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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公安部消防局发出通知,在全国消防部队实施《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并首次在反腐倡廉中提到性贿赂。一石激起千层浪,有关于禁令收效如何,“性贿赂”是否该入罪的争论再次成为社会热点。其实“性贿赂”是否该入罪已是一个讨论了10年的老话题。新生的禁令无疑走出了第一步。人们不禁要问“性贿赂”不是贿赂是什么?如果“性贿赂”是贿赂,贿赂是罪,“性贿赂”为什么又不为罪?无论“性贿赂”是否能入罪,何时入罪,反腐败工作都将一如既往,治贪之剑都须永远高悬。

“性贿赂”不是贿赂是什么?

 

  □ 性贿、游贿!贪官的八大受赂新变种

  反腐剑指丑恶的腐败现象,然而以送钱送物为主要方式的贿赂也在不断“升级”,就像“无纸贸易”一样,贿赂方式也由有形的钱物变成了提供无形的“精神享受”。“性贿”、“游贿”、“雅贿”、“赌贿”、“医贿”、“文贿”、“香贿”、“枪贿”……八大贿赂新变种万变不离“权”…[详细]

 
□ 唯有“性贿赂”无法以金钱来衡量

  免费为个别官员提供劳务、装修住房、提供住房使用权、出国出境旅游等,均是以提供这些利益的一方直接给付金钱财物为前提的,这些服务大多数只是财物的“变脸”,是金钱的另一些表现形式。而以提供性服务为特点的“性贿赂”,却常常无法以金钱来衡量。一个个好色贪官在“金弹”加“肉弹”的一阵狂轰滥炸之下,“色”令智昏,沉湎于声色犬马而前“腐”后继,色情成为腐败的催化剂…[详细]

 
□ 贿赂范围应包括非财产性利益

  贿赂范围的界定,直接决定一个国家或地区对贿赂罪的打击范围和力度。在我国,对于财产性利益属于贿赂的范围已经达成共识。但是,对于非财产性利益是否属于贿赂的范围在实务界和学术界还存在着不少争议,这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困惑。其实,贿赂的范围不仅应包括财产性利益,当然也应包括非财产性利益…[详细]

 
□ “提供性服务”明确为“性贿赂”的好处

  将“提供性服务”明确为“性贿赂”,有助于反腐败斗争的深化;将“提供性服务”定性为性贿赂,是对领导干部的爱护;“提供性服务”定性为“性贿赂”,有助于净化社会风气。对于行贿者来说,用“提供性服务”的方式贿赂某些人,不仅成本低,而且成功率高。因为对方一旦接受性贿赂,便会被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随时听候自己的发落;对于受贿者来说,总认为接受性服务风险小,一来性贿赂没有被定性为犯罪,二来性贿赂隐蔽性强。正是因了这些特点,一些领导干部才放松警惕,从“找个女人陪陪没有什么”,发展到陷入犯罪的泥坑无法自拔,只得俯首听命于行贿者的调遣。“提供性服务”明确为“性贿赂”,有助于将其定性…[详细]

性行贿与受贿的两个第一

性受贿第一案:安惠君
 
  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原局长安惠君,今年6月被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据媒体披露,安惠君腐败案件侦查期间,安惠君个人生活糜烂,甚至接受男警员的性贿赂。此案被一些专家称为是“性受贿第一案”。


性行贿第一案:蒋艳萍

   蒋艳萍给湘潭市某领导当“二奶”,到与原湖南省邮电管理局局长兼党委书记张秀发勾搭成奸,40多名官员成了她大肆敛财的保护伞。更令人瞠目结舌的是,蒋在汉寿县被关押期间,又以色相“击倒”了看守所副所长万江。有专家认为蒋艳萍案是“性行贿第一案”。

化名幽会服务员:胡长清

  担任江西省副省长后,胡长清一度住在属于省政府的赣江宾馆。该宾馆的一名女服务员胡小姐在与胡长清有了特殊关系后,很快被调到省里的一家事业单位上班。胡长清在昆明世博会期间,不惜化名飞去广州与她幽会。


禁止“性贿赂”背后的社会现实

 
□ 被查处的贪官95%有情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也列举这样的数据: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95%有情人。也有相关的社会调查,公众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也是很严重的。中国社会调查所曾经做过一次调查,调查公民中有69.9%的人认为性贿赂现象是严重的,17%的人认为这种情况是非常严重,84.7%的人认为应当增加“性贿赂”罪。正是在这种情况之下,“性贿赂”的问题又被重新提上了媒体关注的焦点,应当说既有法律背景的问题,又有社会现实的问题…[详细]

 
□ 底线失守催生《四个严禁》

  社会底线规则失守催生《四个严禁》。底线规则失守表现在各种不言自明的规则失去了效力。这些规则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包括平时生活中必须坚持的道德信念、以及各种成文不成文的行规。这些底线秩序并不是什么高调的道德要求,也不是严禁人们趋利的乌托邦。而是任何社会运行都需要的底线规则,失去了这些底线规则,社会的有效运行就无从谈起…[详细]

 
□ 性贿赂已到了非发禁令的时候?

  “公安消防部队严禁在部队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财物分配中收受贿赂,包括提供性服务等非物质性利益……”公安部消防局发出通知,在全国消防部队实施《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首次在反腐倡廉中提到性贿赂,这让人不禁联想,“性贿赂”是否已越来越严重,或者已到了不得不发禁令的时候…[详细]

 
□ 当今社会“色腐”的特点

  在少数地方属于贪官好色现象的色情腐败已经到了疯狂的发指程度,发展极为迅速,从地下转向公开,“公费”色彩越来越浓,有结伙的发展趋势,就连司法腐败也烙上了色情的痕迹。对此,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体会议中非常愤怒地指出:“一些领导干部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简直到了利令智昏、胆大包天、无法无天的地步。”…[详细]

“性赂贿”的八大好处  


  为什么老板热衷于给贪官性贿赂呢?其中有哪些好处呢?

好处一:节约成本
  “送上一个漂亮的女人胜似送上一栋楼。”老板可能为某事需要送一笔很大数目的钱物。但如果能送上一个漂亮的女人,往往有事半功倍的效用。这为老板们节约了好多成本。

好处二:安插”探子”
  有老板给贪官送自己的“小姨子”、“表妹”等,是为了在贪官那里及早的得到有价值的信息。

好处三:让贪官恩情常记
  贪官在和被送女人“恩爱”的时候,自然而然会记起这些“红娘”们的好处的。

禁令能否杜绝“性贿赂”?

 
□ 靠禁令能杜绝性贿赂吗?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化,性贿赂越来越成为贿赂的重要形式。这种背景下,公安部首次在反腐倡廉中提到性贿赂,不能不说有积极的意义。但靠禁令能杜绝性贿赂吗? 禁令中规定的处罚很轻,或者根本就没有处罚。违反了禁令,该受到什么处罚,语焉不详。没有处罚,或处罚很轻,轻描淡写的纪律处分,能让那些干部敬畏这个禁令吗?…[详细]

 
□ “性贿赂”难以“禁”住

  把性贿赂纳入反腐范围,愿望无疑是美好的,也算是一种反腐思路的创新和进步。但具体到操作层面,如何监管?怎样执行?恐怕都会遇到显而易见的困难。“色字头上一把刀”,这是古人对我们的训诫,但吓不住那些“色胆包天”的人。要想真正遏制性贿赂,打击“色心不改”,光有“禁令”和“头上一把刀”是不够的,还必须让这把“刀”立即掉下来,把性贿赂中止在萌芽状态。…[详细]

 
□ 性贿赂,光有禁令还不够

  我国党政机关首次在反腐倡廉中提到性贿赂,无异于给公务员的当头棒喝,是吏治的一大进步。可是,这还只是一个禁令,没有法律效力。因此,笔者更期待尽早修改法律,把性贿赂纳入刑法,给性贿赂治罪提供法律依据,以避免无法可依的尴尬…[详细]

 
    

好处四:上了保险杠
  往往贪官接受了老板送的女人后,就好象被老板套上了套子。贪官从老板手中拿的钱可能无迹可寻,但一个大活人是不可能消失的。这样贪官就很容易被老板牵着鼻子走。

好处五:坐享其成
  好色的贪官往往不但物欲旺盛,而且性欲强烈,往往要物色一些“绝色美人”,有了老板来为其打点,坐享其成,何乐而不为呢?

 

“性贿赂”到入罪的时候了吗?

 

  □ 性贿赂该是入罪的时候了

  10年前,就“性贿赂”罪与非罪立法问题便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但10年之后,这个是是非非问题仍然处于热议之中,既然被人们如此关注,说明很有探讨的价值。10年光阴弹指一挥间,然而,在这期间所发生的重特大腐败案件中,尤其“省部级干部大案中,几乎每人都有情妇,‘性贿赂’目前在行贿犯罪中已相当普遍”。10年过去了,主导法律的权威人士对性贿赂仍未琢磨出个所以然,他们所持的态度和观点没有丝毫的松动和改变。“性贿赂”该是入罪的时候了 …[详细]

 
□ 检察官建议性贿赂入罪

  2006年10月25日,《检察日报》刊登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姜伟的文章,文章称,提供性服务等非财产性利益,有的也可以直接以金钱计算其价值,应将其界定为贿赂犯罪中的贿赂内容。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往往可以转化为金钱财物。即便是安排出国留学、提供性服务等非财产性利益,有的也可以直接以金钱计算其价值。凡此种种表明,非财产性利益与财产性利益并无本质区别,在广义上都属于不正当私利…[详细]

 
□ 性贿赂严禁不如严查和严处

  公安部的禁令固然有其积极意义,但与其一道一道出禁令,不如严查实打。没有严查实打,再多的禁令都是废话;有了严查实打,禁令会事半功倍。“宽以养民,酷以治吏”是中国的传统,千万别小看“裤腰带”这个生活作风,它可能就是万恶之源。因此,对于性贿赂,我们可以暂时撇开刑法,严厉打击、严厉查处。…[详细]

 
□ 打击性贿赂,需要法律及时跟进

  打击性贿赂,需要法律及时跟进,将其纳入法律打击的有效射程。“钱贿赂”可以量化,“性贿赂”同样不是虚无缥缈之物。以性侵蚀公共权力、交换权钱利益,双方都有明确的功利性目的、具体的利益交换要求。非物质利益贿赂与物质利益贿赂从来不是相互割裂或孤立存在的,将性贿赂等非物质性利益以贿赂予以认定,已成当今世界贿赂犯罪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和通例。这一点,我们还需要有清醒的认识…[详细]

 
    
好处六:保鲜工程
  前一段时间曾有一贪官,为了采阴补阳,绑架强奸了几十名少女。如今有这种思想的贪官大有人在,这些人错误的以为,找个年轻的女人,就可以返老还童,就可以益寿延年,没想到头来进了局子后,不但气血两空,而且人财两空。

好处七:很有面子
  十个贪官九个色,在这些贪官心目中,有一个漂亮的小秘,包一个绝色的二奶,是一件很有面子的事,在人前可以风光一把。

好处八:减轻了担子
  有些贪官整日担惊受怕,思想压力很大。这些压力也可以通过找女人来转移一些。
  这八个好处前四个是行贿者的好处,后四个是受贿者的好处,但无论这些行贿受贿者有多少好处,总是有一个坏处,那就是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且贪官的好处越多,国家和人民的损失也就越大。所以性贿赂及早入罪,是非常必要的,而且是大势所趋。[详细]

法门前什么挡住了“性贿赂”?

 
□ 性贿赂1次与100次各该怎么罚

  用法律来规制性贿赂,似乎是一个无法破解的难题,舆论一直在博弈,但达成共识看上去却遥遥无期。其中的纠结点在于:性贿赂无法适用"罪刑相当"原则。性贿赂1次与100次,因情结、性质、社会影响不同对其量刑应有所区别,总不能等量齐观吧…[详细]

 
□ 性贿赂入罪难道逼公权力去捉奸

   性贿赂确实应该入罪。但是,确立一项新罪名,不但要看应不应该,而且主要是看能不能施行。性贿赂难以取证。轻口供重证据是一条法律常识,如果没有证据,即使我们大家都心知肚明的事实,又如何去定罪。两人私下里的性交易,外人怎么知道?如果怀疑某两个人有性贿赂嫌疑,就可以安装摄像设备吗?合法地安装取证设备,应该办理合法的手续吧?但是,如果两个人在私人住所进行性交易,能够随意到别人家里安装取证设备吗?…[详细]

 
□ 婚外性行为退后一步是作风 性贿赂入罪难

  两个成年男女之间的婚外性行为,仅仅关乎道德而无关法律。而在这一点上,手握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也应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也就是说,很多时候,属于道德范畴的生活作风问题,不应当因婚外性行为的对象是否具有公职身份而有所区别。真正能让这种婚外性行为从生活作风问题转变成法律上的罪刑问题,前提只有一个,就是性交易也能是利益客体,并且当事人有以此谋求公职人员为不当行为的主观意图…[详细]

 
□ 性贿赂暂时写不进法律

  理论界、社会公众对性贿赂入不入罪有很多争论。从目前情况来看,部分法律界人士不主张性贿赂作为犯罪来看待,认为是属于道德范畴。而支持性贿赂入罪观点的人认为,性贿赂和物质性贿赂没有实质性的区别,一个是以非财产性形式体现的性,一个是以金钱、财物形式体现的,目的都是为了达到谋求个人和为他人谋求不正当的利益,也带来了社会危害性。《刑法》的原则是“罪刑法定”,也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刑法》中关于贿赂是指的提供物质性的物品,而非非财产性的。“性贿赂”要写进法律,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作依据。…[详细]

 
评“贪官爱让女人陪”  

不要让女人抢了贪官的风头
  笔者以为贪官“让女人陪一陪”,不值得大惊小怪,并不是为贪官玩女人说好话。作为一个真正的男人,对爱情坚贞,坚守一夫一妻,是做人的本份和应该坚守的道德底线。千里之堤,之所以会溃于蚁穴;首先出问题的是“堤”,如果“堤”不是豆腐渣工程,而是坚如钢,硬如铁,属铁壁铜墙,面对风吹雨打,胜似闲庭信步,蚁又如之奈何?因此,官贪之于女人,就好比鱼之于饵,经不起诱惑的,当然会致命。总结经验教训的时候,千万别只怪了那吸引眼球的“饵”。那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让女人抢了贪官的风头。(水漂)


打击“性贿赂”绝非无可作为

 

  □ 难也不能让“性贿赂”继续逍遥法外

  治理收受性贿赂,仅有一纸严禁,颇显得有些“温柔”,“严禁”一类全靠个人道德自觉和自律的政策,极有可能将拳头砸在了棉花上。即使是性贿赂首入反腐禁令,意义(或者说实际效果)又有多大?颇值得担心。要有更严厉的措施出台,或者将官员接受性贿赂按受贿罪量刑,才是实质性进步。反对者可能要说,对性贿赂定罪量刑不好量化,有人也许还要说,对性贿赂定罪量刑,取证也难,可是再难也绝不能听之任之…[详细]

 
□ “性贿赂”能否入罪激辩十年

   其实,关于性贿赂入罪的讨论,从10年前,即1996年刑法修订时便已经展开。据介绍,1996年修订《刑法》时,参加讨论的一些专家也曾提到增加“性贿赂罪”,但考虑到这与我国的传统文化观念有太大冲突,终未通过。6年前,在江苏常州召开了一场“刑法学研讨会”。一位与会者金卫东向会议递交了一份厚厚的论文《应设立“性贿赂罪”》。金卫东也从此被誉为:中国反“性贿赂”第一人…[详细]

 
□ “性贿赂入罪”还须弥合的空间

  实现法律辐射与制度弥合,是有障碍的。这个障碍,冯象先生在一篇叫做《性贿赂为什么不算贿赂》的文章结尾,说得很清楚——“性贿赂在当代中国享受的‘纯属道德范畴’的礼遇,则来自一种法治精英意识(或无意识?)的委婉辩解:通过维护《刑法》计赃论罪的原则和抽象的个人性自由的道德藩篱,将性贿赂圈在了腐败犯罪行为之外”。不难看出,性贿赂入罪,不论是打着道德调整的旗号,还是固守计赃论罪,都陷入传统的教条主义,把明明具备贿赂的犯罪特质行为,与《刑法》拉开上令人遗憾的距离…[详细]

 
□ 面对“色情腐败” 社会该怎么办?

  贪官“色腐”成为当今腐败分子的“三大流行病”——“色腐”、“贪财”和“怂子”之一,的确,单是从陈良宇这一个案来说,色情腐败已经到了非治不可的程度了。关键是怎么治理?严重的问题在于教育领导干部。作为当官的要锁住自己的欲望。要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抓住“苗头性问题”。法律也应该是与时俱进,不应该在这个问题上“见死不救”…[详细]

 
    
“贪官到哪老板到哪女人到哪”的定律必将打破!
  纵观钟建初的整个为官经历,我们不难发现,随着我国反腐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反腐手段的多样化,起初是从项目上,私人老板身上做为突破口,发展到从“特点关系人”身上找漏洞,到前几天的庞家钰的异地受审,随着反腐工作的进一步深入,今后还要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贪官到哪老板到哪女人到哪”的定律将肯定会被打破。清廉执政在各级政府部门不再是一句空话。(网络小丑星)

千万不要“让女人陪一陪”成为流行语!
  在评之批之的同时,千万不要“让女人陪一陪”成为流行语(或口头禅、玩笑话)。其负面影响可谓大矣:一是对党的干部队伍整体形象有损无益;二是对极少数心力不定的干部起到某种暗示提示作用;二是对绝大多数正派女人有不尊重之嫌;三是对未成年人更有不小的毒害性。(江万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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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为 令行禁止会是一个好开端

 
□ “性贿赂”进入反腐败视野的标本意义

  有必要向其他党政机关和单位推广。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职责和岗位极其重要,极易成为行贿者“腐蚀”的对象。如果监督管控不力,很容易成为腐败的高发区。公安部消防局的“四个严禁”内容有很强的针对性,尤其是明确将“性贿赂”纳入反腐视野,意义深远。在试行一段时间后,笔者以为有必要将此规定上升到部门规章的高度,以增强权威性…[详细]

 
□ 惩戒性贿赂纪律可先行一步

  公安部门关于严禁收受贿赂,包括提供性服务等非物质性利益的规定,应该说非常具有超前意识,直接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贿赂的定义接轨,突破了我国刑法把贿赂对象界定为财物的范围。而且纪律处罚比刑法处罚的范围更为广泛,完全可以先行一步…[详细]

 
□ 请给“性贿赂”禁令一些“宽容”

  希望一夜之间禁令就能产生巨大效果,显然也是脱离实际的想法。从实践来看,任何一项禁令或规定,要得到最大效果,都需要一个过程。比如党政机关干部不准上班期间玩游戏、不准中午饮酒、不准接受相关人员的请吃、娱乐等禁令,起初由于缺乏有效监督,以至不少群众怀疑。但随着监督机制的完善,尤其发挥了群众监督这一主渠道,使禁令的约束力大大提高,不少违反禁令的线索都来自群众举报。同样,“性贿赂”禁令,随着群众参与监督和监督机制的完善,必然会发挥最大效能…[详细]

 
□ 打击性贿赂,有法可依前先有章可循

  在有法可依之前,打击“性贿赂”只要有章可循,未尝不是一个既尊重了现有法律,又保证了一定打击力度的折中安排。而且,如果有更多的部门也像公安部消防局那样,积极探索以行政手段打击各种权色交易行为,说不定有助于立法机关丰富对贿赂的认识(比如将接受非物质性利益认定为受贿),最终能够推动“性贿赂”入罪也未可知…[详细]

 
网上民意  

  【网友】性贿赂入法是对的。绝不能以过去有功,就把此看成是小事,不应该功过相抵消。判了罪也并没有否定其功的存在。

  【网友】性贿赂比卖淫嫖娼对社会的危害更大,卖淫嫖娼是当事人自己的事,而性贿赂会损害无辜民众和国家利益。

【网友】对于性贿赂应该坚决严厉打击!这样才能纯洁我们的队伍!才能有效地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使我们的社会风气从根本上好转!使我们的干部更贴近人民群众!让人民的公务员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网友】贪官真的太可恨了,可恶![详细]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凌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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