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新闻中心>>特别策划>>特别策划 2006年10月25日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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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策划:是什么催生出荒唐的政坛禁令?

人民网时政频道 谭福榕

  近年来,以公安部“五条禁令”为开端,迅速在全国各地形成了一股“禁令热”。据悉,江苏省某市在一天之内就有63个部门发布“禁令”。禁令的泛滥和一些荒唐禁令的出台,不由让我们产生疑问:依法治国只是停留在禁令上吗?

  别人有了禁令,我也得有禁令,这样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大有禁令泛滥之势,这不是禁令形象工程又是什么呢?

“禁令”崇拜催生荒唐禁令

●与法律背道而驰

荒唐禁令之一:“严禁用公款打麻将”

  地球人都知道,挪用公款是什么样的行为,2004年8月安康市建设局竟然需要用发放红头文件的形式来告知挪用公款是要受到惩处的。

点评:我国法律禁止赌博,任何形式和范围的赌博都是违法的,但是有的禁令对公务员与亲戚之外的人赌博禁止,对与亲戚之间的赌博却不禁止。这不是背法而行又是什么呢?

●混淆“上限”与“下限”

荒唐禁令之一:“海关官员不得庇护走私”

  海关官员的天职就是把好国门,打击走私只能说是他们份内的工作,庇护走私行为无疑是犯罪,自有国法来惩处,只是这样一句话堂而皇之地放在海关总署的五条禁令里,怎么看怎么别扭。

荒唐禁令之二:“中小学教师严禁奸污猥亵女生”

  这则条款出现在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和资阳区两个教育局颁发的“教师准则”内,很难想象这种完全已触犯了刑律的行为条款,却很不严肃地上了教育系统的“禁令”之中。

  点评:法律是最低行为规则,是“下限”,禁令则不同,禁令是在法律之上提出更高的具体要求,是“上限”。有些禁令混淆了这种“下限”与“上限”的关系,把法律的最低要求作为禁令的内容来规定,甚至比法律的要求还低。

  人们不禁要问:违法犯罪行为难道只接受内部惩处而可以逃避法律制裁吗?这样的禁令,究竟是在严惩还是在放纵违法犯罪人?

侵犯人的合法权利

荒唐禁令之一:“不按规定走路方式走路的要挨罚”

  四川新出台了一项交通法规《行人十二种走路方式要挨罚》,听起来颇有点搞笑味道:如横过没有人行横道的机动车道时,不直行通过,或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中途倒退、折返;未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超过二人通通要罚。

荒唐禁令之二:“报考女公务员,乳房要对称”

  湖南省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竟抛出“女性要第二性征发育正常,乳房对称,无包块等方为合格”的条款,去年就有20%的笔试和面试都合格的考生因为达不到这个要求而被刷掉。

  点评:人们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和保护的,不但其他人不能侵害其权利,禁令同样也不能侵害这种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权利,否则,禁令就成了侵权之令和违法之令。

●违背常理

荒唐禁令之一:“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在一起”

  《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曾经有过这么一则条款,但父女、母子、兄妹都属于这一范畴,难道他们也不能同住么?

荒唐禁令之二:“不准为男领导配女秘书”

  四川省政府不允许男领导配备女秘书的理由是因为,女秘书容易和男领导发生生活作风问题,从而在工作上影响男领导,既而导致领导失职或腐败,祸国殃民。

  点评:禁令应当是讲道理的,社会规则和人们的行为规范都是建立在社会常理基础之上。违背常理的怪禁令,往往建立在荒唐的逻辑之上。

“三无”反映禁令亟待规范

  为什么会出现上述这些荒唐、奇怪的禁令呢?原因无非有三:

一是无畏,自以为是。制定禁令的人们以为自己可以制造“大令”,根本就没有把法律的规定和人的权利放在眼里。

二是无为,搞形式主义。制定禁令也是一些部门和领导的工作成绩,为了满足其成就感和政绩感,搞出了许许多多禁令,至于这些禁令是否合理可行,很少有人再过问;而且,别人有了禁令,我也得有禁令,大有禁令泛滥之势,这不是禁令形象工程又是什么呢?

三是无知。一些禁令制定者们根本就不懂得禁令这类内部规范和纪律要求的属性特点。我们在有些禁令中,看到的不是严肃的纪律规范,而是折射出制定者们缺乏常识和素质不高的身影。 >>>[详细]

令人啼笑皆非的荒唐禁令

“不许哄抢游客,做彬彬有礼的猴子”

成都的龙池镇政府和龙池景区为猴子们制订了“礼貌山猴行为准则”:不许不礼貌,做到文明待客;不许哄抢游客,做到彬彬有礼;不许骚扰游客,尤其是女游客;要助人为乐。

 

"腰围2尺7以上在编民警将全部下岗"

  这是哈尔滨市公安局巡防支队6月初发布的一项瘦身命令。打造一支身体各项指标都能达到优秀的警察队伍,自然是好事,但考核的方法量腰围未免有点太原始了,腰围粗壮的人闪展腾挪,灵活无比的人多了去了,洪金宝就是一个。

 

“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乍一看,这条禁令无可厚非,可它偏偏出现在山东潍坊市审计局为整顿行风出台的“三条禁令”之中,跟在其后的条款是“违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限期调离或辞退、开除处分”,什么时候醉酒驾车这种违法行为改归审计局管了?即便是追加处罚,都属对同一责任人的重复处罚,于法无据。

 

特色标语

经典的: 结贫穷的扎,上致富的环。

吓人的: 宁可添座坟,也不添一人。

血腥的: 谁不实行计划生育、就叫他家

     破人亡。

粗俗的: 光缆无铜,偷盗有罪。

冷漠的: 人死债不烂,父债子来还。

劲爆的: 抢劫警车是违法的!

法 律 为 何 不 敌 禁 令 ?

只知“禁令”而不知有“法律”,是法制的悲哀。与其轰轰烈烈发布禁令,不如认认真真落实法律

●禁令何以受青睐

  为什么禁令之治如此为一些部门所热衷呢?我以为个中原因极其复杂。禁令的制定者动机一般是纯正的,是想把事情办好。对于这一点,绝大多数民众也不会怀疑。对于每一个禁令,我们都可以看到它具有很强的内容明确性、对象针对性和执行坚定性,在这方面法律的确自叹不如。当然,法律也不能都制成如禁令一般。可是,禁令所禁之事,有哪一项真的被禁住了?比如公款吃喝、公车自用之禁令,究竟产生了多大的实际效果,我们没有多少人是看好的。所以,我们不能轻易否认一些禁令制作者没有“作秀”之嫌。以当下的事实而言,禁令所禁止之事,实际上并没有为之所禁,有的稍稍收敛一点,正在静以观变;有的变着法子钻禁令的漏洞或者打擦边球,从早年用山珍海味做成的“四菜一汤”,到当下附送黄金刀叉的“中秋月饼”,明眼人一看都知道那是怎么一回事。

  法律之所以不敌“禁令”,与我们的思想方法有关。禁令简单明确,执行没有裁量余地,操作起来不需要如法律那样严密的斟酌。它为服从者设定的是义务,没有与之相匹配的权利,所以,实施起来也没有法律那样麻烦。况且每一项禁令的出台,都会制造出一个有利于禁令实施的氛围,用百姓的话来说叫“风头上”。所以,某人如果犯了禁,他自己以及旁人都可能认为撞上了“倒霉”的事,一般不会做提出什么申诉之类的事。这样的话,领导也觉得拿“禁令”整治很省心。于是,遇上需要整治的事由时,就热衷于制定颁发几条禁令,以示其整治的决心。如果适当地借助媒体配合禁令的实施,既可以在社会公众心目中重树其形象,又可以总结为其任内的一项政绩。与法律比起来,禁令确实相当实用。

“禁令治国”终不可取

  被禁者是否认同禁令,这是禁令是否能够产生实效的前提。禁令往往是权力结构体系中位高者向低位者发出的、必须服从的命令。这种命令往往是限制或者剥夺服从者既得的一些利益,如果服从者不能获得相应的补偿,他就不可能认同这样的禁令。服从者出于外界压力服从了禁令,但是他们可以通过戏谑、调侃的言行,来营造一个软化禁令的氛围,使禁令成为茶余饭后嘲讽的对象。在这样的环境下,随着时间的推移,禁令之威也就渐行渐远,所禁之事“涛声依旧”,禁令也就成了挂在墙上的纸老虎了。>>>[详细]

专家:禁令完全是无奈、应急之举

  禁令的泛滥与社会背景有着密切的联系。如计划经济时代,像类似的禁令颁布的就很少。在高度集权的时期,人们都自觉的遵守规定和纪律,不需要太多通过三令五申的禁令来约束行为。而当今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经济处于转轨时期,国有企业处于转制时期,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旧的秩序被打破,新的秩序没有建立,社会出现了“失范”现象,很多法律条文面临修改以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在社会价值观、价值取向比较混乱的情况下,很多人感到无所适从。由于法制的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律惩治力度不够的现象非常普遍,法律的权威性和神圣性受到挑战,培育了国人法制观念非常淡薄的这一社会土壤,所以针对性强、便于管理的禁令就不断出现。表面上看是上级对下级的强力约束,其实背后反映了我们在公共管理方面已经面临局部失控,需要通过强调最低底线的方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这个角度来看,禁令完全是无奈、应急之举,也确实能起到一些作用。

  其实禁令的泛滥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一些部门的懒政作风,引起被禁者不满的主要是政府的“一刀切”,面对一些纷繁复杂的问题,这种做法往往显得干净利落和方便快捷,于是禁令成了管理的强势思维。政府应是服务型政府,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依据情况分类制定禁令,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将禁令细化使其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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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禁令虽有优点,却是权宜之计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陆兴表示,中国长期形成的条块划分,与下级对上级负责的组织格局,使得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有相对较强的效率,而法制的不健全和这种机制下的外部监督缺位,使得以常规的法律手段无法达到应有的效果,于是禁令大量出现。在当今来说,是非常必要的。加之公务员对于法律了解、学习的机会不多,在禁令中重复已有条例,这也是可以理解的。“对于禁令作秀之说,我觉得不可思议,显示政绩完全可以利用其他更好的方法。”

湖南纪委副秘书长唐东平告诉记者,由于禁令规定易于操作,执行起来又直接有效,在实际运用中比较普遍。禁令的内容几乎多属常规的行为规范,而非法律规范、约束的范围,大都不在法律管辖范畴之内,因此,通知、禁令等行政手段就成为惟一的管理和约束手段。大多数禁令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规范了执法行为,改进了机关形象,人民群众比较满意。

所有被采访的官员最后都无一例外的表示,禁令虽然有它的一些优点,但都是权宜之计,它是中国从“人治”走向“法治”的一个过渡的阶段,存在的问题也确实不少。江苏省如皋市公安局丁亚民认为,针对当前某些公务员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今后需要多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和教育。随着法律的完善和一系列制度的建设,依靠法律的权威来治理国家的这一天不会太远。>>>[详细]

(责任编辑:谭福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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