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促进就业作为政绩考核“硬指标”
李金生代表指出,百姓就业事关千家万户的和谐、小康,因此促进就业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责任。各级政府应将就业规划、就业投入、就业培训等全部纳入促进就业的政府责任体系,并把促进就业作为一项考核“硬指标”加以执行。
灵活就业、非正规就业就是“上岗”
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解决就业再就业问题,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但是,龚世萍委员坦言,一些人员一找工作就想着要找“铁饭碗”,一谈就业就想着要进事业单位和大企业。其实,灵活就业、非正规就业就是“上岗”。
就业培训应成劳动者终身“课程”
周汉民委员对职业教育中的一些“怪”现象感到不解:一些职业教育学校想尽办法要转型成为本科教育学校;一些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院校则都想走科研型院校之路。由此,导致一些大学生和职校生竞争同一岗位;一些岗位则“有岗无人”。周汉民委员提出,国家要特别加大中等、高等职业教育的力度,以满足当前社会对技术型人才的需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就业机遇不断产生。然而,就业要求也随之“水涨船高”。劳动者素质无法满足就业要求,是导致目前就业结构性矛盾的主要原因。>>>[详细]
禁止歧视,需要明确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袁汉民也表示,目前就业促进法草案在解决就业歧视等问题上显得有些“软”,还要好好修改。袁汉民建议草案在解决就业歧视问题时,能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如果法律缺乏具体的反就业歧视措施,这部法律的法律效力会大打折扣。”郑功成委员表示,虽然不能寄希望于通过这部法律的施行全面解决就业歧视现象,但至少要在法律中对禁止就业歧视给出明确的信号和导向。>>>[详细]
改善就业环境促进公平就业
全国人大代表姜鸿斌:造成全国普遍存在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有很多因素,但首先是我们 的教育体制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这样的问题,第一是我们的教育要培养实用型的人才;第二就是要让大学生正确地估量自己在社会中的作用,正视自己的能力,在实践中增强自己的适应能力和生存能力。
全国人大代表唐晓青:大学毕业生应培养成熟的就业心理,根据社会需求设定自己的择业期望值。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为学生提供充足的就业信息。政府也应制定正确的政策,引导更多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偏远地区及中小城市去就业。
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学家厉以宁:针对大学生就业难问题,政府提供大量青年志愿者岗位,鼓励大学毕业生支边教学;同时,各高校在专业设置中应考虑与实际工作岗位挂钩,避免同一专业毕业生找工作僧多粥少局面的出现。
全国政协委员袁立本:改善就业环境、提高就业率,除了需要政府引导拓宽就业渠道外,以网络招聘等更加科学、高效的手段,实现企业与人才的对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因就业难带来的社会安全隐患,为减轻就业压力注入活力。
全国政协委员何悦:目前我国各地劳动力市场普遍存在较为严重的就业歧视,就业歧视已严重影响了公民就业权的实现、政府的威信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建议在《就业促进法》中加强反就业歧视的内容,明确“就业歧视”的定义,或者设立“公平就业”专章。>>>[详细]
就业是民生之本和安国之策,作为一个执政为民的政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绝不能对这样一个重大问题漠然视之。
大连市委党校教授 张道航:坚持“就业优先”原则
要实现新阶段的新目标,必须按照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处理增长与就业的关系时坚持就业优先的原则。当然,坚持就业优先也并不是说经济增长不重要,无论是作为扩大就业的前提和必要条件,还是从中国发展所要达到的目标看,经济增长目标都不可以放弃。但是,理论和发展经验都证明,坚持就业优先的原则,反而可以保证增长目标,反之则不然。总之,只有把促进就业作为经济增长的基本取向和动力机制,把扩大就业作为政府的优先目标,才能在经济增长的同时推动就业率的提升,“奥肯定律”也才会在中国灵验起来。>>>[详细]
湖南大学教授 王全兴:建立一个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王全兴认为,要实现这个立法宗旨,最重要的就是建立一个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并以法律的方式规定下来。过去,各个部门出台了各种促进就业的政策,包括鼓励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鼓励失业人员创业、为能吸纳特定人群就业的企业提供金融坚持和税后优惠等等。“但这些政策散见于各部门,各自为阵,没能形成一个统一的体系,影响了政策在解决就业问题上的效力。更重要的是,各种政策手段很多,但刚性的法律手段却很少,对各级行政主体缺乏约束力。”王全兴说。>>>[详细]
促进就业,政府责任至关重要
就业是民生之本,关系着我国的社会和谐发展。有鉴于此,王文珍研究员认为,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职责应包括七个方面:扩大就业机会、建立市场规则、改进就业服务、援助和保障弱势群体、纠正违法行为、处理就业争议和实施失业调控。就业是安国之策,实现比较充分就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有鉴于此,王文珍研究员认为,政府应将就业稳定和就业增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政府施政纲领和施政业绩的重要指标。>>>[详细]
不以“就业优先”的官员不称职
就业难困扰着无数家庭。今年,《就业促进法》(草案)将首次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这意味着解决就业问题,已被放在国家战略高度和立法层面。一位代表对此评论说,这意味着那些一味追求GDP,而不能真正实现“就业优先”的各级官员,将面临不称职的警示。>>>[详细]
就业增长应成政绩指标
政府有促进就业并确保就业增长的责任与义务。行政机关的效能指标将不能只是经济增长指标,同时也应当包括创造就业岗位和就业增长的指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再包办就业,不等于政府可以不管劳动者的就业,对就业问题采取积极而有效的行政干预是对人民负责任的政府的具体表现。因此,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各级政府有促进就业并确保就业增长的责任与义务,并将这一指标作为国家立法机关监督与考核行政机关效能的重要指标。换言之,行政机关的效能指标将不能只是经济增长指标,同时也应当包括创造就业岗位和就业增长的指标。我国GDP增长10%,但失业率8%—9%,很多人没有活干,政府要保证就业岗位增加,必然要有相应财政投入,把增加就业岗位摆到经济增长同等重要作用位置。>>>[详细]
特别策划:就业是和谐社会的民生之本
抓好就业和再就业事业,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抓好多个方面的工作,如发挥第三产业增加就业容量的巨大潜力、建立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长效机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创新公共就业服务模式等。加强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是保持社会稳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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