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规定对重婚生育者征收6至8倍社会抚养费
2007年09月30日08:11 来源:湖南在线-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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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新时期出现的名人超生等一些计划生育问题?昨日,备受关注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经过多番审议修订,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重婚生育六至八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关于超生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修改为:“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超生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也不得晋升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因此,在“国家机关”后增加了“人民团体”,同时,根据审议意见删去了该项中的“不得授予荣誉称号”。
因此条例增加一项:“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不得录用、招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晋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职务。”另增加,“在推荐和介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被推荐人或者候选人如果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当如实介绍,不得隐瞒。”
不承认超生可进行亲子鉴定
增加“对有一定证据证明违法生育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当事人拒不承认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并做好保密工作,当事人应当配合。”“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及当事人因技术鉴定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上述费用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
冒名参加孕检最高可罚一万元
有关部门提出,对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太轻,因此,将该处修改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增加“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伪造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相关链接:
已婚妇女妊娠十四周打胎须有证明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规定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拟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时要出示有关证明,不利于违法怀孕者终止妊娠。因此修改为“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改为“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已婚妇女。”
另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聘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或者将房屋出租给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并配合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取消生育间隔
原十九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的,生育妇女的年龄必须在25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必须在四年以上等。此次修改,删去第十九条,取消生育间隔,体现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做人类辅助生殖需有不孕(育)症诊断书
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可以依法选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医疗机构施行人类辅助生育技术,必须查验受孕者的生育证和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确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育)症诊断书。
男方落户女方享有的待遇未作规定
关于农村男方到独生女方家结婚落户,以及农村独生女户、两女结扎户的夫妻随女儿到女媚所在的村落户,享有与所在村居民同等待遇。此条,没有增加,考虑到农村男方到独生女方结婚落户,《婚姻法》有规定。夫妻随女儿到女婿所在村落户,享有与所在村居民同等待遇,在基层难以执行,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所以没有增加。 (记者 周华平 实习生 倪满园)
重婚生育六至八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关于超生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修改为:“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超生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也不得晋升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因此,在“国家机关”后增加了“人民团体”,同时,根据审议意见删去了该项中的“不得授予荣誉称号”。
因此条例增加一项:“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不得录用、招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晋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职务。”另增加,“在推荐和介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被推荐人或者候选人如果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当如实介绍,不得隐瞒。”
不承认超生可进行亲子鉴定
增加“对有一定证据证明违法生育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当事人拒不承认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并做好保密工作,当事人应当配合。”“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及当事人因技术鉴定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上述费用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
冒名参加孕检最高可罚一万元
有关部门提出,对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太轻,因此,将该处修改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增加“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伪造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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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妇女妊娠十四周打胎须有证明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规定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拟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时要出示有关证明,不利于违法怀孕者终止妊娠。因此修改为“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改为“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已婚妇女。”
另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聘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或者将房屋出租给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并配合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取消生育间隔
原十九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的,生育妇女的年龄必须在25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必须在四年以上等。此次修改,删去第十九条,取消生育间隔,体现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做人类辅助生殖需有不孕(育)症诊断书
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可以依法选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医疗机构施行人类辅助生育技术,必须查验受孕者的生育证和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确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育)症诊断书。
男方落户女方享有的待遇未作规定
关于农村男方到独生女方家结婚落户,以及农村独生女户、两女结扎户的夫妻随女儿到女媚所在的村落户,享有与所在村居民同等待遇。此条,没有增加,考虑到农村男方到独生女方结婚落户,《婚姻法》有规定。夫妻随女儿到女婿所在村落户,享有与所在村居民同等待遇,在基层难以执行,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所以没有增加。 (记者 周华平 实习生 倪满园)
(责任编辑:苏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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