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  

最高法:破解“申请再审难” 杜绝“申请再审乱”

  

2008年12月02日05:27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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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再审申请书应载内容

  ●5日内应当完成受理登记

  ●明确“指定再审”与“指令再审”

 

  本报北京12月1日电  (记者刘晓鹏)最高人民法院11月30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共43条,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表示,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利于确保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审判监督程序部分的顺利实施,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进一步落实。

  民事诉讼法第180条虽然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但是实践中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哪些事项,再审申请书应当附随提供哪些材料,并不明确。各地在操作中比较混乱,造成“申请再审难”和“申请再审乱”两种状况。

  为此,司法解释明确再审申请书在形式上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原生效裁判文书案号、法定再审事由和支持的事实及理由、具体再审请求等内容,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原审裁判文书以及相关身份证明。

  同时,对于不符合形式条件的再审申请书和材料,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再审人补充或者改正。这样,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了解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有效信息,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司法解释明确,在收到申请再审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后的5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完成受理登记手续,并应当同时向申请再审人和对方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等受理材料,确保双方当事人的诉讼知情权。

  司法解释规定,根据法条规定和立法本意,将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明确为一般由本院提审。为了减轻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和再审审理的压力,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将裁定进入再审的案件交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称为“指定再审”;交与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称为“指令再审”。以便审判实践的具体操作,并对二者分别作必要限制。

(责任编辑: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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