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口演绎“临时性强奸”背后的权利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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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03日14:08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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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避免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在“网络流行语”中流失,就必须加强裁判说理。当然,“说理”的前提是有理可说,若是裁判本就不公,连法官都觉得无理可说,那么网民也就无从质疑,只好去“临时性顶一下”网络热词玩玩了。
继“躲猫猫”、“俯卧撑”、“期实马”之后,“临时性强奸”在短短三天时间里迅速成长为新网络流行语。网民争相戏谑“临时性”一语,“临时性顶一下”、“临时性转一个”、“临时性路过”、“临时性不发表意见”、“临时性灌下水”等等风行网络。
和“躲猫猫”、“俯卧撑”、“期实马”一样,“临时性强奸”也产生于具体的个案。在这些网络流行语的背后,潜伏着的是网民同样的公正焦虑。对司法的不信任总是透过一些超越常识的个案集中宣泄出来。与“临时性强奸”相关联,是浙江两名协警因强奸而获刑各三年。按刑法的规定,如两人强奸被认定为“轮奸”,刑期至少在十年以上。法院轻判的理由是,“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正是这里的“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被网民演绎为“临时性强奸”并风行一时。
当然,上述理由的说明引用自报道。根据网民披露的判决书原文,可以进一步看到,“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实则为该案辩护律师的辩护用语。据《都市快报》11月1日报道,面对网友暴风雨般的质疑,南浔法院证实,上级法院将对此案展开调卷审查,审查程序已经启动。南浔法院有关人士解释称,“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这一说法,“不是法律专用词语,是辩护人自己归纳出来的。”按这位法官的理解,辩护人想要表达的本意是,被告人是无预谋的、临时起意的犯罪。在他看来,法院采纳的是被告人“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的辩护意见,而不是说把它作为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来运用或创设。
问题在于,这些“道理”法院为何不在判决书中予以说明?相反,法院在判决书中“采纳”了辩护律师的上述辩护意见,从而让记者和公众感觉,“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就是法院的最终意见。“采纳”也是一种认同,将责任全部推向辩护律师是无法交待的。
当然,更为关键的因素在于本案的判罚是否做到“罪刑相适应”。作为一个法律术语,“临时起意”本身完全找不到成为“网络流行语”的内在元素。但“临时起意”被演绎为“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进而成了两犯罪人从轻处罚的原因之一,就有了引发网络舆情井喷的因由了。网民通过戏谑“临时性××”,实则表达的是对司法公正的不信服。
故而,网民将“临时性的即意犯罪”演绎为“临时性强奸”,虽有过度阐释之嫌,却又在普通人的情理之中。“临时性强奸”指向的批评对象,并不是这一新词,而在于:法院同意辩护律师关于“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一说,是否有为犯罪人开脱之嫌?两名协警如无犯罪预谋,为何要将醉得不省人事的被害人送往宾馆开房?“先后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为何又不构成轮奸?这些影响被告人最终判罚的关键情节在已公开的判决书中似乎都找不到有说服力的答案。报载上级法院正在调卷审查,审查的重点恐怕就应围绕上述网民质疑的焦点来进行。
“临时性强奸”也再度暴露了中国司法实践中的怪现状———“判决不说理”。审判是定分止争的艺术,定分止争、实现公正的前提就是“说服”。要避免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在“网络流行语”中流失,就必须加强裁判说理。当然,“说理”的前提是有理可说,若是裁判本就不公,连法官都觉得无理可说,那么网民也就无从质疑,只好去“临时性顶一下”网络热词玩玩了。(王 琳)
继“躲猫猫”、“俯卧撑”、“期实马”之后,“临时性强奸”在短短三天时间里迅速成长为新网络流行语。网民争相戏谑“临时性”一语,“临时性顶一下”、“临时性转一个”、“临时性路过”、“临时性不发表意见”、“临时性灌下水”等等风行网络。
和“躲猫猫”、“俯卧撑”、“期实马”一样,“临时性强奸”也产生于具体的个案。在这些网络流行语的背后,潜伏着的是网民同样的公正焦虑。对司法的不信任总是透过一些超越常识的个案集中宣泄出来。与“临时性强奸”相关联,是浙江两名协警因强奸而获刑各三年。按刑法的规定,如两人强奸被认定为“轮奸”,刑期至少在十年以上。法院轻判的理由是,“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正是这里的“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被网民演绎为“临时性强奸”并风行一时。
当然,上述理由的说明引用自报道。根据网民披露的判决书原文,可以进一步看到,“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实则为该案辩护律师的辩护用语。据《都市快报》11月1日报道,面对网友暴风雨般的质疑,南浔法院证实,上级法院将对此案展开调卷审查,审查程序已经启动。南浔法院有关人士解释称,“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这一说法,“不是法律专用词语,是辩护人自己归纳出来的。”按这位法官的理解,辩护人想要表达的本意是,被告人是无预谋的、临时起意的犯罪。在他看来,法院采纳的是被告人“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的辩护意见,而不是说把它作为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来运用或创设。
问题在于,这些“道理”法院为何不在判决书中予以说明?相反,法院在判决书中“采纳”了辩护律师的上述辩护意见,从而让记者和公众感觉,“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就是法院的最终意见。“采纳”也是一种认同,将责任全部推向辩护律师是无法交待的。
当然,更为关键的因素在于本案的判罚是否做到“罪刑相适应”。作为一个法律术语,“临时起意”本身完全找不到成为“网络流行语”的内在元素。但“临时起意”被演绎为“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进而成了两犯罪人从轻处罚的原因之一,就有了引发网络舆情井喷的因由了。网民通过戏谑“临时性××”,实则表达的是对司法公正的不信服。
故而,网民将“临时性的即意犯罪”演绎为“临时性强奸”,虽有过度阐释之嫌,却又在普通人的情理之中。“临时性强奸”指向的批评对象,并不是这一新词,而在于:法院同意辩护律师关于“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一说,是否有为犯罪人开脱之嫌?两名协警如无犯罪预谋,为何要将醉得不省人事的被害人送往宾馆开房?“先后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为何又不构成轮奸?这些影响被告人最终判罚的关键情节在已公开的判决书中似乎都找不到有说服力的答案。报载上级法院正在调卷审查,审查的重点恐怕就应围绕上述网民质疑的焦点来进行。
“临时性强奸”也再度暴露了中国司法实践中的怪现状———“判决不说理”。审判是定分止争的艺术,定分止争、实现公正的前提就是“说服”。要避免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在“网络流行语”中流失,就必须加强裁判说理。当然,“说理”的前提是有理可说,若是裁判本就不公,连法官都觉得无理可说,那么网民也就无从质疑,只好去“临时性顶一下”网络热词玩玩了。(王 琳)
(责任编辑:高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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