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1月27日14:47


法律:社会和谐的保护屏障
李建宇 晓 懂

  有人说,在统治者手里,法律是统治的工具和制裁的利剑;在道德家眼里,法律是道德堕落时人们无奈的自救;社会学家认为,法律是弱者的保护神。无论对法律意义怎样表述,谁也无法否认,在现代化的社会里,法律是人们共同信守的契约,是人们共同遵守的规则,法律是每一个人的保护神。

  一个和谐社会的建构,并不仅仅是社会公民的心灵提升,道德升华,或者经济条件的改变。社会和谐的建构真正依赖的还是对法律正义的信仰。当法律成为信仰,社会才能在一个共同规则中和谐运转。

  按美学的观点“美就是和谐”。和谐社会是稳定有序的社会,是人类共同的追求。人类编织和谐的幸福之网,离不开法律的纤维,这种纤维的质量很关键。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高质量的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保护人类社会公平的强制性规范,法律制度是人类社会伟大的特征,更是人类文明不断进步的后盾,优良的法律制度是社会和谐幸福、欣欣向荣的不可或缺的前提。

  与之相反,如果在法律中,民众的理想和希望总是处于被漠视的地位时,法律就不可能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信仰,社会也就无法达到和谐。

  劣法威胁社会和谐

    公正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司法公正则在社会公正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体现社会正义的具体反映。但目前,一些“法规打架”严重地破坏了社会和谐、司法公正。

  不久前,法制日报连续报道了哈尔滨市机场路高速公路一收费站因30元收费问题,“扣留”正在执行急救任务的120急救车,导致一名危重病患者因被延误近一个半小时的救治时间而不治身亡的事件。报道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人们纷纷把矛头集中到了有关工作人员的冷漠、渎职和不尊重生命等方面。而随着报道的日益深入,人们逐渐意识到,悲剧的发生与其中的一些法规、文件之间的冲突不无关系。

  120急救中心的依据是黑龙江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于2003年6月下发的红头文件——《关于对120急救车辆免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哈尔滨机场专用路有限公司坚持收费并实施处罚的依据是《哈尔滨机场专用高速公路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发文机关同是黑龙江省物价局、交通厅,但该文件没有赋予120救护车免费的待遇。显然,两个红头文件对同一对象在收费的规定上存在着冲突。而且本案也与我国于1996年实施的行政处罚法相抵触——其竟然赋予了经营性企业以行政处罚权。显然,有关部门当初就没有遵守下位法必须服从于上位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没有充分考虑到整个法律法规之间的整体性、和谐性和连续性,最终导致了上述生命悲剧的发生。

  因此,在各种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既要重视不同部门的意见和利益诉求,又要防止其部门利益的扩张渗透;要尽可能地实行开门立法,有效吸纳社会各界的意见,倾听不同声音。而如果因法律原因酿成各类社会悲剧,往往使人们对法律的公信力产生怀疑,甚至有可能引发对社会的仇视,从而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

  近日,从中原油田传来佳音:河南濮州大市场占压输气管道改线工程顺利完成,排除了长期困扰油地双方的重大安全隐患,标志着中原油田清理管线占压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 濮州大市场输气管道占压是河南省惟一在国务院备案的重大事故隐患。最初,濮州大市场是一个开放式的地摊农贸市场,1999年扩建后,占压了采油二厂至柳屯两条输气管线。这两条管线承担着濮城油田全部天然气的集输任务,形成了重大事故隐患。虽然油田多方努力,但当地政府振振有辞地说“我们依照土地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了征地手续,如果让我们搬迁,可以,油田要出3000万元。”油田方面认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规定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方可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但当地政府却在管道上建起了大型农贸市场,这是明知故犯,所以也不让步。但每天在此市场交易的有上千人,一旦发生泄露爆炸事件,后果将不堪设想。但手捧着各自的法规条文,两家僵持数年。

  2004年3月10日,河南省政府、河南省安全生产管理局派人来濮阳调研,并专门召开了清除濮州大市场重大事故隐患协调会,制订了解决方案;考虑到当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确定了管道改线方案。为此,中原油田就花出1000多万元。因此当立法质量低劣或法规之间发生抵触时,不仅会导致个体之间矛盾重重,还有可能酿成社会群体之间的冲突,而一旦这种矛盾没能得到合理解决,就会严重威胁到社会的整体和谐。立法为民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在现代社会里,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离不开法律,在一个公正和谐的社会,法律是应该成为每一个人的庇护神的,这样,法律才会成社会信仰。但如果在一部要求所有社会成员都遵守的法律法规中,民众的理想和希望总是处于被漠视的地位时,法律就不可能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信仰,社会也就无法达到和谐。因此,立法为民就成了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2004年12月9日,公路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拍卖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种子法、学位条例等九部法律的修正案,集中在一个议案中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在一次会议上,因一部法律的实施,对九部相关法律一并进行修改,这在我国立法史上还是首次,这充分反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提高立法质量方面,对修改法律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做到了“制定法律与修改法律并重”。

  应松年教授曾参与了《立法法》起草。记者与他谈到立法质量时,他说“过去,有些地方的立法工作比较注重立法的数量,而有时对如何提高法律的质量问题就考虑较少一些。立法的根本目的,就是要确保社会的安宁和稳定,确保经济的健康发展,确保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

  2004年,中国城市房屋拆迁矛盾成为社会发展中非常不和谐的一部分。我们固然可以说这是社会发展中必然的阵痛,但谁也无法否认,拆迁之痛与一些行政主管部门故意偏袒开发商有直接关系,其次是相关法规质量低下也难辞其咎。比如国家某部出台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立拆迁听证制度,确立了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裁决原则。重点突出城市拆迁过程中进行行政裁决要有严格的程序,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安置住房等,不得进行强制拆迁。这对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当然多了一道法律程序的保护。

  但是,该法规同时又规定“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拆迁。”司法拆迁该不该开听证会,就没写。所以,记者采访的内蒙古乌兰浩特市主管部门就将裁决交给了法院,对被拆迁人李书吉的合法财产进行了非法拆迁,记者在该市采访时问一位负责人“为什么不召开听证会?”,他说“法规没说司法拆迁要召开听证会。”其实,无论行政强制拆迁,还是司法强制拆迁,都是根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的裁决,而且司法强制拆迁,这不等于让法院背上了黑锅吗?这破坏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不难看出,以法治建设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必然要求树立立法为民、执法为民的思想,只有生活在一种公正合理的规则里,只有当法律成为每个人的保护神时,法律才会成为社会共同的信仰,才会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来源:人民日报---时代潮

(责任编辑:王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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