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我国拟规定保安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身
草案明确规定保安员“七个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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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2月26日05:21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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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规定保安任职条件 无刑事处罚等不良记录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保安不得违法搜身扣财物
人民网北京2月25日电 (记者石国胜)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对于安全的需求日益提高,专业化的保安服务近年来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为将保安服务纳入法制轨道,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天对外全文公布《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虽然保安服务对于经济建设、增加就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需要加以规范的问题:一是大量非公安机关批准的保安组织及其保安人员未能纳入公安机关的管理;二是保安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违法犯罪情况时有发生;三是保安员缺乏培训,在服务过程中因服务不规范引发矛盾,甚至形成诉讼或者酿成刑事案件;四是保安员的正当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甚至牺牲、负伤后都得不到应有的待遇。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公安部经请示国务院,决定对现行的保安服务公司只能由公安机关经办的政策加以调整,公安机关由经办保安服务公司转为监管保安服务活动,并据此起草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送审稿)》。
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公安部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目前的草案征求意见稿。草案规定保安服务企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服务的(以下称自建保安单位),适用本条例;规定设立保安服务企业、保安培训机构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规定自建保安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管;规定了保安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其权益保障;同时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必要的规范;规定了违法进行保安活动的法律责任。
该草案明确规定,保安员不得有下列七种行为:(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二)侮辱、殴打或者唆使殴打他人;(三)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四)阻碍依法执行公务;(五)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追索债务、解决纠纷等;(六)侵犯公民隐私或者泄露涉密信息;(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本次征求意见3月3日截止。公众可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在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中就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邮寄信函请寄北京市1750信箱国务院法制办(邮编100017),信封注明“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电子邮件请发至BAFW@china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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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规定保安任职条件 无刑事处罚等不良记录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保安不得违法搜身扣财物人民网北京2月25日电 (记者石国胜)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对于安全的需求日益提高,专业化的保安服务近年来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为将保安服务纳入法制轨道,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天对外全文公布《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虽然保安服务对于经济建设、增加就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需要加以规范的问题:一是大量非公安机关批准的保安组织及其保安人员未能纳入公安机关的管理;二是保安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违法犯罪情况时有发生;三是保安员缺乏培训,在服务过程中因服务不规范引发矛盾,甚至形成诉讼或者酿成刑事案件;四是保安员的正当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甚至牺牲、负伤后都得不到应有的待遇。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公安部经请示国务院,决定对现行的保安服务公司只能由公安机关经办的政策加以调整,公安机关由经办保安服务公司转为监管保安服务活动,并据此起草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送审稿)》。
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公安部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目前的草案征求意见稿。草案规定保安服务企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服务的(以下称自建保安单位),适用本条例;规定设立保安服务企业、保安培训机构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规定自建保安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管;规定了保安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其权益保障;同时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必要的规范;规定了违法进行保安活动的法律责任。
该草案明确规定,保安员不得有下列七种行为:(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二)侮辱、殴打或者唆使殴打他人;(三)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四)阻碍依法执行公务;(五)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追索债务、解决纠纷等;(六)侵犯公民隐私或者泄露涉密信息;(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本次征求意见3月3日截止。公众可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在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中就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邮寄信函请寄北京市1750信箱国务院法制办(邮编100017),信封注明“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电子邮件请发至BAFW@china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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