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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河南灵宝青年王帅因在网上发帖举报家乡违规征地遭遇跨省追捕并被囚八天,而灵宝官方却称王帅不应该采取这种在网上发帖的方式败坏政府名声,并强调王帅诽谤案正在办理中。类似王帅的这种事件也已经不止一起,我们不禁要问:这到底是属于诽谤之罪还是合法的批评权?到底是谁的行为败坏了政府名声?政府的名声又应该靠什么来维护?

【河南灵宝王帅事件剖析】

事件的来龙去脉

起因2008年5月28日,当地政府以建设五帝工业聚集区为名,“租”用了大王镇农地28平方公里,其中大部分是基本农田,约3万余农民将失去土地。市政府书面公告了地上附着物数量及补偿金额并最终将租价提高到11200元/亩与农民达成协议王帅的老家在大王镇南阳村,得知此事后,感觉政府所为明显违法,就上三门峡土地局、河南省国土厅网站查批文并通过网络在线信访多次向河南省国土厅递交举报信,但一直未果

经过2009年2月12日,在多次求助无果的情况下,王帅将照片发布到网上希望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 ; 

       2月23日,灵宝市公安局接到市抗旱工作指挥部一名工作人员的报案,称在很多网上看到灵宝500万抗旱资金被贪污的帖子和网民的辱骂,公安机关经调查确定王帅有重大作案嫌疑 ;

       3月6日下午两时左右,王帅在上海被灵宝市刑警大队和网警大队的警员带走在上海市第二看守所待了3天 

       3月9日下午,王帅被带回河南灵宝并在灵宝看守所关押了5天 ;

       3月10日,王帅在公安局第一次做笔录,警方让他承认照片是移花接木被王帅拒绝,警方以“诽谤”罪拘捕王帅 ;

       3月13日,警方将王帅作了取保候审,理由是“证据不足”。后来王帅才知道,原来是他家人和政府达成的协议,把果树砍了,警方才答应放人 [详细]

       4月10日下午,灵宝党政公众网上出现关于《一篇帖子换来被囚八日》一稿有关情况的回复,文章称,报道给灵宝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造成了不良影响,并强调王帅诽谤案正在办理中 。[详细]

聚焦当事双方交锋

交锋点一:为什么拿抗旱作为噱头?

    灵宝市官员:这些地被征了,农民让羊把麦苗吃掉,这是很正常的,没什么好炒作的。这个发帖人完全是“造谣”、“诬蔑”,让市里之前为抗旱做的很多工作都白费了,“实在是太让人生气了”。

    王帅:我承认,抗旱跟征地没有太多关系,我只是想引起注意,但我所说的都是事实。地被政府强行“租”了,麦子也没法种了,还不如让羊吃掉。当时正值抗旱,可是我们的心很痛,因为我们根本就没有苗,还抗什么旱呢。

交锋点二:有没有向有关部门举报?

    灵宝市官员:既未到大王镇、灵宝市的任何部门反映情况,又在发的帖子里只字未提征地违法之事,通篇都是炒作抗旱的事。因此,“举报家乡违法征地遭遇跨省追捕”之说与事实大相径庭。

    王帅:我曾多次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我这里有电话清单为证。他们敢肯定地站出来说,违法征地的事没有,他们敢吗?

交锋点三:王帅在网上发帖举报是否合理?

    灵宝市官员:政府一直在想办法跟村民沟通,但总有些村民不理解,做出一些过激行为。有意见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反映,但不应该采取这种在网上发帖的方式,败坏政府名声。

    王帅:我本来是想通过正常渠道反映的,可根本没用。有人说这跟抗旱没关系,可能是,但我说的都是真话,怎么就被当成‘诽谤’了?

我有话说

   

交锋点四:政府是否够违规征地?征地补偿是否合法?

    灵宝市官员:省里统一规划,手续完全合法,只是部分村民对补偿有意见。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目前政府正在研究一个成熟的办法,不是不给,只是要想一个较好的补偿方式。

    王帅:他们说地上附着物已全部赔偿到位,征地补偿等费用标准正在确定,分配方案正在研究之中。我不知道他们要研究多久,几个月还是几年?我想问一句:为什么不能等到分配方案定了,再让农民清理麦苗呢?再让农民多过几个月或几年富足的日子行吗?至少,让农民收了这一季麦子,行吗?要知道,种下的麦苗就这样眼睁睁地被羊吃了,乡亲们的心里在滴血啊!

交锋点五:苹果园年收入多少?农民生活水平有没有 因征地而降低?

    灵宝市官员:大王镇一带的苹果树,因海拔低,品质一般,一亩果园年收入约2000至3000元左右,减去投资盈利约1000元左右。文中提到的每亩地一年1200元是在征地补偿款未完全到位前给村民的生活补助费,这一标准绝大多数村民都是同意的,包括王帅的父亲都按时领取,不存在村民生活水平严重降低的情况。
    王帅:我家有4亩果园,一年收入在3万元左右,我上大学的钱都是父母在果园里一年到头辛苦劳作赚来的。可现在政府要我们把果树砍了,那是我们种了将近20年的果树,正进入盛果期,真是舍不得呀!“租”地之后,我家一年收入就不到5000元了。政府“租”地以后,每亩地补偿1200元,算下来,每天每人只有3元多生活费,吃都吃不饱呀! [详细]

王帅作客人民网 :谈河南灵宝跨省抓捕发帖人事件

    大家好!我是灵宝帖案主犯王帅,在这里能和你们交流很荣幸。感谢人民日报范正伟先生和农村问题专家于老师参与,无论支持我的还是鄙视我的朋友,我都感谢你们的参与。我建议大家都应该理性对待此次事件,支持我的朋友不要做“急于寻找情感宣泄突破口”的那种人,鄙视我的朋友也不要对我进行人身攻击。我们需要客观理性地探索事件真相,有理有据地追求法律尊严社会正义。[详细]

专家和《中国青年报》采访记者作客人民网:从灵宝发帖案谈政府的舆情应对

    一起并不复杂的网络发帖案,导致河南灵宝市政府怒气冲冲,警方千里抓捕发帖人。此案被媒体曝光后,引起轩然大波。政府为谋地方发展,征地等举措有可能影响农民利益。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如何以开放的心态,倾听公众的利益诉求特别是尖锐的不同意见,如何保证信访等传统渠道畅通,又如何尊重和妥善使用互联网这个社情民意的“放大器”?灵宝市政府与其他各地政府都面临新的挑战,也难免出现新的困惑。[详细]

【法理分析:诽谤罪和公民批评权该如何界定?】

诽谤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不存在“诽谤政府”之罪

      刑法第246条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诽谤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照灵宝王帅事件】作为一种严重侵害人格权的犯罪行为,该罪的侵害对象必须是自然人,而不可能是社会团体或者国家机关,那么“诽谤政府”之罪又从何来?换句话,就是政府无论受到公民怎样的批评,哪怕是不当和失实的批评,都不能指控公民涉嫌“诽谤罪”,更别提对公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此外,要构成诽谤罪必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而灵宝市政府违法“租”地并非虚构。
宪法赋予公民对政府享有批评权、建议权
   宪法第4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对照灵宝王帅事件】灵宝市政府因为王帅发帖举报家乡违规征地对其跨省追捕并囚禁八天,这种做法是否损害了宪法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详细]

【类似案件回放:“诽谤”何其多?】

重庆“彭水诗案”彭水一市民因发送短信讽刺领导被捕

      马儿跑远,伟哥滋阴,华仔脓胞。看今日彭水,满眼瘴气,官民冲突,不可开交。城建打人,公安辱尸,竟向百姓放空炮。更哪堪,痛移民难移,徒增苦恼。

  官场月黑风高,抓人权财权有绝招。叹白云中学,空中楼阁,生源痛失,老师外跑。虎口宾馆,竟落虎口,留得沙沱彩虹桥。俱往矣,当痛定思痛,不要骚搞。

    2006年8月,一阙《沁园春·彭水》给重庆彭水县普通小职员秦中飞带来了厄运。[详细]

 
安徽“五河短信案”:两教师发短信被拘

   2006年11月安徽省五河县一中的这两位教师,被警察搜家、通宵审讯、拘留10天,并各处罚金500元;接踵而至的是行政降级、免职、记大过等处分;与此同时,县电视台的一则报道反复播放:“我县公安部门成功破获一起利用匿名手机短信散布谣言、中伤他人的诽谤案。”[详细]

 
山东“高唐网案”:3市民网上议政被指“侮辱”县委书记遭刑拘
   高唐,中国书画艺术之乡,书画大师李苦禅的故乡。这个位于山东省西北部、人口47万的全省改革试点县,近年来提出了建成“全国经济百强县”的口号。然而,出于对民生问题和公共事务的关心,不断有人在网上发表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些看法,这些并非歌功颂德的言论触怒了当地的某些领导。2007年初,随着董伟、王子峰、扈东臣等人因在“百度贴吧——高唐吧”发帖子被刑事拘留。 董伟,高唐县民政局地名办主任。王子峰,高唐县医院主治医师。扈东臣,高唐县一中体育教师。他们被拘留的原因是涉嫌“侮辱”、“诽谤”现任高唐县委书记孙兰雨。 [详细]
 

河南“孟州书祸”:6位农民因印发小册子批评官员遭牢狱之灾

   2007年6月从河南省孟州市传出当代“文字狱”的一个最新版本:籍东平、闫进先等6位农民举报村办酒厂的经济问题,因在印发的小册子《正义的呼唤》中批评孟州市副市长、市委统战部原副部长等几名官员,遭致半年牢狱之灾,两次被游街示众,并被法院判决构成诽谤罪。[详细]

 

陕西“志丹短信案”:四名干部编短信辱骂领导 被免职并给予处分

   陕西志丹县一条被人随意编发的以辱骂政府机关领导干部为内容的短信,就给数人带来了惩罚,其中包括4名科级干部。
   据了解,2007年10月中旬,一条手机短信在志丹县城广为流传,短信以极其低级下流的语言,对14名领导干部进行侮辱诽谤,影响极坏。公安机关对此介入调查。经查,李某、孙某编发并散布手机短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致使该短信在社会上广泛流传,严重地损害了他人的人格和名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已触犯《刑法》,涉嫌诽谤罪,被依法逮捕;另有刘某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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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儋州歌案”:两名教师涉嫌编山歌诽谤市领导被拘

   2007年7月因对儋州市政府将那大二中高中部迁到海南中学东坡学校的决定持反对意见,那大二中的两位老师便在网上发帖,以对唱山歌(儋州方言编写)的形式发表言论。被儋州警方以此内容涉嫌对市领导进行人身攻击、诽谤市领导名誉为由,将两位教师处以15日的行政拘留的处罚。据悉,这是儋州首例在网上涉嫌诽谤他人而被治安处罚的案件。[详细]

山西“稷山诽谤案”:三名干部趁换届期间诽谤县委书记 获罪判刑

   2007年5月,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3名科级干部“诽谤县委书记案”最后一名被告人薛志敬因犯诽谤罪,被稷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3年。此前,薛志敬的同案疑犯杨秦玉、南回荣因犯诽谤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3年。[详细]

辽宁“西丰诽谤案”:负面报道涉及县委书记 辽宁西丰警方进京抓记者者

   因为一篇报道涉及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西丰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采写报道的《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进行立案调查。2008年1月4日,西丰县公安局多名干警赶到法制日报社对该记者进行拘传,未果。[详细]

 

热评:政府的“名声”要靠什么来维护?】

人民时评:政府的“名声”要靠什么来维护?

    一个政府的良好名声,不能通过粉饰和掩盖获得,更不能通过打压威慑建立。作为最核心的认同资源,政府的名声是其开展工作的民意基础,它与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一样,成为一个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而政府的良好名声只有在公民基本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的前提下,才能最终获得。

    毋庸置疑,政府的名声至关重要。但政府的名声的维护,不在法律之外,而在依法行政之中;不在对民声的粗暴压制中,而在对民声的认真听取里;不在与民意的对立中,而在与民意的互动统一里。其中的经验和教训,值得认真汲取。[详细]

 

人民时评:从彭水诗到网帖获囚 群众的监督权岂可随意剥夺?

    王帅们手中,有着“尚方宝剑”,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岂可随意剥夺?建议那些地方官员改变那种陈旧过时的思想观念,学会在网络时代如何与时俱进,不要再让公权力的形象、基层政府的形象屡受伤害…… [详细]

 

中青报:王帅事件拷问互联网有无禁区

        互联世界究竟是私人领地还是公共平台?概念界定的差异决定着互联网是否该存在禁区,以及存在着怎样的禁区?如果把互联网理解为私人领地,则违反公序良俗的乱力怪神就该被视为禁区;倘若把互联网看作公共平台或准公共平台,则违反法律和规章的才能被认定为“越位”。否则,“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

        有人把互联网称之为“弱者的武器”,因为互联网几何数计的“放大效应”使得一切皆有可能。王帅到底触及的是互联世界私人的领地,还是闯入了公权的禁区?随着公权力的强力介入,已然发生了变形。而一旦互联网的“公共性”成了流失的摆设,谁会是下一个王帅?[详细]

 

网友:警方跨省抓发帖网民? 滥用公权,定损民权!

        在大力倡导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今天,绝不能容许某些地方官员作威作福、为所欲为。公民正当的权益受法律保护,神圣不可侵犯。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各级官员都是人民的公仆,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工作中有错误是难免的,不要怕揭短、不要怕曝光,以宽容之心和坦然胸襟去接受社会的监督,以共产党人的高尚品格和风范去赢得人民的尊敬。[详细]

网友:警方跨省抓捕发帖网民曝露了什么?

        俗话说:“清者自清,浊者自浊”。公正无私者和心胸坦荡者,是不怕百姓评说的。而那些做贼心虚者,贪赃枉法者不同,他们害怕舆论、害怕民意监督,害怕自己“屁股上的屎”被查觉。因而,不惜违法违规动用公权力以封堵悠悠众口,甚至不惜用权力践踏公民的言论自由。但民意不可欺,百姓之口不是某些不法官员想封就能封得了的。[详细]

网友:网络发贴炒作 举报人为啥患上“偏方依赖症”?

        王帅这次以被拘留8天的代价开出的“举报偏方”,能否治得了灵宝市违法征地这个重病,我们尚且不知。不过可以确认的是,如果纪检部门等正常途径的效率低下、查处乏力等弊病一日不除,举报人的“偏方依赖症”也就不可能得到根治。[详细]

 
来源:人民网-时政频道 (责任编辑:刘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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