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否认通过电子监管码获利遭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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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9月01日06:21 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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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终于首次公开回应电子监管码事件,表示总局并未从中获得一分一厘的收益,同时宣称已退股中信国检。
对此,防伪企业及代理律师周泽昨天发表公开声明,质疑总局的回应。
焦点一 是否属于强迫交易
【总局说法】当初是应另两家股东的要求,按30%参股,与中信集团和中国电信组建了中信国检公司。参股只是一个形式,是为了全过程参与研发建设,既没有投入一分钱,又没有收取一分钱利益。电子监管网在实际运营中,除入网企业向中信国检公司缴纳600元费用外,没有向入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企业质疑】作为状告国家质检总局的8家防伪企业之一,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龙刚认为,既然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是应两家企业的要求参股成立公司建设电子监管网的,就说明成立电子监管网是两家公司基于营利的考虑而拉质检总局参与经营的。中信21世纪的公告也说得很清楚,合资公司会向消费者收取查询费用,另向制造商收取数据管理、编配独有编码及可能收取会员费用。
防伪企业代理律师周泽说,质检总局规定9大类69种产品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多达数十万家)无论需不需要防伪,都必须购买他们的服务。质检总局用行政权力推广电子监管网,强制企业加入并交费,这叫强迫交易。
焦点二 是否涉嫌权力寻租
【总局说法】今年4月14日正式提出退出股份,并于4月17日对外公布。
【企业质疑】防伪企业在声明中称,“在企业提出司法诉讼、媒体大量曝光背后的利益链条后,质检总局才提出要撤股,这就好像受贿行为被司法机关发现后表示要退赃一样”。
中信21世纪公告显示,中信国检董事会9名董事两名由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委任,公告还颇耐人寻味地表示:“由于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对运作合资公司甚为重要,故倘缺乏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之参与,董事相信本公司不会订立合资协议”。
防伪企业代理律师周泽说,中信21世纪为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垫资与其成立合资公司,并使国家质检总局在不出资的情况下享有30%股权的利益,交换的正是国家质检总局的政策支持,“这实际上就是权力寻租”。
周泽表示,他于今年7月17日通过名索网(北京市工商局于2005年推出的企业信息公众查询系统)查询发现,目前工商登记显示国家质检总局仍是中信国检的股东。
昨天,质检总局官网显示,作为推动中信国检业务的总局产品质量电子监管推进领导小组成员依然包括陈晓颖。而陈晓颖同时是中信21世纪有限公司的执行副主席、中信国检董事长、全国政协委员。
焦点三 是否违背反垄断法
【总局说法】在电子监管网推进之初,国家质检总局征求过部分防伪企业的意见,欢迎防伪企业参加电子监管网建设。
在推进电子监管网建设过程中,国家质检总局既不存在滥用行政权力的问题,也没有排除、限制竞争,而是一直对愿意参与电子监管网建设企业尤其是防伪企业敞开大门。
【企业质疑】防伪企业声明中称“上述说法严重失实”。实际情况是,质检总局在推广电子监管网之初并没有征求过任何防伪企业的意见或欢迎任何防伪企业的参与。防伪企业为了保障自身的生存权利,在反复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被迫于2008年8月1日提出司法诉讼后,质检总局才在8月2日、6日两次约见防伪企业,并明确提出“希望防伪企业能够撤诉,总局可以考虑让防伪企业共同参与,具体的方案大家可以商议”。
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龙刚说,“电子监管网的权属是属于中信国检的,中信国检是一家以营利为目的、独立的法人实体,我们这些其他防伪公司也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我们凭什么要加入中信国检的电子监管网呢?”
龙刚说,“让防伪企业加入电子监管网,一并作为技术保障和服务机构并收费,是让防伪企业一起参与他们的违法行为,在我们完全无法参与到中信国检公司的情况下,质检总局所谓的‘电子监管网愿意对防伪企业开放,欢迎大家参与’的说法纯属无稽之谈。”
声明中称,无论国家质检总局是否在中信国检持股,其动用行政权力去推广中信国检经营的电子监管网,对经营同类网络的其他公司来说,都是在限制和排除竞争行为,都是违背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
本报记者 胡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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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防伪企业及代理律师周泽昨天发表公开声明,质疑总局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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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质疑】作为状告国家质检总局的8家防伪企业之一,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龙刚认为,既然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是应两家企业的要求参股成立公司建设电子监管网的,就说明成立电子监管网是两家公司基于营利的考虑而拉质检总局参与经营的。中信21世纪的公告也说得很清楚,合资公司会向消费者收取查询费用,另向制造商收取数据管理、编配独有编码及可能收取会员费用。
防伪企业代理律师周泽说,质检总局规定9大类69种产品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多达数十万家)无论需不需要防伪,都必须购买他们的服务。质检总局用行政权力推广电子监管网,强制企业加入并交费,这叫强迫交易。
焦点二 是否涉嫌权力寻租
【总局说法】今年4月14日正式提出退出股份,并于4月17日对外公布。
【企业质疑】防伪企业在声明中称,“在企业提出司法诉讼、媒体大量曝光背后的利益链条后,质检总局才提出要撤股,这就好像受贿行为被司法机关发现后表示要退赃一样”。
中信21世纪公告显示,中信国检董事会9名董事两名由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委任,公告还颇耐人寻味地表示:“由于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对运作合资公司甚为重要,故倘缺乏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之参与,董事相信本公司不会订立合资协议”。
防伪企业代理律师周泽说,中信21世纪为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垫资与其成立合资公司,并使国家质检总局在不出资的情况下享有30%股权的利益,交换的正是国家质检总局的政策支持,“这实际上就是权力寻租”。
周泽表示,他于今年7月17日通过名索网(北京市工商局于2005年推出的企业信息公众查询系统)查询发现,目前工商登记显示国家质检总局仍是中信国检的股东。
昨天,质检总局官网显示,作为推动中信国检业务的总局产品质量电子监管推进领导小组成员依然包括陈晓颖。而陈晓颖同时是中信21世纪有限公司的执行副主席、中信国检董事长、全国政协委员。
焦点三 是否违背反垄断法
【总局说法】在电子监管网推进之初,国家质检总局征求过部分防伪企业的意见,欢迎防伪企业参加电子监管网建设。
在推进电子监管网建设过程中,国家质检总局既不存在滥用行政权力的问题,也没有排除、限制竞争,而是一直对愿意参与电子监管网建设企业尤其是防伪企业敞开大门。
【企业质疑】防伪企业声明中称“上述说法严重失实”。实际情况是,质检总局在推广电子监管网之初并没有征求过任何防伪企业的意见或欢迎任何防伪企业的参与。防伪企业为了保障自身的生存权利,在反复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被迫于2008年8月1日提出司法诉讼后,质检总局才在8月2日、6日两次约见防伪企业,并明确提出“希望防伪企业能够撤诉,总局可以考虑让防伪企业共同参与,具体的方案大家可以商议”。
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龙刚说,“电子监管网的权属是属于中信国检的,中信国检是一家以营利为目的、独立的法人实体,我们这些其他防伪公司也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我们凭什么要加入中信国检的电子监管网呢?”
龙刚说,“让防伪企业加入电子监管网,一并作为技术保障和服务机构并收费,是让防伪企业一起参与他们的违法行为,在我们完全无法参与到中信国检公司的情况下,质检总局所谓的‘电子监管网愿意对防伪企业开放,欢迎大家参与’的说法纯属无稽之谈。”
声明中称,无论国家质检总局是否在中信国检持股,其动用行政权力去推广中信国检经营的电子监管网,对经营同类网络的其他公司来说,都是在限制和排除竞争行为,都是违背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
本报记者 胡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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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则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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