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就《烈士褒扬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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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2月19日20:17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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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网上说:请进留言版人民网北京2月19日电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自1980年6月发布施行以来,对于弘扬烈士的献身精神,激励公民保卫国家安全,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烈士褒扬工作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原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烈士褒扬工作的实际需要。民政部在总结烈士褒扬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烈士褒扬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并已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将送审稿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多次征求了财政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会同民政部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烈士褒扬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评定烈士的条件和程序,建立了统一标准的烈士褒扬金制度,规定了确定烈士遗属定期抚恤标准的原则,增加了对烈士遗属优待的规定,规定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的措施,并对境外的中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也作了原则规定。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公开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08年3月3日前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在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于2008年2月29日前,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烈士褒扬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有关机关的意见,请以书面形式于2008年2月29日前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
邮政编码:100017
电子邮件:LSBY@china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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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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