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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投身法治社會建設實踐 提高全社會法治水平

——加快建設法治社會研討會發言摘編

2024年06月07日06:23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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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社會建設須突出堅持“三個保障”

  中國法學會副會長、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副主任  王其江

  法治社會是構筑法治國家的基礎,法治社會建設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快推進法治社會建設,須突出堅持“三個保障”。

  一是堅持健全社會公平正義法治保障制度。社會公平正義是法治社會的價值支撐。法治社會建設既要以實現和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為首要目標,又要注重以法治方式實現和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不論處在什麼發展水平上,制度都是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保証。”我們必須牢牢把握社會公平正義這一法治價值追求,通過制定公平正義的良法體系,全面推進嚴格規范文明執法,健全司法權力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制度安排,進一步營造更加公平的社會環境,保証人民平等參與、平等發展權利,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法律制度、每一個執法決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二是堅持保障人民權利。保障人民權利是法治社會建設的根本宗旨。尊重和保障人權是社會公平正義法治化、權利化和具體化的集中體現,也是法治社會建設的題中應有之義。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堅持法治建設為了人民、依靠人民,加強人權法治保障,保証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承擔應盡的義務,引導全體人民做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要把尊重和保障人權貫穿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個環節,加快完善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參與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等基本政治權利,保証經濟、社會文化等各方面權利得到落實,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日益增長的要求,增強人民群眾對社會公平正義的認同感和獲得感。

  三是堅持保障社會力量在法治社會建設中的主體地位。堅持保障社會力量主體地位,就是堅持人民主體地位,是法治社會建設的基礎和根基。《法治社會建設實施綱要(2020—2025年)》強調,要充分調動全社會各方力量採取多種形式參與法治社會建設,進一步發揮公民、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在推進法治社會建設中的積極作用。要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發揮行業協會商會自律功能,以及社區社會組織在創新基層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

  

  大力推進全民守法

  中國法學會副會長、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副主任  李如林

  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堅持全民守法”。中國法學會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緊緊圍繞推進中國式現代化,聚焦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目標要求,扎實有效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推進全民守法,為加快建設法治社會貢獻力量。

  堅持用習近平法治思想統領全民守法工作。充分發揮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重要作用,扎實做好新時代憲法教材編寫工作,全面推進習近平法治思想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精心籌辦習近平法治思想論壇,辦好《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與實踐》專刊等,深入宣傳闡釋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義、核心要義、精神實質、豐富內涵、實踐要求。

  加強新時代法治宣傳教育,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一方面,扎實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在全社會大力弘揚憲法精神。廣泛開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引導群眾養成自覺守法的意識。深入宣傳與社會治理現代化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深入宣傳以黨章、准則、條例等為重點的黨內法規,注重黨內法規宣傳同國家法律宣傳的銜接協調。另一方面,加強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總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和法治實踐的經驗,闡發我國優秀傳統法治文化。繼續深入開展“百名法學家百場報告會”“青年普法志願者法治文化基層行”等形式多樣的法治宣講活動。充分發揮《中國法學》《民主與法制》《民主與法制時報》《中國法律年鑒》等的作用,宣傳展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新進展新成就。加強法學會系統融媒體中心建設。

  加強全民普法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不斷提升全體公民法治意識和法治素養。首先,堅持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通過扎實有效的舉措,推動領導干部帶頭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帶頭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帶頭遵紀守法、捍衛法治,帶頭厲行法治、依法辦事。其次,加強青少年法治教育。堅持法治教育從娃娃抓起,由易到難、循序漸進,不斷增強青少年的規則意識。再次,健全普法責任制,推動公民法治習慣的實踐養成。全面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推動普法融入立法、執法、司法和法律服務全過程。加強以案普法、以案釋法。強化依法治理,引導全社會依法行動、依法辦事。

  

  創新矛盾糾紛化解制度機制

  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景漢朝

  法治社會建設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是構筑法治國家的基礎工程。建成法治社會,意義重大,任務艱巨。要完成這一歷史使命,必須有相應的法律制度支撐,其中創新社會矛盾糾紛化解法律制度,就是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方面。

  正確處理純民間調解與人民調解的關系,賦予純民間調解法律定位。人民調解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的調解,而日常生活中公民個人純民間調解大量存在,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純民間調解的法律地位、效力、后果等,均應立法規制。

  正確處理律師調解與訴訟代理的關系,創新律師調解法律制度。律師作為重要的法律專業力量,可大量承擔訴前化解矛盾糾紛的重任,以化解矛盾、減少訴訟,降低社會治理成本。應立法明確律師調解的法律地位,調解協議性質、約束力及后續程序等,以提振公眾信任度。

  正確處理行業調解與商事審判的關系,創新行業調解法律制度。商事活動具有鏈條性,一個環節發生糾紛往往影響整個交易鏈。行業調解可將若干糾紛“一攬子”解決,在司法確認中應予認可。應加強相關立法,健全機構、壯大隊伍、明確規則,使行業調解成為解決商事糾紛的重要力量。

  正確處理專家調解與專家咨詢的關系,創建專家調解法律制度。專家咨詢有利於提高決策科學性,應提倡和支持。建議創建專家調解制度,面對雙方當事人,避免偏聽偏信,公正調解糾紛,以充分發揮專家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應當規定調解組織設立、人員資格條件、調解糾紛范圍、調解程序、調解協議效力、收費制度等。

  法治社會建設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方方面面,我們應當大力推進構建科學的矛盾糾紛化解法律制度體系。因此,建議在人民調解法基礎上,進一步加強調解立法,將各類非公權力調解納入法律調整范圍,以充分發揮其在法治社會建設中的重要作用,為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出更大貢獻。

  

  加快社會立法  夯實法治社會建設基礎

  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  許安標

  加快社會立法,健全完善社會領域制度規范體系,是加快法治社會建設的必然要求。

  健全社會領域制度規范體系是加快法治社會建設的基礎性工程。社會領域立法即社會立法,包括教育醫療等社會事業、社會服務、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社會組織、基層社會建設、特殊群體權益保護、社會矛盾糾紛化解等方面的重要內容。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在發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和改進社會治理,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全面推進國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都需要有系統完備、統一權威的制度規范體系作為保障支撐。

  錨定目標任務,持續加力推進社會立法。社會立法取得重要進展和成效。但也要看到,社會立法起步晚、領域寬,特別是隨著時代發展和社會進步,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長,對社會立法提出更多更高要求。同時,社會建設領域法律關系主體及利益多元復雜、政府保障責任大、財政支出剛性強,社會關注度高,立法難度大,存在不少短板弱項和空白點。《法治社會建設實施綱要(2020—2025年)》對完善社會重要領域立法,推動不同層次的社會規范建設提出明確要求。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明確了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重點立法任務。要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牢記“國之大者”,補短板強弱項,保障法治社會建設的制度供給。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牢牢把握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這一法治的價值追求,提升社會立法質效。回應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期盼,在幼有所育、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持續用力,破解社會建設和社會治理中的制度性難題。

  法治社會建設,既需要國家法律的規范引導,又需要社會、個人的雙向奔赴,堅持法治、德治和自治相結合,通過完善多層次多領域社會規范,充分發揮社會規范在協調社會關系、約束社會行為、維護社會秩序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社會立法要切實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遵循社會立法規律,堅持時、度、效相統一,統籌運用立改廢釋纂等立法形式,加強基礎性、綜合性社會立法的研究制定,不斷增強社會立法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時效性。

  

  推進更高水平的法治公安建設

  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公安部副部長  孫茂利

  法治社會是構筑法治國家的基礎。公安機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定擁護“兩個確立”、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加強法治公安建設,不斷提升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和執法公信力。

  一是加強公安立法和執法制度建設,為完善社會治理、維護社會穩定提供有力法制保障。配合立法機關修訂制定刑法、刑事訴訟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規,修訂完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執法細則等一系列制度規范,促進國家法律法規在公安工作中得到全面有效實施。堅持科學建章立制,保障執法決策和制度的合法性、科學性。

  二是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不斷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推進掃黑除惡常態化,依法嚴厲打擊電信網絡詐騙、跨境賭博等危害社會安定、侵害人民利益的違法犯罪。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努力將矛盾問題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依法平等保護各類經營主體產權和合法權益,持續深化公安行政管理服務改革,護航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三是規范執法權力運行,進一步強化社會公平正義法治保障。深化受立案制度和刑事案件“兩統一”、涉案財物管理、“陽光警務”等改革,完善案件評查、執法責任追究、常態化責任倒查等機制,加強執法質量管控。大力推進執法辦案管理中心建設應用,實現一站式辦案、合成化作戰、智能化管理、全流程監督。創新執法方式方法,全面推行智能化網上辦案,落實執法全流程記錄機制,實現對執法活動的可回溯、可核查監督管理。

  四是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社會矛盾和問題的能力。深入開展習近平法治思想學習教育培訓,將尊法守法、正確實施法律作為貫徹落實黨的意志和政策、維護人民根本利益的實際行動,筑牢對黨忠誠警魂。將法治作為基本的思維方式,堅持在法治之下想問題、作決策,用法治方式找出路、辦成事。將“三個效果”相統一作為重要遵循、自覺行動,堅持法、理、情相統一,追求最佳執法效果。加強執法教育培訓,深化執法資格等級考試制度,不斷提高廣大民警依法履職水平。

  

  著重培養“法律明白人”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專家、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  莫紀宏

  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加快建設法治社會”。法治社會是構筑法治國家的基礎。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了到2035年要實現“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基本建成”的目標。

  在“三位一體”建設的法治發展目標上,法治社會相對於法治國家和法治政府目標來說,必須要依靠社會公眾自身的力量和較強的法律意識,形成一定的法治文化傳統和氛圍,才能在基層社區形成良好法治環境。特別是鄉村社會,屬於傳統的人情社會,法治並不是社會治理的唯一方式,自治、德治以及“民間法”的作用也很大。因此,法治社會構建需要作出比法治國家和法治政府建設更大的努力。

  推動法治社會建設,必須在基層社區和社會公眾中形成尊重法律、依法辦事以及遇事找法的行為習慣。遇事去哪兒找法?隻能是在身邊尋找。因此,對於普通老百姓來說,身邊必須有一些“法律明白人”,才能遇事找到法,解決問題才能靠法。

  培養和使用好“法律明白人”,對法治社會建設具有重要推動作用。2021年11月8日,中央宣傳部、司法部、民政部、農業農村部、國家鄉村振興局、全國普法辦公室聯合印發了《鄉村“法律明白人”培養工作規范(試行)》,從工作原則、培養目標、基本條件、主要職責、遴選培訓、使用管理及保障實施等方面對“法律明白人”培養工作作了規范。“法律明白人”制度在農村的普法實踐中效果顯著。

  事實証明,加快法治社會建設離不開人的因素,老百姓身邊沒有懂法律的人,再好的法律也無法得到實施。因此,應當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將“法律明白人”制度推廣應用到法治社會建設的各個領域中。農村的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等基層政府組織,要把培育“法律明白人”作為構建法治社會的重要抓手,抓實抓牢,抓出成效。隻有法治人才隊伍完備了,老百姓身邊才能看到法律﹔隻有“法律明白人”發揮出自身應有作用,基層社會的依法治理工作才能真正落地落實。

  

  立足文化傳統和現實國情  完善全民守法激勵機制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專家、《中國法學》總編輯  黃文藝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立足我國文化傳統和現實國情,抓住影響全民守法的各種制約因素,提出了一系列激勵群眾遇事找法、辦事循法的新思路新舉措,推動建設更高水平的法治社會。

  堅決改變那種“遇事找人找關系”的現象,引導群眾遇事找法。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從政法機關做起,堅決破除各種潛規則,杜絕法外開恩,改變找門路托關系就能通吃、不找門路托關系就寸步難行的現象,讓托人情找關系的人不但討不到便宜,相反要付出代價。”這就要求,國家機關要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和司法,以實際行動讓老百姓相信法不容情、法不阿貴,凡是合理合法的訴求就能通過法律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

  堅決改變那種有問題靠“鬧”來解決的現象,引導群眾有問題依靠法律來解決。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引導全體人民遵守法律,有問題依靠法律來解決,決不能讓那種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現象蔓延開來,否則還有什麼法治可言呢?”近年來,國家執法機關依法嚴厲打擊了一批以鬧逐利、靠鬧謀利的違法犯罪人員,引導群眾形成有問題依靠法律來解決的習慣。

  堅決改變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現象,讓遵紀守法成為個人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選擇。許多違法犯罪行為之所以禁而不止、治而不絕,關鍵在於背后有強大的利益驅動。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堅決改變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現象”。這既要求立法機關堅持科學立法、責罰相當,精准設定違法者的法律責任,決不讓違法者有利可圖,又要求執法司法機關堅持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提高違法行為的懲治率,決不讓違法者有機可乘。

  堅決改變好人吃虧、壞人得志的現象,在全社會樹立起崇德向善的正確導向。近年來,國家通過制定和實施民法典等法律法規,運用法治手段解決道德領域突出問題,依法懲處失德敗德的違法行為,依法保護誠實守信、助人為樂行為,起到了激濁揚清、扶正祛邪的治理效果。

  堅決改變善行義舉難行的現象,形成好人好報、德者有得的正向效應。《法治社會建設實施綱要(2020—2025年)》提出,完善激勵機制,褒獎善行義舉。近年來,政法機關通過完善正當防衛、見義勇為等善行義舉的認定標准,依法宣告正當防衛人無罪,依法保護見義勇為者權益,讓法律有力量、有是非、有溫度。

  

  聚焦重點領域  有序推進法治社會建設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長  趙  鵬

  法治社會是構筑法治國家的基礎,法治社會建設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法治社會建設,既要全面推進,也要聚焦重點,既要有序開展,也應在特定方面率先突破。

  第一,加快社會治理領域重點立法,筑牢法治社會建設的制度基礎。良法是善治的前提。要推進社會組織管理立法,結合新時代法治社會建設的新目標和新趨勢,不斷提高相關立法的位階、擴展調整的范圍、優化管理的措施,構建起科學完備的社會組織管理法律體系。要加快信用立法,構建覆蓋全社會的征信體系,健全守法信用記錄,完善失信懲戒制度,提高全社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要出台對網絡直播、自媒體等業態的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網絡暴力治理的法律法規。

  第二,推動社會組織健康發展,在法治社會建設中發揮更積極作用。社會組織在法治社會建設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工會、共青團、婦聯、法學會等群團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系人民群眾的橋梁和紐帶,要通過各種途徑密切聯系群眾,積極參與社會治理,全面承擔社會責任。行業協會商會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在行業和特定領域管理中扮演著重要角色,要進一步加強自身建設,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中發揮更積極作用。

  第三,建設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助力公眾依法參與公共生活。公共法律服務是政府公共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國的基礎性、服務性和保障性工作。要加強公共法律服務平台建設,推進“互聯網+公共法律服務”。要對特殊群體提供針對性法律服務支持,切實保障低收入群體、殘疾人、農民工、老年人、困境兒童等特殊群體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務權益。

  第四,推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有效運行,維護社會公正與和諧。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暢通群眾訴求表達和權益保障途徑,推動各類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有效運行,將矛盾化解在基層。要充分發揮調解“第一道防線”的作用,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聯動體系。要推動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的實施,發揮行政復議在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中的主渠道作用。要持續推進仲裁制度改革,完善仲裁體制,豐富仲裁形式,擴展仲裁范圍,引導仲裁融入基層社會治理。

  《 人民日報 》( 2024年06月07日 15 版)

(責編:胡永秋、楊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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