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4月19日08:18


国务院会议“定调”《证券法》修改三大重点

  据新华社报道,在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一项重要内容便是讨论证券法实施情况及修改的有关问题。此间分析人士指出,在这样一个“敏感”时期,在如此高规格的会议上讨论证券法修改问题,其传递出的信息应予以高度关注。

  说时期“敏感”,是因为根据既定计划,再过十来天,即在本月下旬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将首度审议证券法修改草案。证券法修改工作自2003年7月启动以来,草案提交初审的时间从当年的12月一直推到今年的4月。之所以一推再推,是由于参与各方在许多重大问题上一时难以达成共识。如今,国务院常务会议在草案审议前夕专门对此进行讨论,表明各部门的认识已经统一,证券法修改的大政方针已经明确。

  那么,修改后的证券法会是什么模样呢?尽管草案的内容尚未对外公布,但昨日新华社的报道还是透露出一个大概:

  毫无疑问,修改将突出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专家分析认为,这就要求:一方面,要增加有关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保护的条款,这是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也是保障投资者权益的根本。比如说,应规定严禁任何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行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在证券公司破产时不被清算等。另一方面,扩大民事赔偿制度的范围。除现有的虚假陈述外,还应将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欺诈客户、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行为列入其中。除追究公司、机构的责任外,要加大对实际控制人及个人责任的惩罚。

  其次,修改后的证券法将加强和完善对上市公司及证券公司的监管,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专家认为,为此,证券法应增加监管部门的权限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手段;强化上市公司的诚信义务;严格证券公司的市场准入标准;增加对证券公司托管和接管的规定,等等。

  此外,还有一项很重要的内容是,证券法的修改要为资本市场制度和产品创新提供发展空间。正如修改组组长、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周正庆在多个场合所表达过的,“既要有利于防范风险,又要有利于促进市场发展”。专家认为,从创新的角度讲,证券法要促进多层次市场体系的建立,要为金融混业或综合经营预留空间,要为股指期货期权等新产品、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等新业务的推出创造条件。(记者 铭江)

  来源:中国证券报  

(责任编辑: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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