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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

促進新型農村集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本報記者 金 歆
2024年08月01日06:33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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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記、簽字、發放分紅……河南省虞城縣店集鄉魏固堆村村民歡聚一堂,分享一年收獲。

  “有村集體經濟組織帶著大家,上什麼項目、怎麼發展,大伙兒一起商議、一起干,我對產業發展前景很有信心。”一名村民說。

  黨的十八大以來,特別是201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印發以來,各地推進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理清和盤活農村“沉睡的資源”,推動資產確權到戶,村集體經濟資產一年比一年厚實,農民的增收致富渠道不斷拓寬。

  改革的成果,需要法律來固化保障。

  2024年6月2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該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有哪些亮點?對於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維護農民權益、助力鄉村全面振興都有哪些重要作用?記者進行了採訪。

  填補制度建設空白,明確基本運行制度

  “今年2月,我們連續第七年拿到分紅,每人700元,實現分紅六連增。”安徽省鳳陽縣小崗村村民嚴金昌說。

  小崗村是農村改革的重要發源地,農村集體經濟不斷壯大。

  “近年來,隨著各地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推進,像小崗村這樣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迅速。但過去一直沒有專門的法律予以規定。”西北政法大學教授韓鬆說。

  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孫憲忠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確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律概念和基本制度,這是該法的一大亮點,彌補了一個重要的制度建設空白。

  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各項基本制度,是發揮其作用的前提和基礎。

  “村集體能干什麼?不能干什麼?能不能決定土地出租給誰?”

  這些疑問在這次立法中得到回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代表成員集體行使所有權,履行下列職能:(一)發包農村土地﹔(二)辦理農村宅基地申請、使用事項﹔……(四)使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或者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個人使用﹔……(七)分配、使用集體收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何運行,如何管理?這也是社會關心的話題。

  “興修廣場,20萬元﹔硬化道路,10萬元”“幫扶病重殘疾人,8萬元”“疏浚溝渠,28萬元”……

  今年“七一”前夕,四川省綿陽市安州區秀水鎮某村召開村民大會。大會上,村干部亮“家底”、交“作業”,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事項作出說明。村民們則聽取相關報告,對本集體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像這種村民集體開會決定本村集體經濟組織重大事項的場景,今后將越來越常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全體成員組成,是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權力機構……”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新寶介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結合實踐探索情況,借鑒現代法人治理的成熟經驗,完善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組織機構和運行規則。

  明晰資格判定標准,維護成員合法權益

  哪些人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享受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分配的權益?這是立法時要解決的核心問題之一。

  四川省某地村民王某,考上大學后,將戶口從村裡遷到學校。

  一天,王某突然發現,自己已不能按時收到村集體的土地轉包收益。王某連忙向同村好友打聽。原來,村委會認為王某戶籍已經遷出,決定取消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停發其土地分配收益。王某認為自己還是學生,並沒有其他收入,畢業后戶籍也將回到村裡,被取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不合理。

  於是,王某向有關部門要求恢復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最終王某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被恢復。

  “長期以來,關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取得和喪失並沒有法律規定的明確標准。”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管洪彥說。

  “因此,本次立法明確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因就學、服役、務工、經商、離婚、喪偶、服刑等原因而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結婚,在新居住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取得成員身份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取消其成員身份。這些是非常大的進步。”孫憲忠說。

  “近年來,農村居民起訴要求確認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越來越多。”韓鬆提到,由於此前沒有這方面的專門法律規定,不同地方法院對如何裁判甚至是否受理都有不同看法。

  對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對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有異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內部管理、運行、收益分配等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請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調解解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該條規定有助於破除當前司法實務中存在的成員資格認定是否屬於法院受案范圍的困惑,其規范價值不可小覷。”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雙根說。

  此外,法律還建立了成員代位訴訟制度、撤銷訴訟制度等。“這可以有效避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個別管理人員濫用權限,損害普通成員利益。”上海海事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先貴表示。

  鞏固發展改革成果,推進鄉村全面振興

  近年來,各地落實中央有關政策,積極推進集體經濟產權改革,努力盤活集體資產,推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

  “今年,我們村的集體經濟收入大幅提升,不僅能給村民分紅,還能湊出錢來搞建設!”站在地頭,看著長勢喜人的玉米,河南省鎮平縣賈宋鎮上辛營村村干部說起村裡的變化,滿臉笑容。

  近年來,上辛營村落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革要求,通過出租、參股等方式,盤活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村集體每年增加收入23萬元,老百姓也得以領取分紅,收入顯著提高。

  像上辛營村這樣多樣化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的例子,在全國還有很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立法的一個重要考慮即是認真總結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實踐經驗,將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馬正平介紹。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謝鴻飛認為,當前我國部分地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尚不發達,其發展壯大還需要外部力量的參與和扶持。

  這在法律中也有所體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安排資金,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服務集體成員。”“國家鼓勵政策性金融機構立足職能定位,在業務范圍內採取多種形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提供多渠道資金支持。”……

  馬正平介紹,本法第六章專章規定了扶持措施。從財政、稅收、金融、土地、人才支持等方面,對扶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政策措施作了原則規定。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強調,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構建產權明晰、分配合理的運行機制,賦予農民更加充分的財產權益。”韓鬆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實施將為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將進一步促進新型農村集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版式設計:蔡華偉

  《 人民日報 》( 2024年08月01日 18 版)

(責編:胡永秋、楊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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