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法制办和文化部负责人解读新版演出管理条例 |
| 演出管理条例严禁“假唱” 将追究“公款追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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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7月27日讯 记者徐馨报道:近年来,我国演艺市场日渐兴旺,在引进和自创的文艺演出日渐增多的同时,也出现了演员假唱、领导干部“公款追星”或个人借“义演”之名牟利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将用法律制度加以约束,更好地维护观众和演职人员的正当权益,促进演艺市场进一步繁荣。
在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和文化部有关负责人就新条例进行了解读。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汪永清介绍说,针对一些地方官员花巨款邀请演艺明星到本地区演出的“公款追星”行为,新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着力杜绝这一在文化领域出现的“公款消费”。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不得资助、赞助或者变相资助、赞助营业性演出,不得用公款购买营业性演出门票用于个人消费。条例还对违反规定进行“公款追星”的个人和单位的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汪永清指出,这些“公款追星”现象实际反映出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在执政理念和作风建设上的偏差缺失”,中央政府正在从制度上对他们予以纠正。
根据新条例,今后有“假唱”行为的个人或演艺团体将被吊销营业执照;以义演为名谋求非法经济利益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条例明确指出,以假唱欺骗观众的,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将被公之于众;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两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两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文化部副部长孟晓驷表示,运用技术手段鉴定“假唱”将成为文化部门下一步工作的重点。
《人民日报》 (2005年07月28日 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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