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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颁布
政府机构和编制管理全面步入法制化
■擅设机构增加编制,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机构编制违规,责任追究落到具体人员
  2007年03月21日02:27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本报北京3月20日讯 记者黄庆畅报道:“地方政府的机构如何设置,编制怎样管理,违反规定如何问责,都有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国务院日前颁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就此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该《条例》与1997年公布实施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相配套,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政府的机构和编制管理全面步入法制化。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把有关职能配置和职责协调的要求写进来,是《条例》的一个特点。”针对一些地方行政机构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等问题,《条例》在机构设置环节做出了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政府决定。

  “对违反规定的,‘板子’要打到具体人身上。”中央编办政策法规司司长王明珠说,《条例》规定,地方政府有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等八种行为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还规定,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条例》指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禁止地方政府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王明珠说,《条例》特别强调,对擅设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同时,对超编进人等行为,也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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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规定的八种违法行为

  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的;擅自改变行政机构职责的;擅自增加编制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超出编制限额调配财政供养人员、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的;违反规定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的;违反规定审批机构、编制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人民日报》 (2007-03-21 第10版)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促进依法行政

  会议认为,地方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是国家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地方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实现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制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十分必要。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切实加强机构和编制管理,全面履行职能。<<<详细

  地方政府有擅设行政机构等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国务院日前颁布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规定,地方政府有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等八种行为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详细

  中编办等就规范地方机构编制管理的行政法规答问

  近年来,各地按照中央的要求,采取各种措施,严格控制机构编制膨胀,机构编制管理的总体效果是好的。为了解决现实中仍然存在的一些问题,《条例》规定,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详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陈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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