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后重建 凸显公民意识
乔新生
2008年06月18日00:00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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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
□每一个公民是权利和义务高度统一的社会责任者
□全国各地自发捐款捐物,支援灾区建设,进一步说明公民意识正在转化为社会各界的普遍行动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四川大地震使中国人空前团结起来。来自全国各地的志愿者,与灾区群众一起,共同建设美好的家园。成片的帐篷整齐地排列在废墟上;朗朗的读书声回荡在大山深处。建设大军开动机器,重新建设自己的家园;金黄色的稻田,丰收在望。
在这个社会里,每一个公民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的主体,是权利和义务高度统一的社会责任者。在这个社会里,平等得到了最充分的体现,责任转化为公民的自觉行动,整个社会呈现出紧张有序、欣欣向荣的状态。
公民意识,不是片面强调公民的社会义务;公民意识,也不是过分强化公民的权利,公民意识首先是一种法律意识。在现代法治社会,公民意识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在人际交往过程中,每一个人都自觉地把法律作为衡量自己行为对错的标准,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每一个公民都可以做,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妨碍公民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是指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过程中,还必须自觉地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为他人行使权利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总而言之,所谓公民意识,就是指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自觉地以国家利益为重,尊重他人的权利,维护公共利益。
公民意识,不是简单地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公民意识,也不是消极地遵守国家的法律,公民意识是一种社会道德意识。在现代社会,公民意识不仅仅表现为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法律,公民意识更主要地表现为,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以主人翁的姿态,主动表达自己的意见,从而使立法机关把社会普遍的情绪和公众关心的问题,纳入到国家的立法议事日程,并且变成国家共同的行动纲领。道德和法律,都是社会行为准则,但是与法律相比,道德是一种自律和社会他律,当每一个公民都自觉地追求理想的价值目标,当整个社会形成相互尊重、互相帮助的良好氛围,那么,法律的实施成本就会不断下降,而整个社会的道德观念就会不断上升。所以,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相互排斥的关系,而是一种互为因果的关系。只要具备公民意识,那么,法律的存在就会使这个社会显得更加井井有条;只要具备公民意识,道德就会成为整个社会不断发展的原动力。
现在,国务院已经颁布了四川地震灾后重建的行政法规,将社会各界的普遍愿望,转化为共同的行为准则,指导各级党政机关开展灾后重建工作;全国各地的救灾物资正在源源不断地进入灾区,帮助灾区居民重建家园。而全国各地自发捐款捐物,支援灾区建设,则进一步说明公民意识正在转化为社会各界的普遍行动。
公民意识,是在废墟上茁壮成长的社会普遍意识。无数个志愿者就像播撒种子一样,在四川地震灾区,大江南北,传播着社会的温暖,培养着公民意识。公民意识,是中国未来社会发展的主旋律。
多难兴邦,多难是一个民族百折不挠的历史见证。在自然灾害到来时,中华民族所迸发出的团结向上、众志成城的英雄气概,就是公民意识的集中体现。有了公民意识,任何艰难险阻都难不倒中国人民;有了公民意识,我们这个民族就会无往而不胜。
| (责任编辑:李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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