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收取的费用不存在二次收费的问题

2008年07月22日15:39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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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信息收费政策有说法

  发改委:收费标准未制定前 政府信息都将免费提供

  人民网北京7月22电(记者 方华明) 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副司长许昆林财政部综合司副司长苑广睿今天下午针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过程中的收费政策与网友在线交流。针对网友提出的税收来源于纳税人,政府信息公开如果收费是否存在二次收费的问题他们做了合理的解释。

  当网友问,政府部门的办公经费、人员工资、行政开资的各项费用是国家拨付,国家的钱是来源于税收,税收是我们老百姓的钱。政府部门下发了新的政府信息,就应该免费给老百姓看,如果还要收费是不是就是二次收费了? 苑广睿首先肯定了网友说的有道理,认为上述费用应该都是来源于全体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收,包括公务员的工资、办公经费都是如此的。同时他有进一步解释,实际上我们所提供的一些相关的信息,比如我们通过一些载体:复印件、光盘等载体提供,这些都是费用,这些费用都在办公经费里面,都是公共资源。利用这些公共资源主动公开的信息,是为所有纳税人服务的,是完全免费的,但依个别公民、企业或组织出于其特殊需要申请公开的信息,是为特殊群体提供的特别服务,这部分服务成本就不应由全体纳税人来负担,向其收取适当的费用,这不应该说成是二次收费。

  苑广睿还举例说明,比如我们要出台税收政策、个人所得税政策,我们需要把政策放到我们财政部的门户网站上,如何征收、管理都有详尽的解释,在网上大家都可以免费地共享这些信息。但是有一些特殊需要的人,比如可能有些人有一定商业用途的,他们可能需要更多、更详尽的政府信息,以满足商业用途,如果我们要不对其进行收费的话,实际上就是公共资源被少数或者有部分特殊需要的公民或者法人所享受,因此,需要对满足少部分人的信息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各国也都是如此,比如美国如果用于商业用途需要提供政府信息都需要收费。

    对于是否属于二次收费的问题,许昆林也作了简单的补充。他说,因为政府信息公开收费的部分只是限定在主动信息公开之外的,满足生产生活科研特殊需要的,这个特殊需要就等于是政府为有特殊需要的这部分特定人群提供的服务,如果这方面不收费的话那对其他更广大的公众来说就是不公平的,因为政府的资源是公众共享的资源,如果要拿这些资源满足特殊需要的话也要投入相当的成本,这个成本就要收回来。

(责任编辑:方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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