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部委:严格限定政府信息收费 只收3项 不得盈利
2008年07月23日09:06 来源:人民网-《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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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张向永、实习生施晓萌报道:7月22日,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副司长许昆林和财政部综合司副司长苑广睿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针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过程中的收费政策,特别是备受关注的“政府公开信息可收取检索费、复制费和邮寄费”等问题进行解答。
许昆林和苑广睿在专访中表示,只有依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申请提供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之外的信息才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并且严格限定只能收取检索费、复制费和邮寄费等三项费用。
苑广睿表示,依申请公开信息是满足了特殊人群的特殊需要,其成本不能由全体纳税人负担,收费是为避免个别主体占用更多公共资源。他进一步解释说,依个别公民、企业或组织出于其特殊需要申请公开的信息,是为特殊群体提供的特别服务,这部分服务成本就不应由全体纳税人来负担,向其收取适当的费用,这不应该说成是二次收费,而且收取的费用要及时全额纳入国库。许昆林介绍,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实际上是许多国家普遍实行的一项政策,目前许多国家在法律上都明确规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需要缴费。他认为,收费是为了体现公平、公开和效率的原则,应该不会抑制到老百姓要求信息公开的热情。
许昆林表示,这次收费标准委托地方来制定,地方可以根据当地的情况,采取适当的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制定合理的标准。他还表示,信息公开收费的制定标准有一个原则规定,就是只能是补偿成本,不能有盈利。苑广睿强调,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和提高,并要在显著位置明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同时,在收费的时候,各级行政机关都要向申请人开据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以确保收费的合法性。目前各省都还没有制定出相关收费标准,在具体的收费标准和缴费办法没有制定和公布之前,政府提供信息都是不收费的。
许昆林和苑广睿表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不公开的是少数的一部分信息。群众可通过上网、邮寄等多种渠道要求政府提供信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群体人员可以凭借相关的有效证明直接获取一些书面或者有媒体载体的信息。
| (责任编辑:方华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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