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修改备受关注
最高立法机关听取执法机关意见
归责原则、赔偿比例、强制保险争议较大
2007年11月19日01:43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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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1月18日电 (记者毛磊、刘晓鹏)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系到每一个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人,受到社会普遍关注。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1月上旬召开座谈会,听取人民法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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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同志就归责原则、赔偿比例、强制保险三个方面提出了各自的看法。关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有的同志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过错原则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即使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以内,也不应赔偿。关于是否规定具体的赔偿比例,有的同志认为规定具体的比例限额是必要的。有的则认为,法律只应明确归责原则,可以授权有关部门规定具体的赔偿比例。也有同志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要求区分被保险人的过错进行赔偿,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原意冲突。与会同志普遍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以内,应当按照无过错原则承担责任,并且取消其中分项赔偿限额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