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多部法律草案
學前教育法草案首次審議
促進學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優質發展
本報記者 黃慶暢
8月28日,在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受國務院委托,教育部部長懷進鵬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草案)》作說明。
學前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關系到億萬兒童健康成長。據介紹,近年來,學前教育得到了快速發展,但總體上看仍是我國國民教育體系的薄弱環節,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還比較突出,“入園難”和“入園貴”的問題仍然存在,與人民群眾的期待還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現為:學前教育資源尤其是普惠性資源不足,保教質量參差不齊,教師隊伍建設滯后,保障體系不完善,監管體制機制不健全。為了促進學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優質發展,有必要抓緊制定學前教育法。
草案共8章74條,包括總則、規劃與舉辦、保育和教育、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投入與保障、管理與監督、法律責任、附則。
明確學前教育定位,補齊教育短板。一是將學前教育界定為幼兒園等學前教育機構對三周歲到入小學前的兒童實施的保育和教育﹔強調學前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二是強調學前教育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為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三是強調發展學前教育堅持政府主導,以政府舉辦為主,大力發展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引導和規范社會力量參與。
健全規劃舉辦機制,促進資源供給。一是強化政府辦園責任。要求地方政府依法舉辦公辦園,引導和規范社會力量舉辦民辦園,積極扶持民辦園提供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以縣級行政區劃為單位制定幼兒園布局規劃,將普惠性幼兒園建設納入城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設施統一規劃。二是嚴格設立條件和程序。明確設立幼兒園應當具備的條件,要求取得教育行政部門辦學許可並進行法人登記。三是遏制過度逐利。禁止利用財政性經費、國有資產等舉辦營利性民辦園﹔禁止社會資本通過兼並收購、協議控制等方式控制公辦園、非營利性民辦園﹔幼兒園不得直接或者間接作為企業資產上市。
規范學前教育實施,提高保教質量。一是加強入園保障。要求地方政府採取措施,促進適齡兒童方便就近接受學前教育﹔學前兒童入園,不得組織任何形式的考試或者測試。二是規范保教活動。要求幼兒園堅持保育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根據學前兒童身心發展規律和年齡特點,科學實施保育和教育活動,不得教授小學階段的課程內容﹔把保護學前兒童安全放在首位,落實安全責任制相關規定﹔建立科學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做好衛生保健管理工作,促進學前兒童身體正常發育和身心健康。三是規范內部管理。明確公辦園的基層黨組織統一領導幼兒園工作,支持園長依法行使職權﹔民辦園的內部管理體制按照國家有關民辦教育的規定確定。
加強教職工隊伍建設,提升教師素質。一是嚴格資質要求。明確幼兒園教職工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取得相應職業資格或者受過相關專業培訓。二是加強人員配備與聘用管理。要求制定人員配備標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保障公辦園及時補充教師,幼兒園及其舉辦者應當配足配齊教師等工作人員。幼兒園聘任教師等工作人員應當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並進行背景查詢和健康檢查,存在可能危害兒童身心安全、不宜從事學前教育工作情形的,不得聘任。三是強化待遇保障。強調幼兒園及其舉辦者應當保障教師等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改善工作和生活條件﹔幼兒園教師在職稱評定、崗位聘任等方面享有與中小學教師同等的待遇。
完善投入機制,加強經費保障。一是明確投入機制。強調政府投入為主、家庭合理負擔保教成本、多渠道籌措經費。二是加強財政投入保障。強調政府加大財政投入,保障學前教育事業發展﹔學前教育財政補助經費列入中央和地方各級預算,地方政府科學核定普惠性幼兒園辦園成本,統籌制定財政補助和收費政策﹔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制度。三是促進教育公平。強調合理配置資源,縮小城鄉之間、區域之間學前教育發展差距﹔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適齡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
健全監管體制,強化監督管理。一是加強安全管理。要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加強監督指導,依法保障學前兒童與幼兒園安全。二是加強收費管理。要求合理確定公辦園和非營利性民辦園收費標准,加強收費監管,引導合理收費﹔幼兒園執行收費公示制度。三是加強質量評估。要求制定幼兒園保教質量評估指南,將各類幼兒園納入質量評估范疇,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
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提請審議
高空拋物、無人機“黑飛”等或被納入管理范圍
本報記者 張天培
8月28日,在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受國務院委托,司法部部長賀榮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作了說明。
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自2006年3月1日施行以來,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修訂草案立足及時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將新出現的影響社會治安的行為納入管理范圍,並增加相應的處罰措施。一是將考試作弊、組織領導傳銷、從事有損英雄烈士保護等行為增列為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並給予處罰。二是將以搶奪方向盤等方式妨礙公共交通工具駕駛、升放攜帶明火的孔明燈、高空拋物、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拒不整改治安隱患、無人機“黑飛”等行為增列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並給予處罰。三是將違反証人保護措施、採取滋擾糾纏等方法干擾他人正常生活、虐待所監護的幼老病殘人員、違法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等行為增列為侵犯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並給予處罰。四是將娛樂場所和特定行業經營者不履行信息登記或者報送義務、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器材、非法生產經營制毒物品等行為增列為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並給予處罰。
修訂草案與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等其他法律銜接協調,進一步合理設定處罰措施和幅度,優化處罰程序。
在合理設定處罰措施和幅度方面,推進治安管理處罰與當事人自行和解、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相銜接,明確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情節較輕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並履行,書面申請經公安機關認可的,不予處罰﹔增加從輕處罰規定,建立認錯認罰從寬制度﹔將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從重處罰情形延長至一年,另外,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或者七十周歲以上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一年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執行行政拘留﹔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當提高罰款幅度,並重點針對非法攜帶槍支彈藥進入公共場所、拒不整改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事故隱患、非法以社會組織名義活動、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等行為加大處罰力度。
在優化處罰程序方面,完善立案、集體討論決定、法制審核等程序規定,與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相銜接﹔增加規定,對事實清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自願認錯認罰並同意適用快速辦理的,公安機關可以通過簡化取証方式和審核審批手續等措施快速辦理,同時明確不適用快速辦理的情形﹔明確公安機關進行調解、當場處罰和在執法辦案場所進行詢問等可由一名人民警察處理的情形,並要求公安機關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保障錄音錄像設備運行連續、穩定、安全﹔完善強制傳喚、詢問查証、場所檢查程序,增加對異地詢問及遠程視頻詢問制度的規定﹔增加公安機關實施人身檢查、採集人體生物識別信息的職權,並對個人信息保護提出要求﹔將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增加為被處罰人可以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情形。
修訂草案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對涉及損害未成年人權益的行為,明確規定從重處罰﹔規定詢問不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能到場的,可以通知其他合適成年人到場﹔增加對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記錄封存制度的規定。
行政復議法修訂草案進入三審
更好體現行政復議便民為民的制度優勢
本報記者 黃慶暢
8月2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袁曙宏作的關於行政復議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行政復議法修訂草案進入三次審議。此前,2022年10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首次審議﹔2023年6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
有些常委委員、單位、地方、專家和社會公眾建議,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履職保障,完善行政復議工作有關要求。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增加以下規定:一是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支持和保障行政復議機構依法履行職責﹔二是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指定行政復議人員負責辦理行政復議案件﹔三是行政復議人員對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四是行政復議委員會的組成和開展工作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行政復議機構制定。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單位、地方、專家和社會公眾建議,進一步擴大行政復議范圍,完善行政復議前置范圍,更好發揮行政復議解決行政糾紛和爭議的功能。對此,修訂草案作出修改:一是擴大行政復議范圍,將行政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決定、工傷認定結論納入行政復議范圍。二是完善行政復議前置規定,將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機關不予公開的情形納入行政復議前置范圍﹔將行政復議前置其他情形的設定權限由“法律、法規”修改為“法律、行政法規”。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單位、地方、專家和社會公眾建議,增加行政復議申請便民舉措,更好體現行政復議便民為民的制度優勢。修訂草案增加規定:一是行政機關通過互聯網渠道送達行政行為決定的,應當同時提供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的互聯網渠道。二是強化行政復議前置情形的告知義務,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應當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三是對當場作出或者依據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事實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通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及時處理﹔認為需要維持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轉送行政復議機關。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單位、地方、專家和社會公眾建議,進一步完善行政復議管轄制度和審理程序的上下互通渠道。修訂草案增加兩項規定:一是對履行行政復議機構職責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司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二是上級行政復議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審理下級行政復議機關管轄的行政復議案件。下級行政復議機關對其管轄的行政復議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行政復議機關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行政復議機關決定。
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進入二審
避免提高當事人向最高法申請再審門檻
本報記者 張 璁
8月2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光權作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此前,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對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修正草案初次審議稿第五條規定,當事人上訴的,上訴狀既可以向二審人民法院直接提出,也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有的地方、單位提出,規定可以向二審人民法院直接提交上訴狀,在電子卷宗尚未全面施行的情況下,並不能真正提升送達效率,還可能產生原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因溝通不暢而影響送達效率的問題,損害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建議刪除該條規定,恢復現行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的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修正草案初次審議稿第七條規定,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除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外,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有的地方、單位提出,現行民事訴訟法關於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的規定避免了程序空轉,有效維護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對此不應設置“除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例外,建議刪除該條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恢復現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修正草案初次審議稿第十條規定,當事人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原則上應當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當事人對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訴訟程序等無異議,認為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原判決、裁定是經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有的部門、地方和單位提出,這一規定大大提高了當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門檻,限制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建議刪除。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根據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的情況,目前修改這一制度的條件還不成熟,建議此次不作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刪除該條規定。根據立法法有關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2021年8月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組織開展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恢復施行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
修正草案初次審議稿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具有我國國籍的証人,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我國駐証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取証。有的部門、單位提出,委托使領館代為取証的范圍不應限於証人,還應包括當事人,且需所在國法律允許。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對該條規定作相應修改。
公司法修訂草案進入三審
擬規定股東認繳出資額五年內繳足
本報記者 黃慶暢
8月2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袁曙宏作的關於公司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有的地方、部門、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提出,自2014年修改公司法實施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取消出資期限、最低注冊資本和首期出資比例以來,方便了公司設立,激發了創業活力,公司數量增加迅速。但實踐中也出現股東認繳期限過長,影響交易安全、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建議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認繳登記制度,維護資本充實和交易安全。對此,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增加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期限的規定,明確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
有的地方、部門、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提出,職工是公司重要的利益相關者,建議進一步強化公司民主管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修訂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確公司應當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建立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二是完善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有關規定,除對職工三百人以上不設監事會的公司董事會設職工代表作出強制要求外,進一步明確,其他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職工代表。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部門、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提出,為進一步落實產權平等保護要求,建議進一步完善中小股東權利保護相關規定。修訂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規定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的,其他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二是完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查閱、復制公司有關材料的規定﹔三是增加公司不得提高臨時提案股東持股比例的規定﹔四是規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按照股東出資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應減少出資額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的常委委員、地方、部門、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提出,實踐中有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雖不在公司任職但實際控制公司事務,通過關聯交易等方式,侵害公司利益,建議進一步強化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規范。修訂草案增加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擔任公司董事但實際執行公司事務的,適用董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規定。
有的地方、部門、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建議,落實黨中央關於公司債券管理體制改革要求,適應債券市場發展實踐需要,完善相關規定。修訂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根據《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將國家發展改革委的企業債券審核職責劃入中國証監會的要求,刪去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公開發行債券注冊的規定﹔二是明確公司債券可以公開發行,也可以非公開發行﹔三是將債券存根簿改為債券持有人名冊﹔四是將發行可轉債的公司由上市公司擴大到所有股份有限公司﹔五是增加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規則和效力的規定,增加債券受托管理人相關規定。
增值稅法草案進入二審
明確小規模納稅人標准
本報記者 張天培
8月2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何平作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增值稅是我國第一大稅種,約佔全國稅收收入的30%左右。按照黨中央關於“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改革部署,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計劃安排,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增值稅法草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草案總體上按照稅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基本不變,將增值稅暫行條例和有關政策規定上升為法律,主要對征稅范圍、納稅人、稅率、應納稅額、稅收優惠和征收管理作了規定。”何平說。
有的常委委員提出,為突出增值稅價外稅的特點,建議在交易憑証上單獨列明增值稅稅額。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增值稅稅額,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在交易憑証上單獨列明。
關於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進一步明確簡易計稅的適用范圍,細化完善相關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相關規定修改為:小規模納稅人以及符合國務院規定的納稅人,可以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和單位建議,將現行的小規模納稅人有關政策規定上升為法律,充實完善相關制度。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作以下修改:明確小規模納稅人的標准,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未超過五百萬元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增加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准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增加規定,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對小規模納稅人的標准作出調整,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草案第十六條對留抵稅額的兩種處理方式作了規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和專家學者建議,明確規定納稅人有權自主選擇留抵稅額的處理方式。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相關規定修改為:當期進項稅額大於當期銷項稅額的部分,納稅人可以選擇結轉下期繼續抵扣或者申請退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據了解,草案授權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制定增值稅專享優惠政策,但未明確相關范圍和要求,有的常委委員、地方和專家學者建議增加相關內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相關規定修改為: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扶持重點產業、鼓勵創業就業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稅專項優惠政策,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另外,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專家學者、社會公眾建議,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和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進一步規范相關稅收立法授權條款﹔在規范稅收立法授權的同時,也要為國務院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相機調控留出適當空間。草案二次審議稿將相關條款中對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授權性規定,調整或者明確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學位法草案首次審議
完善學位管理體制 確保學位授予質量
本報記者 張 璁
8月28日,在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受國務院委托,司法部部長賀榮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草案)》作說明。
草案共7章40條,包括總則、學位管理體制、學位授予權的取得、學位授予條件、學位授予程序、學位質量保障與監督、附則。
據介紹,草案完善學位管理體制,適應高等教育改革發展方向和實踐要求。草案規范學位授予權審批行為。設立學位授予單位或者增設學位授予點,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符合高等教育發展規劃和國家有關規定。國家立足經濟社會發展對各類人才的需求,優化學科結構和學位授予點布局,加強基礎學科、新興學科、交叉學科建設。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可以根據國家重大需求、經濟和社會發展、科技創新、文化傳承和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需要,對相關學位授予點的設置、布局和學位授予制定特別條件和程序。此外,草案還擴大學位授予單位自主權。符合條件的學位授予單位,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可以自主開展增設碩士、博士學位授予點審核。學位授予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學科、專業需要,申請撤銷相應學位授予點。
草案還細化和明確學位授予條件和程序,確保學位授予質量。例如,在細化學位授予條件上,草案要求學位授予單位在法定學位授予條件基礎上,制定學位授予具體標准。草案完善學位授予程序。申請學士學位,由學位評定委員會組織審查,作出是否授予學位的決定﹔申請碩士、博士學位,在通過同行專家評閱、答辯等程序后,由學位評定委員會組織審核,作出是否授予學位的決定﹔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由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
草案健全學位授予爭議的解決途徑,保障各方合法權益。根據草案,學生或者受教育者對學位授予單位不受理其學位申請有異議的,可以依照相關規定申請復核。學位申請人對學術評價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學術復核,復核決定為最終決定。學位申請人對有關學位授予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復核﹔對復核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省級學位委員會提出申訴。其他人員對有關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學位評定委員會進行投訴或者舉報,由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相應職責。
《 人民日報 》( 2023年08月29日 0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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