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5月30日00:07


特别策划:危及两亿国人 职业病防护拷问厂商
编辑:王幼华

职业病是指企业
  怀着对幸福生活的种种向往,他们从乡村来到城市。在不知情中,在有毒有害品企业务工,染上或许还叫不上名的职业病。他们无奈地回到故乡,美好的希望破灭,困难的生活雪上加霜。

  职业病危害的新趋势令人忧心:我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已超过2亿,其中农民工成为职业病高危人群。病人总量大,发病率高,经济损失大,危害面也在扩大。我国职业病形势严峻,已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

我国职业病形势严峻 农民工成重点人群


  前不久,卫生部公布了极为严峻的职业病防治形势。全国受职业病危害人数超过两亿,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工。一方面急性职业性中毒事件时有发生,甚至酿成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另一方面以尘肺病为代表的慢性职业病则呈聚集性发病的特点,导致一些地方劳动者因职业病返贫、致贫。

福建“东湖事件”他们何时走出病痛阴影?

  东湖公司位于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郊尾镇东湖村。这里盛产石英石矿。两年前发生在福建莆田的群体性职业病事件———“东湖事件”余波未了。据记者调查,在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凤冈、正安3县,49名农民两年前在福建仙游县打工,身染矽肺病返乡,至今饱受病痛折磨,索赔无望。

  事情回溯到几年前:1993年到2003年,贵州湄潭、凤冈、正安3县交界处的数百名农民自发到福建仙游县东湖村石英石厂打工。工区60余家小作坊连成一片,空气中到处弥漫着白色粉末,工人们就是在这种几乎没有任何防护的环境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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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链接: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我国职业病危害的三大转移趋势:由城市工业区向农村转移,由东部地区向中西部转移,由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职业病分布越来越广。

  现阶段我国职业病防治目标:我国正在制定2005—2010年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总目标是到2010年,全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程度明显减轻,发病水平有所下降,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显著减少,使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工人不懂中毒有多厉害 职业病防护拷问厂商


  农民工患上职业病,企业要负主要责任。据媒体报道,中国目前超过2亿人身染职业病。这个庞大的数据在令人震惊之余,也让人感到忧虑。承受职业病之痛的是一个个的个体,然而造成职业病的往往是特定的工作环境,也就是说企业在这点上要负有主要责任。<<<<<

粉尘民工之死

  现象一:由于有毒有害岗位大都是技术含量不高的体力劳动,只要有力气就行,因此企业老板的惯用伎俩是采取不停地换人或给这些岗位人员发一点微薄的保健费和简单的劳保用品来逃脱为职工体检、治病的法律责任。而有些农民工不知用《职业病防治法》保护自己的体检健康权,故而谈不上依法维权。有的害怕丢了饭碗,不敢与老板较真。

  现象二: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把劳动者的防护费用变成了利润。一些企业盲目追求效益而放松了对劳动保护政策和措施的执行。同时,一些合资和独资企业,也出于追求利润的考虑,在生产过程中不注重对企业职工保护,违反安全生产条例和《劳动法》的案件时有发生。

  分 析:农民工的健康权益被漠视,拷问企业的法律责任、人道主义和社会责任心。因为职业病防治不仅仅是企业或职工个人的事,更是国家和社会的大事。职业病不仅仅给个人和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和灾难,也给社会救助和养老造成巨大的压力,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那些把金钱看得比工人生命更重要的企业经营者,漠视的不仅仅是工人的健康权力,更是对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推卸,对法律的冷漠、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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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为何成为职业病高危人群?


  在我国,从《职业病防治法》到各项职业病防治制度,规定很明确,制度较完备,措施很具体。问题是,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到相关企业,对职业病的防治或不愿执行,或执行不力,这正是现阶段职业病的“病灶”。这个“病灶”不铲除,职业病就会在各个薄弱环节迅速蔓延,危害甚众。

  一、地方政府缺乏科学发展观,控制职业病措施不力,以牺牲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健康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地方政府片面强调经济的快速发展,忽视环境效益和健康效益,争相降低门槛招商引资,使企业的立项、准入、监管过程没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把关,使一些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和产业乘虚而入,最终导致职业病危害出现。

  二、劳动用工管理混乱,农民工的权益无法保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建立职业健康档案、不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问题普遍存在,致使劳动者不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真相,健康合法权益未能得到维护。权益受到损害后,又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无法索赔。

  三、企业主漠视法律、急功近利,对农民工的健康权不重视。在许多用人单位,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还只停留在基本拿到足额工资的层面上。诸如薪酬就医、工伤保险、养老保障等,还没有得到像其他劳动者一样的对待。农民工的健康保障出现“真空”。

  四、职业病防治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尚未形成。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全社会参与。但《职业病防治法》施行后,部门间配合不够,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动机制尚未形成。

  五、政府投入不足,防病能力远远滞后于经济发展。防治专业队伍分散,预防控制网络缺失。

 保护劳动力就是保护国家竞争力 让农民工有尊严地工作


  保护劳动力就是保护国家竞争力

  专家: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权益,是维护我们人格和国格的问题,就是保护国家竞争力。先进工业国家把就业者的劳动保护权利和公民权利结合在一起,这被法律规定为一种应得的权利。福利国家在医疗事业方面的完善政策确保了市场对高素质劳动力的不断需求,也提高了国家公民的整体素质和国家的综合竞争力,从长远来看,这将有利于国家维持长期的经济增长。<<<<<

  “有尊严”工作的具体内涵:

  专家:是职业卫生的一个很高境界,不仅要保护健康,还要促进健康;不仅要求生理上的健康,更要求精神、心理方面的健康和人格保证。职业卫生的目标就是促进和保持劳动者在身体上、精神上及社会活动中高度的愉悦;预防由于工作条件和有害因素对健康的损害;让劳动者在其生理、心理和精神上能够适应工作环境。

  消灭职业病是任何一个社会的理想目标。只要采取了必要的措施,重视投入,消灭职业病肯定做得到。

  一、政府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要尽可能促使企业建立完善的就业安全与劳动保护环境,使企业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同时做好相应的健康服务。要用制度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将领导责任追究制引入职业中毒事故,对严重侵害劳工权益的要课以重罚。

  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点基本的尊重,让他们对职业病危害有起码的知情。采用一些新材料和适宜技术,为他们提供必备的防护用品。定期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检查,及时发现,及时治疗。<<<<<<

  三、发挥好国家监察、企业负责管理、群众监督的防治职业病三方机制作用,相关执法部门应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格监督。强化责任心,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加强对企业职业病的监督检查,严格执法。

  四,农民工应学会自我保护,主动学习职业病防治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将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后果、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该享受的待遇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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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王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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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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