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规定的公告
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2008年第25号
2008年10月10日11:07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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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1mg/kg,高于1mg/kg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
二、液态奶(包括原料乳)、奶粉、其他配方乳粉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2.5mg/kg,高于2.5mg/kg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
三、含乳15%以上的其他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2.5mg/kg,高于2.5mg/kg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
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八年十月七日
| (责任编辑:徐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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