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款物接收发放全过程公开透明
| 本报记者 潘跃 |
2008年06月03日02:39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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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的主体: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红十字会等公募基金会
《办法》规定,以下部门应当公开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使用信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级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经民政部门批准开展募捐活动的其他公募基金会,向以上几个部门和单位移交接收捐赠的其他社会组织。
民政部负责对中央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其他经民政部批准开展募捐活动的公募基金会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的汇总统计,报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统一发布。
公开的内容:
救灾款物的来源与数额
分配使用的去向与用途
《办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以下事项:上级政府拨付的抗震救灾资金数额、分配情况;本级政府安排的抗震救灾资金数额、分配情况;接收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的来源、数额,分配去向、用途、数额;接收抗震救灾捐赠物资的来源、数额,分配去向、用途、数额;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各接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以下事项:接收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的来源、数额,分配去向、用途、数量及使用结果;接收抗震救灾捐赠物资的来源、数额,分配去向、用途、数额;发放资金、物资的流程;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灾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负责公开以下事项:受灾群众的救助条件,受灾群众的救助标准,救助对象名单,上级拨付、发放的抗震救灾资金数额、物资的来源、种类和数额,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公开的形式:
公报发布会等有效方式
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办法》规定,公开的方式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主要形式有: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公开,村务公开栏公开,政务公开栏公开,报刊、广播、电视公开,其他有效方式公开。主动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开,重要事项应当随时公开。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发放抗震救灾款物应当逐次公开。
《办法》规定,在信息公开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欺骗群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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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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