专业课程国家标准,确保学生通过现代学徒制能够获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并在不同地区和不同企业均得到认可。根据现代学徒制中的“双重身份、双元教育”等特点,完善人才评价标准体系,由学校和企业共同负责,科学合理的评定人才的综合素质。
二、推进制度保障体系建设。尽快修改完善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确定现代学徒制的合法地位,明确院校、企业和学生三方的法律责任,实现有法可依。国家层面完善顶层设计保证现代学徒制的推行,出台对参与企业用工、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促进地方政府和行业组织进行积极有效的管理和运行保障,解决教育主管部门不能对企业进行足够约束的难题。
三、提高企业参与积极性。政府可以通过减税、政府购买服务或者补贴的方式,对参与现代学徒制企业投入的生产经营以外的设备和人员等成本,予以一定的扶持和经费补偿,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引导企业积极与高职院校合作,参与到人才培养目标制定、课程体系设置和实践教学等环节,为学徒提供实训场所,配备高技能的师傅,保证学徒在企业能够学到“真技能”。
四、完善激励扶持政策。从国家层面加大经费投入力度,设立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专项基金,在专项资金上给予西部地区更大的支持。大力弘扬“工匠精神”,鼓励地方政府出台促进校企合作办学的激励政策,通过财政资助、政府购买等奖励措施,引导企业和职业院校积极实施现代学徒制,对参与现代学徒制、建设公共实训基地等行为,给予政策扶持,促进产教融合发展。
案号:3715
提案者:全国台联界
提案摘要: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由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颁布实施,是管理台、港、澳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就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对于规范和保护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的管理工作,具有积极作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该《规定》实施距今已经超过12年,亟待重新审视,建议废止执行。
案号:3795
提案者:全国总工会界
提案摘要:
建议:
一是将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纳入国家扶贫攻坚战略通盘考虑。
二是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三是集中解决区域性、行业性的集中连片地区困难职工脱贫问题。
四是进一步发挥工会的困难职工帮扶社会功能。
总监制:李镭
监制:邓志慧
策划:宋子节
编辑:梁秋坪、张旭(实习)
设计:杜佰鸾
页面:张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