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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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1月13日21:58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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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修改价格违法处罚规定 加大对价格违法的处罚
国务院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做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二、第五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三、第六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第七条修改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五、第八条修改为:“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六、第九条修改为:“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第十八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有关法律对价格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做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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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和发改委解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
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3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根据此决定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负责人说,原《处罚规定》是1999年国务院批准、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实施的,2006年2月国务院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改。近来一些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较快上涨趋势,部分地区和行业出现经营者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变相提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推动价格不合理上涨,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原《处罚规定》进行修改,以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抑制价格的不合理上涨,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答记者问
问:为什么要对原《处罚规定》进行修改?
答:原《处罚规定》是1999年国务院批准、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实施的,2006年2月国务院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改。原《处罚规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一个配套行政法规,自实施以来,对于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来一些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较快上涨趋势,部分地区和行业出现经营者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变相提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推动价格不合理上涨,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原《处罚规定》进行修改,以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抑制价格的不合理上涨,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杜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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