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发文:
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属违规行为
2007年05月31日05:48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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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遭歧视 起诉诺基亚索赔50万
22名员工携带乙肝病原被辞续:3名员工索赔50万
两部委: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就业权利
我们为什么要反就业歧视
今后,一般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今天宣布,该部与卫生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各级劳动部门和医疗机构共同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据悉,《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记者刘声)
| (责任编辑:赵鸿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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