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

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的決定

2024年05月31日06:06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小字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82號

  《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的決定》已經2024年5月11日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李  強    

  2024年5月26日  


  

  國務院決定對《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國家設立下列國家科學技術獎:

  “(一)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

  “(二)國家自然科學獎﹔

  “(三)國家技術發明獎﹔

  “(四)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國家科學技術獎應當堅持國家戰略導向,與國家重大戰略需要和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緊密結合。國家加大對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的獎勵。國家自然科學獎應當注重前瞻性、理論性,國家技術發明獎應當注重原創性、實用性,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應當注重創新性、效益性。”

  三、將第四條修改為:“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重大事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黨中央。”

  四、將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選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黨中央、國務院批准。”

  五、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作出的各獎種獲獎者和獎勵等級的決議進行審核,報黨中央、國務院批准。”

  六、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頒發証書和獎金。”

  第三款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頒發獎章和証書。”

  七、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的獎金數額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報黨中央、國務院批准。”

  八、將第三十條修改為:“獲獎者剽竊、侵佔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黨中央、國務院批准后撤銷獎勵,追回獎章、証書和獎金,並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新華社北京5月30日電)

  《 人民日報 》( 2024年05月31日 14 版)

(責編:袁勃、趙欣悅)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