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诉讼费减少带来的问题 建立法院经费保障长效机制
中央财政建立补助法院办案专款制度
今年中央财政补助地方法院30亿元 法院经费保障将实现收支彻底脱钩
2007年09月19日13:49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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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9月19日电 (记者刘晓鹏)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今天透露,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今年开始,每年由中央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专门用于补助因诉讼收费制度改革给地方法院带来的经费困难和帮助地方建立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长效机制。今年中央财政确定的30亿元法院办案补助专款将于近期下发到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财政。
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局长王世民介绍,今年4月1日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方面做出了新规定,大幅度降低了诉讼收费标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和司法为民的理念,保证了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能够“打得起官司”,规范了诉讼收费行为,堵塞了诉讼收费的制度性缺陷。但由于其他的改革措施没有同步实施,对各级法院的审判和经费保障工作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这种影响一方面表现为诉讼费收入大幅度减少;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法院受案数的激增。据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调研显示,全国中级法院减少20.4亿元,减少比例为53.55%,基层法院减少52.3亿元,较少比例为70.45%。
据记者了解,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对地方法院经费保障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十分重视,多次要求财政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深入研究,提出工作意见。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交的有关建议、议案就达30余件。不久前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对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经费保障水平提出了具体意见和建议。
姜兴长说,此次中央财政补助法院办案专款制度的建立,是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工作而做出的重大决策,是人民法院进一步落实“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坚持和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础性工程,必将逐步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特别是贫困地区中基层法院的办案经费困难问题。
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案专款只能用于法院办案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弥补日常开支和其他行政事业和基本建设经费支出。省级财政也需要安排相关专项资金,省级专项资金与中央补助办案专款的最低比例,东部地区为50%、中部为20%,西部为10%。法院办案专款用于基层法院的比例不得低于专款总额的70%,用于中级人民法院的比例不得高于30%。高级人民法院不得使用法院办案专款。
据了解,实现“收支彻底脱钩、财政全额保障”,建立法院经费保障新机制,这也是此次中央财政建立法院办案专款制度的目的之一。一方面,实行“分级负担为主、上级补助为辅”,法院所需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进行核拨,诉讼费全部上缴财政,诉讼费收入与法院经费保障彻底脱钩。另一方面,中央财政也将加大对地方法院办案经费补助和其他专项补助数额,促进地方改变现有的传统模式,建立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长效机制。
姜兴长说,这将是人民法院经费保障的重大改革,也是对现行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一次突破,将有效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和执行难等弊端,使国家财力和司法资源得到更合理的配置,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
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局长王世民介绍,今年4月1日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方面做出了新规定,大幅度降低了诉讼收费标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和司法为民的理念,保证了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能够“打得起官司”,规范了诉讼收费行为,堵塞了诉讼收费的制度性缺陷。但由于其他的改革措施没有同步实施,对各级法院的审判和经费保障工作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这种影响一方面表现为诉讼费收入大幅度减少;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法院受案数的激增。据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调研显示,全国中级法院减少20.4亿元,减少比例为53.55%,基层法院减少52.3亿元,较少比例为70.45%。
据记者了解,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对地方法院经费保障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十分重视,多次要求财政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深入研究,提出工作意见。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交的有关建议、议案就达30余件。不久前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对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经费保障水平提出了具体意见和建议。
姜兴长说,此次中央财政补助法院办案专款制度的建立,是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工作而做出的重大决策,是人民法院进一步落实“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坚持和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础性工程,必将逐步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特别是贫困地区中基层法院的办案经费困难问题。
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案专款只能用于法院办案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弥补日常开支和其他行政事业和基本建设经费支出。省级财政也需要安排相关专项资金,省级专项资金与中央补助办案专款的最低比例,东部地区为50%、中部为20%,西部为10%。法院办案专款用于基层法院的比例不得低于专款总额的70%,用于中级人民法院的比例不得高于30%。高级人民法院不得使用法院办案专款。
据了解,实现“收支彻底脱钩、财政全额保障”,建立法院经费保障新机制,这也是此次中央财政建立法院办案专款制度的目的之一。一方面,实行“分级负担为主、上级补助为辅”,法院所需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进行核拨,诉讼费全部上缴财政,诉讼费收入与法院经费保障彻底脱钩。另一方面,中央财政也将加大对地方法院办案经费补助和其他专项补助数额,促进地方改变现有的传统模式,建立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长效机制。
姜兴长说,这将是人民法院经费保障的重大改革,也是对现行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一次突破,将有效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和执行难等弊端,使国家财力和司法资源得到更合理的配置,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
(责任编辑:苏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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